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窑镇大榄村民委员会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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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窑镇大榄村民委员会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逐步实现经济资本化、社会化经营,以股份权益体现土地承包权益,促进本经济组织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榄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财产属股份经济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第三条 本社实行入社自愿的原则,股东既有应得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的宗旨是:实行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三权分离,改善集体的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办事透明度,更好地发挥股东的主人翁精神,有利于促使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巩固、发展、壮大本社的经济,促进本社“三个文明”建设。

第五条 本社受大榄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 股东资格与确认

第六条 本社以镇统一规定的时间:以2004年4月30日24时(即2004年5月1日零时零分零秒)截止为固化股权时间。

第七条 对照固化股权时间,本社对股东资格要重新界定和确认,并对股东负责。第八条 本社对固化股权的股东资格重新确认,并作如下规定:在2004年4月30日24时(即2004年5月1日零时零分零秒)止,户口在我村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包括在界定时间前出生而未入户的)符合股东资格(除一些特殊情况外)给予一次性无偿配股、成为股东。但对下列特殊情况根据我股份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作全额配股、出资购股或不予配股也不能出资购股的规定:

1、下列的给予全额配股

(1)本村村民合法收养的子女;

(2)本村农业户口纯女户其中的一个女(合法生育的子女),及其按政策可迁入的一个入赘的女婿;(3)本村现役的义务兵(包括士官);

(4)本村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一年内要将户口迁回本社农业户口,否则停止股份分红、其股权由本社出资赎回、赎回价格为上年股份分红股值的两倍计算)。

2、下列的可出资购股

外嫁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不享受无偿配股,可出资购股。购股办法:购买股数不能超过10股,可少买或不买。购股价格按当年净股值的100%计算。如需购买的,在本章程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社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购买股权全部款项,逾期作放弃权益处理,没有购买股东的,就不是股东。

3、下列的不予配股也不能出资购股:

(1)在截止时间前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农业人口;(2)在入户时已签订不享受股权合约的迁入农业人口;

第三章 股权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本社的股权设置,设综合股一种。

第十条 个人股份的配置:共设10股配给。凡属2004年4月30日登记在册并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一律均可拥有。第十一条 随着经济发展需要,本社实行定期扩股。定期扩股为三年一次。扩股对象为当年12月15日24时(即当年12月16日零时零分零秒)前属本村农业户口的新出生婴儿和新嫁入迁入人员。此类人员扩股,实行出资购股。购股价格为上年每股股份分红的两倍计算,每人最多可购10股。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固化股权后,配售给股东的股权,属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其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股权可部分或全部在调整前可在本社范围内转让、赠与、抵押,但不能抽资退股。凡需转让、赠与、或者抵押的,必须由有关人员到本社、村委会有关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否则不予承认。第十三条

1、对下列情况者的股权管理:

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经济处罚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期内,不得享受农村股2、3、4、5、6、第十四条算。1、2、3、第十五条 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不得办理股份转让、抵押、赠与、退股取值;

本村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服刑和劳动教养期内,其股权证由股份经济组织托管,停止股份分红,不得办理股份转让、抵押、赠与、退股取值;

五保户。股权证不发至个人,由股份经济组织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股份不能转让、赠送与继承,其本人逝世后,股份划归集体。

如股东因其违法犯罪致死的,取消其股份分红,至调整时按下面第5点有关规定执行。

在每次股权调整时证实死亡的,及户口已迁出本社的人员,其股权由本经济社赎回,原股权属无偿配给的,赎回价格为上年每股股份分红的两倍计算(征地款除外),并享受本期股份分红;原股权属按当时股值出资购股的,按赎买上年的股值价格由本社出资赎回,其股权仍享受本期股份分红。

在每次股权调整时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嫁女,其股权由本社出资赎回,赎回价格为上年股份分红值的两倍计算(征地款除外)。然后可按照第二章第八条第二大点的条款执行。

第四章 财产及土地折股

财产折股:将属原经济社的应计总资产,扣除负债后,按资产净值计土地、鱼塘按每亩贰万元计算折价。

祠堂、文化福利事业和非生产设施的固定资产不折股。

到2004年4月30日24时(即2004年5月1日零时零分零秒)止,本社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6187312.17元,资源性资产22311550.18元。计算股值的资产净值实为28498862.35元。全部折股计算到个人,总股数为8240股,每股净值3458元。

计算股值的资产净值三年核算一次。

第五章 股红分配

第十六条 本社当年的收入和支出经会计站核实后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村民公布。本社的集体收益(指税后纯收益)按如下顺序处理:1、2、3、提留不低于10%的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用于转赠股本; 提留不低于20%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的建设;

提留不低于10%的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合作医疗、老人福利的支出等;

4、其余部分可用于股东股红分配。

本社的股红分配必须制订方案,经村委会审批后方可发放。如要调整积累和股红分配比例时,由本社董事会提出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申请,经审批同意方能分配。第十七条 死亡人员属五保户由本社供养的,孤寡老人死亡时由本社支付殡葬费的,其股权归属本社所有。第十八条 本社实行按股份分红,每年的股红分配以当年核定的股东及股份为依据,分红时凭股权证书领取。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确认有资格领受本股权的18周岁以上的股东(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在服刑期间的除外)均可享受下列权利:1、2、3、有本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权对本社各项工作提出提议和意见;

