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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检测、验收、使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均应遵守《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辖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技防产品,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十二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所列产品。
第五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六条 对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生产登记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经批准的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未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生产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申请。检验样品应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出具封样手续;检验报告应按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格式填写。
第十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审批程序
(一)初审。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材料审查是指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实地考核是指实地考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初审合格的,经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复审。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复审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并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属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并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四年,每年一至三月份进行年审。年审时由企业填写年审登记表,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年审合格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年审标志;年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年审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无效。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年审。生产登记申请书、年审登记表按公安部统一格式印制,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三)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省外技防产品在豫销售的,应在本省设立固定的办事机构或明确指定本省一个单位负责全省销售网络的管理,并持有效手续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销售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监督管理。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认证证书、标志、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严禁销售无证产品和伪劣产品。
第三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按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或技防系统投资额(按人民币计算)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技防系统: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
(二)二级技防系统: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
(三)三级技防系统:三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
(四)四级技防系统:无风险等级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资格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第十七条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资格等级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年度内承接的技防系统,经检测、验收通过的工程总额3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6、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年度内承接的技防系统,经检测、验收通过的工程总额15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6、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年度内承接的技防系统,经检测、验收通过的工程总额8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6、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5、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第十八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河南省技防系统从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三)单位管理体系;在册人员情况登记表;(四)单位工程师、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五)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工具、器械及调试、检测设备清单;
(六)用于技防系统的安全、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手册;
(七)经营场所证明;公司简介;
(八)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申办程序:申请技防系统从业资格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从业申请。省公安厅技防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资
料审查和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首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最高可申请三级。
第二十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一至三月进行年审。年审主要检查持证单位基本情况是否有变化;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情况。年审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年审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当年度完成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批表、技防系统合同书、系统竣工登记表、技防系统《检测报告》、《验收报告》;
(四)《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资格年审由持证单位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初审合格后报省厅技防办复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年审。年审通过的,由省厅技防办在《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年审未通过或逾期未年审的,其《许可证》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省技防从业单位《许可证》资质等级的调整:(一)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两年达到上一级资质所要求的基本条件的,年审时可以申请上一级资质等级。(二)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审时降低资质等级,四级资质单位其资质予以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备案登记和检测、验收的;
2、越级或超出资格范围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3、连续两年未达到本资格等级基本条件的;
(三)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许可证》;被取消《许可证》的,自被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从业资格:
1、不按规定时限年审的;
2、年审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
3、使用无证技防产品的;
4、因设计、施工、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5、出借、涂改《许可证》的;
6、有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承担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应持有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发的《许可证》,并经技防系统建设单位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技防系统建设单位招标时,应当验明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设计、施工、维修作业。
第二十四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必须按资格等级规定承担相应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一)一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各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二)二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二级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三)三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三级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四)四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四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应在豫设有常驻机构,或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负责其技防系统质量保障服务工作,并持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检测、验收、使用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妥善保管技防系统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技防系统验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和验收,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公安机关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论证;技防系统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按论证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报相应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一条 技防系统的验收:技防系统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审批系统方案的公安机关提交《技防系统竣工验收申请书》。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会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对技防系统进行验收。
(一)技防系统正式验收前,必须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未经检测的系统不予验收。
(二)申请验收的单位应提供系统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情况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技术培训情况报告、系统初验报告、系统检测
报告、系统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三)公安机关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组成人员中应有不低于40%的技术专家参加。
(四)验收小组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的验收内容,对照技防系统《检测报告》、《标准》、《规范》,从系统技术、施工、文件资料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第三十二条 一级技防系统在方案论证和验收前,应报省公安厅技防办。
第三十三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人员,应具备行业专业技术和技能要求,接受行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按照《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十二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规定》第七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加强管理,对应设而未设技防系统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系统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交付施工的;
(二)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的;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理。
(一)违反规定审核发证的;
(二)不按规定和法定时限审核图纸和有关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的;
(四)参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工程经营活动的;
(五)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施工单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以前我省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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