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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职 责
一、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以及省、市、县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宣传教育、图书阅览、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四 乡镇人民政府是文化站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农村群众文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站和农家书屋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果。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
五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九)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活动和管理
七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以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文化服务。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有损国家荣誉的活动。禁止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 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保证每周5-6天的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向群众公示。
九 文化站在经常性文化活动之外,全年举办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
十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人员培训、上门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丰富文化站的活动内容,提升文化站的服务水平。
十七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参照甘肃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标准及程序执行。
十八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专编、专职、专用,一般不得随意调离或借调。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或借调的,事先应征求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意见,调离或借调后应及时任用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补充,确保文化站工作正常运转。
二十 文化站的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二十一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文化站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评分的内容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十二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每半年对乡镇文化站的资产管理、免费开放、群众性文化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农家书屋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各类技能培训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终总考核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十三 文化站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总得分确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四 对获得一等奖的文化站,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县有关评先选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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