有权参与本社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权承包本社发包的土地、鱼塘和企业;

4、5、有权对本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有权对董事会成员以及本社所属经纪实体的负责人进行监督,提出实事求是的批评或向上级反映意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如属诬告的,则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诬告人。第二十条

1、股东有以下义务: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本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2、3、4、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份经济社的决议,自觉遵守本社章程; 积极完成国家和集体的各项义务;

在承包集体土地、鱼塘和企业时,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履行合约。承包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大会:

〈一〉 股东大会:

1、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

2、3、通过并修改本社章程; 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二〉 股东代表大会:1、2、3、本社设股东代表12名;

股东代表大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临时召开;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责任制,董事长是本社的法人代表;

4、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了职权: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济预算、决算和股

份分红的分配计划;

(3)审议本社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大笔资金贷款、主要人事安

排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1、董事会:

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社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成员2人。

2、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订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

(4)审议重要建设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审议年度财务结算、股份分配方案及补充方案,做好人事安排;

(5)对现有土地、鱼塘全部集中统一安排规划使用,实行土地、鱼塘公开竞争投包,以利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效益。发现有丢荒土地及不按时上交承包款,有权终止其直接承包者股红分配三年;

(6)有权将集体的企业和仓库、厂房等生产项目和生产资料向外公开发包。

3、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董事会闭会期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对各项生产的管理。

(4)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本社的经营合同、合约、协议以及其他须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立由三人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人员不能同时兼任。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2、3、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的收支情况,搞好民主理财工作; 对董事会的决议可提出异议,要求复议;

监督和检查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与行政机构换届选举同步。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要做好货币资金管理,必须在一家银行(农行或信用社)开设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取消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在开立账户时,预留本村经济社负责人,会计员、出纳的印鉴及单位结算专用章,并分别保管。当出纳员要办理支票取款及转账手续时,手续完备的支票,银行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按需要保留一定的数额现金外,其余现金应存入银行,库存现金的限额按开户银行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禁止挪用集体资金或公款私存。私人不得借集体资金。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带非集体直属企业向银行担保贷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第二十九条 完善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股份社要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审批制度,量入为出,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的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出纳员对一切的报销单据进行必要的审核,并注明开支的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及审批人,超过审批权限的单据要经村委会批准方可报销。

1、非生产性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的原则。生产性的开支,应按节约生产成本,搞好成本核算,抓好经营管理,创造更大的利润为出发点。

2、本社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正、副董事长共同审批;开支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由董事会讨论后,并由主管的村委会干部审批;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后,并报村民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本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要对每季(月)的财务收支明细和有关的会计帐目进行公布,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并要求在镇统一规定的橱窗式公布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董事会换届之前由村委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奖惩与限制

第三十二条 对发展集体经济、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集体财产有突出贡献的股东,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委会批准,可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 股东计划生育奖惩办法,按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村民委员会《计划公约》执行。第三十四条 股东受刑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停止其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期满或提前释放(以司法机关的书面证明为准)后,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批准,于次年恢复其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

理:

1、村民凡属不够相隔,没指标抢生第二胎的夫妇除上级计生处罚外,不够相隔一年停止股红分配一年,超出一年不够相隔两年的停止股红分配两年,不够相隔超出两年不够三年的停止股红分配三年。对超生小孩的,停止夫妇及其超生小孩股红分配十四年。

2、计划对象每季度不须接受一次查环、查孕工作,如不接受查环查孕者,停止夫妇当年股红分配。

3、对非婚生育的人员,从接受处理决定之日起,七年内停止股份及分红一切集体福利待遇。

4、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和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当年股红分配,直到落实为止。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犯罪的人员,收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从逮捕之日起停止本人股红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按上级及村委会规定的处罚外,另按以下办法处配及享受老人金等福利待遇直到处罚期满为止。送劳动教育的,教养期内停止本人股红分配。被公安部门强制戒毒的,停止本人当年股红分配。第三十七条1、2、3、违反兵役法的处理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本社另作如下处理:

适龄青年拒不参加报名者,停止股红分配五年; 适龄青年拒不参加体检者,停止股红分配四年;

适龄青年体检合格,组织需要其应征而不服从的,停止股红分配四年。对违反有关村规民约规定的,村民可建议股东代表大会酌情扣减或停止第三十八条

其股份分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董事会和大榄村委会办事处,本《章程》如有修改或者变动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后,交由股东大会决定通过。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准。

大榄村委会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附加说明:

1、对外嫁女除采用出资购股(出资购股不能超股值的100%)外,还看根据本村以往的做法(如给予分配的)实行给予适当的无偿配股,但配股股数不能低于个人最高总股数的30%。

2、股东的股权不能无偿剥夺,股东死亡或者户口应迁出本经济社的由本经济社出资赎回,属无偿配给的股权,价格根据经济社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属全额出资购股的应全额赎回。本《章程》自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村原制定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条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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