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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江西省“十一五”时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办发[2007]10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以下八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领军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研究生(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留学人员)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硕士研究生(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留学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6)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7)有特殊专长的人才;
(8)外国专家。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1、定期发布人才开发需求目录。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市人事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南昌市人才开发需求目录》,充分发挥开发需求目录在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人才结构与经济结构、人才队伍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2、实施“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紧缺急需和业绩优先的原则,五年内计划引进1000名左右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其中,企业引进名额不少于总量的60%。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并能较好履行协议条款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按年度发给经济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三年。属两院院士的,补贴总额100万元;属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领军人才的,补贴总额60万元;属本意见第3-7类人才的,补贴按月计算,发放标准为: 本意见第3类人才,每月3000元。
本意见第4类人才,每月2000元。
本意见第5-7类企业人才,每月1000元。
3、开辟“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直通道”。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工作需随调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允许其在市区内择校,并免除择校费。
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不受限制,可专项批办;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可为其新建档案。
4、实施“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结合利用外资和本市产业结构升级,五年内面向国(境)外吸纳1000名左右海外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来昌创业服务,创业服务方式包括兴办企业、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智力入股、考察咨询、中介服务、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人才培养等。
5、实施“洪城特聘专家”计划。经用人单位申报,由市政府人事、科技部门组成专家组评审筛选,五年内在全市确定30个左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攻关项目,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负责人,由市政府聘为“洪城特聘专家”,奖励每人30万元,按项目完成年限分年度拨付。
6、大力引进国外智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文教专家来昌服务,定期开展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评选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引进国外智力项目50项左右。市政府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
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并已执行的项目每个给予2万元资助。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的引智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7、开拓海外引才新渠道。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大力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提高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每年由市政府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团赴国(境)外开展1-2次招才引智活动,五年内力争在国(境)外设立1-2个海外人才引进联络处。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与载体建设
8、实施“521”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以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为重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分三个层次实施“521”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五年内选拔、培养50名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层次),200名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1000名优秀专业技术骨干(第三层次)。培养可采取国内外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521”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在五年周期内,市政府分别对第一、二层次人选给予每人10万元、5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第三层次人选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9、实施“2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围绕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和“3010”工程的实施,分三个层次实施“2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五年内由市政府选派20名在全国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家(第一层次),100名在全省具有一定影响且企业成长性较好的经营管理人才(第二层次),1000名具有现代知识和经营能力的企业骨干管理人才(第三层次)赴国内外进行专题培训。培训可采取专题研修、考察交流、跟班学习等方式。在五年周期内,第一、二层次人员培训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5万元的培训经费资助;第三层次人员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10、构建高层次人才创业平台。积极引进一批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实现科技与人才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在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技术优势,构建市校(所)、企校(所)合作对接的平台,开展项目研发、技术合作、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加强政策引导,市政府每年重点资助1-2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优质平台。
11、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特色鲜明、与本市产业导向密切相关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断壮大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给予每站15万元的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给予每人10万元的科研资助。
12、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将各级各类政府资助的项目计划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高层次人才在国民经济各领域从事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项目,由相关部门优先列入各级各类政府资助的工业、农业、科技及社会事业项目计划,重点保证项目资助资金的落实。
三、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3、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和手段,健全人才诚信管理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各类人才评价机构建设,注重实践检验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人才待遇、激励的有机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
14、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以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绿色通道”以正常化职称评聘工作为基础,以业绩能力为依据,对业绩能力突出的人才,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条件限制,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事业单位业绩能力突出的人才,适当放宽职称聘任职数限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15、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兼职兼薪的人员外,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不侵犯原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市内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提供劳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获取相应报酬。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16、创新人才分配机制。鼓励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业绩工资加项目工资、基本报酬加效益提成等多种形式的绩效考核分配机
制,允许其实行特殊工资福利政策。
17、延长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年龄。对事业单位紧缺的特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申请,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其中,具有正高职称人才可延长2—10年,具有副高职称或特殊专长的人才可延长1—5年,其延期退休期间不占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18、设立“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称号。该奖项作为我市人才表彰综合性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与保障
19、设立“南昌人才特区”。将实施“3010”工程的企业和承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单位列为“南昌人才特区”,实行以下特殊的人才政策:
(1)上述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挂编,一律实行“零收费”服务。
(2)上述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3)在实施“521”和“211”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重点向上述单位人才倾斜。
(4)由市政府资助定期免费为上述单位在昌举办高层次人才专场招聘会,优先安排上述单位赴国内外开展招才引智活动。
(5)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上述单位设立“人才服务专窗”,并依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其提供人才派遣优惠服务。
(6)在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滕王阁奖、突出贡献人才奖等各类人才评选表彰活动中,上述单位人才予以优先推荐。
20、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切实留住人才,营造高层次人才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按照“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政府划拨土地,减免规费和税收,建设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定向销售房。
21、建立高层次人才体检和学术休假制度。在现职且业绩突出的本意见第1—4类人才,按年龄层次,由市政府定期统一安排进行体检;按专业类别,由市政府定期统一安排为期1-2周的学术休假。
22、优化人才资源市场配置。市政府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积极支持,加快南昌人才大市场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在全市人才市场中的龙头作用。大力培育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实现与长三角、珠三角及全国各大城市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互通。
加强环鄱阳湖城市群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人才开发新机制,实现人才信息互通、资格
互认、资源共享,推进区域性人才开发一体化向纵深发展。
23、促进人才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国内外人才中介机构落户我市,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立的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奖返,后两年给予50%奖返。
24、设立“南昌人才活动周”。确定每年5月的最后一周为“南昌人才活动周”,期间,积极开展人才宣传、人才表彰、人才招聘、人才走访等各种活动,大力营造尊才爱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2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强化“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意识,落实高层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
26、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高层次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振兴南昌、共促崛起的时代责任感和使命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27、加大财政投入。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等投入中的重要作用。市财政要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优先保证本意见所规定项目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28、强化监督考核。由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定期对本意见所涉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用人单位应确保本意见所涉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如发现用人单位、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相关资金使用不当,或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可收回已拨付的款项、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其它
29、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以实施细则为准。
30、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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