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猪八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_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1: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猪八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盘丝洞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地址:盘丝洞县城四方街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蜘蛛侠职务:大队长

电话:0123-*******(办公室)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答辩人因“原告猪八戒诉被告有来有去、黄风怪、牛魔王、盘丝洞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你院通知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该案已完成两审终审审判程序,经原告提请再审,现已经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我单位针对原告猪八戒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一、我单位属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对公路安全实施行政管理,我单位与原告之间未发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如果认为路政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可以另行提请行政诉讼。本次诉讼为民事诉讼,我单位不适合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路政部门的职责是“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使公路、-1-

桥梁、隧道自身安全得到保护。即路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公路自身物的安全,不让公路、桥梁、隧道遭到损毁而导致通行困难或交通中断;不使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到非法破坏、损坏、污染和占用。

在本案中,是原告“违法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法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法驾驶近N年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按规定超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六项违法行为,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原告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是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护,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公路自身物的安全的范畴,即不属于路政管理和保护的范畴。

三、2012年**月**日,盘丝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盘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原告违法驾驶摩托车的违法事实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分析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认定原告“猪八戒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有来有去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有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职能的交警部门,未认定我单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当责任,所以,我单位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该案已于2012年**月**日,盘丝洞县人民法院(2012)盘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认定我大队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3年**月**日,西天路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再次认定我大队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两审终审审判程序已经结束。我单位尊重原告提请再审的权利,对原告错误认定我单位为被告的执着精神表示钦佩和无奈,但对原告,及原告的代理人单薄的法律常识表示遗憾。

四、原告的起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理解,首先是具体实施了“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行为的行为人,我单位未进行过上述危险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原告向行为人提起诉讼。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理解,其次从“妨碍通行”管理的职责主体来理解。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应源自于其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

我单位认为,原告由于对基本常识的认识错误,才导致一直错位认定我单位为被告。

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常识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中道路管理者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交警部门,主要职责是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可见,“通行管理”是交警部门的法定

职责;

第二类公路养护部门,主要职责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见,“养护管理”是公路养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类公路路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路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公路自身的安全。原告就是混淆了“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本质。在本案中,路政部门是与本案毫不相干的案外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这一法律条文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特别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般规定。

有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职能的交警部门,未认定我单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当责任,所以,我单位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七、原告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撇开危险行为具体实施行为人来说,清理、防护、警示等工作属于养护部门和交警部门管理。我大队依法不具有对妨碍通行的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进行清理、防护、警示的法定职责,依法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体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路障管理不属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范围,其没有消除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障的义务。本案中倾倒在公路上的渣土,属于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也属公路养护的范畴,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公路自身安全的范畴。

九、我单位依照**省交通厅文件《印发的通知》(**交路政【20**】*号)第**条规定,“国道、省道每周至少巡查2-3次”的要求,已对事故路段进行了巡查,履行了路政管理职责。

我大队在该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于2012年**月**日,与盘丝洞公路管理段、**镇政府领导向盘丝洞县政府专题汇报了该路段倾倒渣土、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2012年**月**日,我大队已经书面通知盘丝洞公路管理段清理该路段的渣土。2012年**月**日,我大队与盘丝洞公路管理段对该路段的渣土进行

了清理。以及通过我大队的《路政巡查日志》等,充分证明我大队履职是到位的。

(不论采用定时巡查、错时巡查、交叉巡查、交接巡查等任何方式,都无法保证随时监控和不遗留空白时段、路段,并不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

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原告没有任何理由将路政部门认定为赔偿义务人,即路政部门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十一、我大队请求贵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答辩人:盘丝洞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路政民事答辩状(猪八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名称:盘丝洞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地址:盘丝洞县城四方街5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蜘蛛侠职务:大队长电话:0123-*******(办公室)单位性质: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状(推荐)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男,出生于19**年2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身份证号码:,电话:被答辩人:**,男,出生于19**年6月15日,汉族,农民,现住:**村,身份证号码:,电话......

Bvxtzqe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律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秦皇岛律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原告在QHD市HQ区MY家具装饰广场附近的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立案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立案相关知识分享到: 4交通事故咨询中心代理案件最新进展: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主张获赔43万的成功案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立案相关知......

下载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猪八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word格式文档
下载路政涉路诉讼民事答辩状(猪八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