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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生态文化与
森林资源管理
摘 要:我国少数民族有大量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传统观念、法制、规定和习俗。这些内容是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生态保护特征,反映了我国少数民族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情况,同时也体现了文化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和作用。该文从文化推动社会发展的视角出发,对我国少数民族生态文化及其与森林资源管理的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挖掘和借鉴少数民族生态文化,促进我国林业建设,是林业工作者的紧迫任务之一。
关键词:少数民族,生态文化,森林资源管理
一、少数民族生态文化在多层面上的体现
(一)精神层面——以藏族的自然观与神山崇拜为例
在远古时期,藏族先民在适应高寒缺氧的严酷生存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本教,其中就包含有神山崇拜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意识。佛教传入藏族后,其行善、惜生、因果轮回等观念与原始宗教信仰相结合,就形成了以神山崇拜为核心的生态保护文化。其主体观念是“万物一体,众生平等,崇敬自然,尊重生命”。藏族人民认为“宇宙一切生物与非生物的环境都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中一切因素都处于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因果关系网中。……大自然有自己的生命权利与生存功能,作为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界的生命权,顺从自然生存的规律。……一切生物生于此时此地,都有其生存权,人类只有保护的义务而无损伤侵犯的权利。”[1]在这种自然观的作用下,藏族人民以神山为单位,自发地、自觉地保护着山中的森林、草场、动物、河流、山石等自然物,以极少的物质所取维持着生存。
(二)制度层面——以蒙古族习惯法和 “成吉思汗大扎撒”为例
蒙古族是游牧民族。其自然保护法制传统渊源于公元前3世纪,迄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蒙古族人在蒙古族法制的习惯法时代就非常重视对草原的保护。蒙古族人的习惯法(蒙语称“约孙”)中把生态保护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其内容包括保护草原、牧场,保护水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树木、森林,节约血液食物资源。13世纪初,成吉思汗在确立自己的立国安邦政策时,颁布实施了一部综合性法典,即著名的大扎撒,把世代沿袭的自然保护习俗提升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后,大扎撒的自然保护传统在蒙古各汗统治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继承,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发展[2]。
(三)习俗层面——以白族的封山、植树俗规与本主崇拜为例
白族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有久远的历史,同时养成了植树护林、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形成了自己的环境保护文化习俗,主要内容是:①定期植树、封山禁伐。相传古代白族人每年都有植树、封山育林的节日,如插柳节、缀彩节、祭山节等,都是集体植树的节日,进入农历七月,各地便相继封山,禁止任何人进山采伐、放牧。②本主崇拜。对生态环境保护,白族人普遍认为人手不如神手,人管不如神管,因而凡是传说中有神“居住”的名山、宝刹和遍布白族村寨的众多本主庙,以及有龙 “居住”的众多龙潭水系,都成了白族地区大大小小的“自然保护区”。③用传统的村规、民约来约束村民,加强森林和水源管护,违者将被处以重罚。例如,把森林分为公山林和家族林两种,各派有护林员常年居住在林区管护,护林员的生活由全村每家付米麦1 L予以维持。为了切实保护好公山,一些乡村立碑以定规。碑的内容都是关于保护山林的禁忌和处罚条款,如金华山麓的公山碑、剑川县沙溪乡石龙树本主庙中的乡规碑[1]。
二、生态文化与森林资源管理的关系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反过来文化对人的活动又产生反作用,且同样表现在文化本身所体现的各个层面上。文化与少数民族森林资源管理的关系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一)文化对森林资源管理的作用
1.森林资源保护
1)森林保护 少数民族对保护森林的重要性早已有了认识,瑶族谚语云:“万树千棕,一世不穷”;佤族谚语亦说:“毁了山,破坏了地方”。各少数民族对保护森林形成了许多习俗,其中主要是宗教习俗。在我国西南,许多民族地区都有神林、鬼林和神山,如基诺族代表寨神的神林、傣族的神山等。这些神林和神山上的草木得到了良好的保护。西双版纳傣族的“垄林”在1958年之前有1000多处,总面积约有10万hm,约占全州总面积的5%[3]。2
