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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领域环境建设,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收费自由裁量权,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基本建设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表制 ”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政策下限执行,并按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鼓励经营性服务收费在此标准基础上继续下浮。
三、收费方式
(一)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应缴纳的多项收费项目,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集中征收。
(二)基本建设审批项目各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代收银行代收。市财政局窗口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把关缴费。
(三)因国家政策变动,需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核准后,将正式批准文件报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执行。未经批准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 一表制 ” 标准之外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确需减、免、缓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减、免、缓申请,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审批,凭《市长办公会纪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减、免、缓手续。
(五)按照联审联办分阶段办理的要求,各阶段内的收费应一次性全部缴清。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项目预审、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首先由建设单位(申请人)对照本意见的行业分类类别,填写 “ 咸宁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别确认表 ”,交有关单位业务窗口提出初审意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门窗口复核后,将有关资料登录到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已经通过初审的,如遇规划或政策有较大调整,建设单位(申请人)需重新申报。
(二)项目类别确认后,建设单位(申请人)到相关窗口办理审批手续。按照 “ 审批和收费 ” 分离的原则,各相关审批单位只负责根据法律、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业务,不再具体负责收费。各审批窗口按程序办理完审批事项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人)出具《缴费告知单》。注明缴费类别、额度等内容,交市财政局窗口审核,由市财政局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申请人)到代收银行缴费,凭缴费通知单到审批窗口领取审批证件或批准文件。
(三)为方便建设单位(申请人)不出大厅即可完成各项审批和费用交纳手续,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缴纳的各项经营性服务收费由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代收银行收取。
(四)收费操作程序及审批流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制定。
五、相关规定
(一)按建筑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负责核定建筑面积;以造价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核定;以投资额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负责认定投资额。为防止人为操作或倒扣系数等变相减免行为,缴费计征系数确认后,中心计算机系统自动锁定。
(二)对一些类型难以界定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认定。
(三)缴费单位因缴费不及时致使审批时限延长的责任自负。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拆迁还建房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严格按照 2011 第 13 号政府令的规定执行 “ 拆一还一 ”。
(五)自本《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未列入 “ 一表制 ” 的收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人)可以拒绝交纳。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一表制 ” 具体规范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企业投产前的各项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
(七)对进入各类开发园区的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降低审批门槛,将人防办和节能办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续监管:即经过图纸审查,项目单位承诺设计、实施并达到人防和节能要求的,可采取与项目单位签订承诺协议的方式,不再预收相关费用(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筑层数达到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应修建人防地下室)。在项目验收阶段检查承诺兑现情况,建设单位(申请人)未按协议落实的或只部分落实的,不予验收,应足额补缴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罚。
2.各类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高科技项目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本级政府收取的全免(不含应上缴国家和省财政的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标准的 20% 收取。
3.为提高工业企业落户效率,凡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经营性服务事项的有关费用,可与开发区签订中介服务费季度缴纳协议,一个季度一结算。
4.进入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凡涉及到咸安区的审批事项一律由市直单位负责本行业市、区审批手续的协调,并由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投资商只找市直单位。需要交到咸安区的费用,由市直单位设在中心的窗口代收代缴,收后按相关规定划拨咸安区。
六、实施要求
(一)建设单位(申请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费用减、免、缓手续。执收单位擅自执行减、免、缓的,由市监察部门实施问责,直接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业务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二)建设单位(申请人)未交纳有关费用的,各个审批窗口不得发放许可文件或证件。擅自发放的,由有关窗口责任人负责追缴未缴费用。
(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严禁超时限办理。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每年要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市级收费优惠文件,以本《通知》为准。
(六)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通知》的解释。附件:
1、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
2、咸 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分类别
标准表
二 〇 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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