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成价调办〔〕42号_灾后重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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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价调办〔2008〕42号

市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市)县价调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51号)文件精神,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减轻企业的负担,结合《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4号令)的有关内容,现将我市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减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5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大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即按0.5‰征收。

四、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 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即按0.8‰征收。

五、本通知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

六、各级代征单位应按照《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归集高新区财政专户。

七、凡违反规定不缴纳价调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发文标题: 发文文号: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1-30 2008-3-1

价格管理

所有行业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

基金。

第四条(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管理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报管委

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由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70%每季度划拨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按本办

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发生自然实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第九条(支出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第十条(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细则)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

控基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成价调委[2008]2号

其他地方机构

2008-3-31 2008-3-31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有行业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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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市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于3月17日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

了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从2008年3月1日起每季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

二、价调基金缴纳

各区(市)县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凡纳税关系在省上的中央驻蓉企业、省属企业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价调基金管理主体

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审计、地税、商务、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调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

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四、价调基金征收

价调基金由成都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负责对区(市)县价调基金代征,设立代解专户,每季度纳税申报后

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凡纳税关系在省上的中央驻蓉企业、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代为征收,设立代解专户,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归集高新区财政专户。

五、价调基金管理方式

价调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实行收支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一)预算管理

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预决算由各级价调办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价调办报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由市管委会统一安排使用;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其他区(市)县由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的70%每季度划转到相关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价调基金管委会

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二)征收票据

税务部门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代征价调基金;税务部门缴入市财政专户票据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

(三)价调基金年度预算的执行

1、经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对市级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资金使用单位;对区(市)县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区(市)县财政局执行。预算追加项目由市价调办报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区(市)县经同级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预算及市上安排的补贴资金,由区(市)县价调办、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所有项目补贴应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划拨。

(四)价调基金支出方式

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特困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储备及项目建设补贴。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六、价调基金使用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由同级价调办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由价调办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实行项目

管理。

1、申请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价调办进行申报,统一使用市价调办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文本。申请市级价调基金补贴的,由区(市)县价调办转报市价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区(市)县价调基金补贴的,由当地价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

2、项目验收由区(市)县价调办牵头,会同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验收;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

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纳入政府年度储备计划的品种,由承担储备的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选择储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同级价调办、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储备费用补贴主要包括同类平均仓储费(含水电气、人员工资、运杂费等)、储备物资所需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轮换及正常损耗费等。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根据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情况,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人员人数,由同级价调办提出补贴方案,报同级管委会批准,通过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价调办、财政等

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由同级价调办会同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由价调办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价调基金监督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价调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本级价调基金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八、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一)代征手续费

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总额的4%计提,年终结算。对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只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改善代征单位征收条件、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二)工作经费

价调办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市价调办(含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价调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管理、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及表彰等必需办公费用支出。

九、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不缴纳价调基金的,授权税务部门责令限期30日内缴纳。

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拒不缴纳价调基金的,除依法追缴欠款和滞纳金外,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以罚款。

3、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

处罚。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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