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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要求,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同时按照省、州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有关规定,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系,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预算编制、统一预算安排、统一预算执行,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宏观调控和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财力。构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制的目标: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把非税收入置于国家财政经济的宏观调控之下,纳入财政预算内体系进行管理,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既要充分调动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积极性,满足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最大限度地保证财力的集中,满足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
二、非税收入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
7、罚没收入;
8、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等)。
三、管理措施
(一)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县财政部门已在代收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性质分别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
(二)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各预算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1、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的非税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100%比例返还作为对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
2、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纳入预算管理,并在对其下达的预算中安排支出。
3、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缴款单位认真作好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县财政按使用预算在其当年的缴款额度内拨付缴存款。
4、对于有特殊专用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以缴款数按实际需要支付其成本费用后余额纳入预算管理。
5、各单位必须完成预算安排的非税收入计划数,对完不成计划数的单位,相应扣减预算支出数。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数的单位,按其超计划数的30%给予奖励,对无计划数的单位,扣除成本后按30%拨付作为经费补助。
(三)监督检查
1、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会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做好相应的配套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单位正常经费的及时审核拨付,保证执收单位正常合理用款需要。
2、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全县各执收单位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责任追究
全县各执收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1、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2、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3、不按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拖延、滞压、截留或坐收坐支资金的。
4、未把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人为将政府非税收入存入往来账户的。
5、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
6、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涂改、丢失财政票据的。
8、违规发放、销毁财政票据的,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灭失的。
9、不按要求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凡有上述条款之一行为的,由县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要予以全额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427号令)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各部门对非税收入必须应收尽收,足额缴入财政,严禁坐收坐支。对坐收坐支单位,除按其坐收坐支金额扣抵当年预算外,对当事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原《XXX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11年元月起执行。
主题词:非税收入 管理 办法
请示
XXX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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