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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主要程序
发布时间: 2013-06-04 来源: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案件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核查情况。
二、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开庭,内容包括:
1、审理案件的案由;
2、仲裁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
3、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4、询问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劳动人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仲裁庭审理
(一)申诉与答辩
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申诉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
仲裁员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后,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
质证结束,有证人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省略。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庭将在闭庭后对申、被双方的证据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根据仲裁庭调查和申、被双方质证的情况,组织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案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五)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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