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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读《摩西十诫之第九条》有感
我们小组分配到的话题是“摩西与十诫”,在查阅了一些资料之后,把我们小组对于这个话题的一些看法总结如下……
我们将十诫划分成两个层次:人与神的约定(第一条至第三条)、对人自己的要求(第四条至第十条);从这个分布比例可以看出来其实无论是上帝的看法或者说是当时人们的看法,都以人为重,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重,从大的方面来说,这个力求“和谐”的《十诫》正与我们中国人几千年来的普遍追求相适应。
在第一部分,人与神之间的约定,我们认为这个部分有些专制。其实,在我们看来,信仰这个事情一定要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不能自觉自愿,就会因为强迫性而流于形式,此时的信仰起不到积极引导作用。其次,在第二部分,上帝对人的要求中,是从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提出的要求,在效力上相当于当时的法律,我们在这里主要谈论第九条戒律:“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在理解这句话之前,需要把这句话切割成两个部分,其一:不可做伪证;其二:不可陷害人。陷害人是做伪证的必要条件,亦即作伪证不一定会陷害人,但是陷害人是一定会通过作伪证来是实现的。与这第九条戒律相对应是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的看法,现在我们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讨论……
我们现在假设这样一个场景:A故意杀人,存在一个嫌疑人C,有且只有目击者B在场,现场有可能存在其他的证据,但是如果有目击证人的指正将减少公安部门的工作量,从而还给被害人一个公道;但是B和A是很亲密的朋友关系(直系亲属的证词仅作参考,所以这里假设为朋友关系),现在摆在B面前的就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到底是选择心安而将好友A检举揭发呢,还是选择自己承担良心的谴责,而使A逃脱法律的制裁呢;又或者选择陷害C,而使C代替A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小组的人都支持选择“亲亲相隐”的做法。在中国的以“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中生活,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的每一个举动做好人际关系方面的心里准备,可能你一个无心之失,或者仅仅是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作出的一些选择则有可能会导致你身边的关系群都远离你。在刚刚提到的假设案例中,我们假设B选择举报A,那么B将面临的是什么?我总结有以下几种可能:1.B会认为A的牢狱之灾是有很大的原因是自己,所以会在心理产生自责,而这种自责是与他不举报A时的自责相对应的,这两种感觉中必然有一种会遗留给B;2.A的家人会认为是B的举报带给了他们更大的经济负担(在中国,坐牢是要交很多钱的……),进而很有可能对B进行言语上的、人际交往上的、甚至是生命方面的威胁打击;3.即使没有A对B的言语攻击,B的身边的人仍然会认为B并不是一个值得托付的朋友,毕竟他有过“出卖”朋友的“前科”,进而影响B的正常生活……当然,我上述的案例其实只是尤其简单化的个例,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能会比这个案例复杂得多,但是我们认为它们总是大同小异的,但是B到底要不要举报A这个问题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因此才将其抽离出来放在一个简单的案例中进行讨论。
其实我们对于“大义灭亲”的看法是,这只是一种懦弱的表现,一个人之所以选择大义灭亲,是因为他不想让自己受良心的谴责,我们并不否认这种良心的谴责的滋味不好受,但是我们都知道牢狱之灾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几代人的影响都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在这个角度上来看,为了让自己暂时好过一点就把自己亲近的人举报给公安机关而使其认罪伏法的做法实在不齿,并且是考虑不周到的,因为自己举报之后还会让自己的下一代或者其他方面也受到影响;而处于“大义灭亲”的对立面的“亲亲相隐”也并不一定就能被所有人理解,尤其是受害者家属或者是执法机关,因此我们需要在这里进行一定的解释:我们说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理,惩罚违法犯罪的根本目的也不是为了用一纸判决去决定两个家庭的未来。我们同意“亲亲相隐”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同样也不是为了挑战法律的权威,而是认真分析了两种做法到底哪种才是相对于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当前的社会并不够完美,也还没有达到共产党所畅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我们真的只能依靠所谓的法制来建设和谐吗?我们承认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对社会而是恶势力的一种震慑,也是对受害者的一个交代,但是这种解决办法真的是百利无一害吗?我们认为并不是这样的。还是以杀人为例,如果不是被逼到绝路上,谁会铤而走险,以全家人的正常生活作为赌注去杀人呢?一旦法官宣判,或者即使不宣判,嫌疑人一旦被批捕,与之相关的所有家人甚至朋友都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歧视与区别对待,在社会学的角度上来看,只是把一个人的错误扩大到两个家庭去承担,这样的结果会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吗?在每次讨论到这个话题时,我们小组总会有人提起前一段时间较为火爆的一部电影——《全名目击》。这部电影讲述了一个父亲为了替醉酒开车撞死人的女儿开脱不惜用自己来做诱饵让检察官产生错误判断、从而自己替女儿坐牢的案例。尽管这是一部电影,但是其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是一个个典型的“亲亲相隐”的案例,但是由于父亲并不在案发现场,且后来父亲提供的视频证据中并为提到其他的无辜的嫌疑人,因此我们认为此处不涉及作伪证陷害别人的话题,而毫无疑问这部剧成功地打动了在都市快节奏生活下沉闷麻木的人们,在电影的最后有一句我们小组的同学都认为很感人的台词:“他用生命给你换来自由,不是让你偷生,而是让你重生”。这部电影中提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小缩影——“龙背墙”的传说,那么显然在中国各地的传说中,“龙背墙”的故事并不是唯一的,那么这也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在承认法律权威的情况下对于“亲亲相隐”的一种文化认同。因此,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对于“亲亲相隐”的认同也是拥有深厚的文化背景的。我们认为这可能也是中西方文化差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案例中还存在一个B到底要不要做伪证,指认是C杀了人的问题。在“摩西十诫”中的第九条中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在西方文化中人们也同样不能接受通过作伪证来替自己的亲友开脱的做法。我们认为,作伪证指认另外的不相干的人为杀人罪犯也是“亲亲相隐”的一种做法,但是这种做法可取吗?我们认为也并不是这样的。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受害者与施害者在A和B两个人,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也仅仅只关系到这两个人相关的人际关系,但是我们现在因为要保全B而牺牲一个本来很无辜的人C,我们认为这是极其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联想到了之前曾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的一个案例,就是内蒙古的青年呼和吉勒图被误判枪决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并不涉及“亲亲相隐”或者“大义灭亲”的话题,但是这个例子确实鲜明的作“伪证”的案例,尽管这个作“伪证”的是我们的公安机关的人员……确实是让人震惊的一个案子,在没有进行受害女青年体液DNA鉴定这一项关键的证据的情况下,就将呼和吉勒图匆匆枪决。这个案子里面也许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我们姑且为公安机关的形象作一点点保留),我们的公安机关竟然不顾事实而将无辜的呼和吉勒图执行死刑的做法实在欠妥,是什么让公安机关先入为主地认为呼和吉勒图就是奸杀女青年的凶手呢?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却能用完全没有逻辑的证据链条对公民进行判决,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伪证,因为它具有与普通人作伪证一样的效果——使一个无辜的人和一个无辜的家庭受到伤害,这是一种对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做法,对国家法律不忠诚的做法。
综上,我们认为“亲亲相隐”和“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之间并没有完全对立的冲突面,在自己的亲情或者友情的面前,我们认为我们可以选择做假见证,在不陷害无辜的人的前提下为自己的亲友减少牢狱之灾的可能,这是一种能将自己的负罪感和自己家人的精神压力降低到最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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