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学习园地_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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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一部分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立法宗旨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范围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

政府、食药监部门、机构职责及社会共治责任

一、地方政府职责和法律责任 法定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负总责,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确定本级食药监管、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一级政府、本级食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评议、考核。

(四)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六)对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七)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八)制定、启动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组织食药监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追责情形

(一)未及时组织开展有效处臵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未及时组织整治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未确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六)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臵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 法律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内原料和非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的备案;

(二)审查批准保健食品广告,公布已批准目录以及内容;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批;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的备案;

(五)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

(六)经授权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七)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配合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法律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许可;

(二)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五)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六)监督或者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召回;

(七)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移交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协助检验、认定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十一)受理并依法处理咨询、投诉、举报;

(十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十三)组织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十四)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十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十六)对举报执法人员行为违法进行核实并通报、处理。追责情形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七)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八)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九)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

三、食品检验、认证机构及承担风险监测、评估的技术机构责任 法定职责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二)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追责情形

(一)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三)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

(四)食品检验机构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四、社会各方的共治责任

协会职责: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媒体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真实、公正宣传报道。

公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违法责任 总体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3项基本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二)接受监督检查,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风险监测;

(三)自查、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食品安全信息。10项主要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四)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使用记录制度;

(五)食品生产企业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八)食品批发经营企业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九)食品召回制度;

(十)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26项禁止性规定(包括14项禁止,12项不得): 14项禁止: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四)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12项不得: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二)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四)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八)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十一)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十二)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三)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二)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最严厉的处罚:

(一)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优先适用刑法。对构成犯罪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财产罚数额上限提高到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资格处罚力度加大: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例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法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增设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七)确立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非生产经营主体的连带责任:

(一)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履行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义务的,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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