2)大树保护 水族人对生长在河畔、井边、路旁及村寨门口高大挺拔、粗壮雄伟的古树,如银杏、古榕、巨杉、苍松和倒鳞树等,敬若神明,加以保护。广西隆林的仡佬族通过宗教祭祀来保护神树, 八月十五日过拜树节时,用牛和鸡等祭祀树祖。土家族每年腊月二十九或三十过赶年,都要给房前屋后的果木树喂年饭。
3)树种保护 即对特殊树种的保护。如纳西族神山中的大栗树,不得任意砍伐和践踏,据说只要动它的一片叶子,都会招来莫大的灾难。侗族对樟树、松柏、紫檀木、猴栗木等一律不许砍伐。
4)幼苗保护 在侗族地区,凡是寨子、凉亭、道路边的乔木,特别是常绿乔木,一旦发现幼苗,不论老少,都主动把它保护下来[3]。
2.森林资源培育
1)植树造林 少数民族不仅保护野生森林,而且还积极植树造林,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壮族有谚语说:“荒山变林山,不愁吃和穿”;苗族谚语说:“种树就望树成材,种竹就望竹成林。”在许多民族地区,人工林的比例很大。新中国成立之初,广西金秀大瑶山的森林总面积为42970hm2,其中人造林约14800hm2。其所造之林主要是经济林、水源林等,并且一般都是成片营造的。
2)绿化环境 许多民族有在村寨、路边等处植树的习惯,以营造家园、绿化环境、造福子孙。如傣族在村舍种植芳香的缅桂花和仙人掌类植物;侗族喜在风雨桥附近栽树,供行人纳凉、休息;水族常在桥头、河溪两岸种柏树、榕树或樟树等树木。
3)营造特用林 除营造经济林外,少数民族还有一些造林的特殊习俗。侗族、土家族等民族都有种植“十八女儿杉”的习俗。根据侗族习俗,婴儿出生后,家里人就在坡地上栽100棵杉苗,直到18年后才准砍伐,作为男婚女嫁的费用。土家人若婴儿降生在春季,按照习俗须栽下几株或十多株椿树苗,称为栽“喜树”;婴儿若出生在秋季或冬季;主人就得在当年的冬季或次年的春季补栽喜树。另外,在坟山、墓地植树也蔚然成风。如水族群众有在坟山种植枫树的习惯,他们认为,坟山上树木葱茏可以使风水更好,从而可庇佑后人[4]。
3.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1)分类管理 哈尼族的传统农业有其完善的生态系统。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懂得了森林与水源、森林与农业的关系。他们将森林划分为7个类型的林区:一为寨神、勐神林区(神居之地),二为公墓、坟山林区,三为村寨防风、防火林区,四为传统经济植物区,五为传统用材林区,六为国境线防火林区,七为轮歇地林区。其中,四、五类林区可以适时封育,定期开放和开发;一、二、三、六类林区具有祭祀、护寨和维护村寨环境等功能;七为恢复区,一般不能进入这几类林区进行伐木和樵采等,违反者将受到严惩。特别是寨神、勐神林区和公墓、坟山林区更是神圣不可侵犯,人畜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更不准伐树和垦殖。在哈尼族聚居地,这两类林区是历代保存最为完好,至今仍处于原生状态的森林,几乎无人敢犯禁。历代哈尼族人还严禁砍伐溪河两岸和山箐的森林,以保护水源。即使在历史上盛行刀耕火种的哈尼人聚居区,都要在村寨周围预留不少于千亩的风景林,其作用一是防止野火延烧村寨,二是将刀耕火种的轮歇地与村寨分隔开来。凡到过哈尼族村寨的人们,无不为该民族历来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所形成的独特的梯田风光所陶醉和折服。同时,哈尼族人在历史上就有“立寨植树”、“为子孙种树”的民谚和风俗,凡栽植藤、茶、竹、树者,历来是谁种谁有,永久继承。一般是父辈,甚至祖辈种下的林木,在儿子、孙子成家立业时已成为大宗财富[5]。
2)林粮间作 这是云南僳僳族传统的混农林方式。在长期的实践中,僳僳族意识到农林间作是利用森林的防护效应,实现农业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其传统农林混种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间作类型:麻栎+小麦/荞-玉米/水稻/黄豆;竹+水稻/蔬菜;香果+玉米/蔬菜/水稻-小麦/蚕豆;棕榈+玉米-小麦/蚕豆/蔬菜;桤木+茶/荞/小麦(注:“+”为同一季节种植,“-”为不同季节种植,“/”为几种作物可以同时种植)[3]。
(二)生态文化对森林经营活动的影响
1.对森林经营活动的约束
文化的约束最明显地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制度文化是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由人在社会实践中组建的各种行为规范、准则和组织形式,是文化体系中最具权威性的因素,规定着文化整体的性质。”[6]约束性是制度的特征,法律则是特殊的制度。因而,文化的约束作用首先体现在法律上。在蒙古族人的习惯法中,包含很多禁止条律和处罚规定,涉及放牧、采猎、生活、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成吉思汗之后的蒙古法律法规继承了习惯法和大扎撒的内容,甚至在很多方面还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清朝时期的蒙古喀尔喀三旗法典中就明确、详尽地规定着保护树木、森林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范围内的、什么样的树木(林)不许砍伐——甚至连树枝也不许采摘,砍伐后如何处罚,等等[2]。其次,文化的约束作用也体现在民规、俗规上。在白族的公山碑、乡规碑、村碑上,刻载着很多成文的禁忌,其内容是保护森林等自然资源。
2.对森林经营活动的指向
文化的指向也同样表现在法制和俗规上。事实上,制度的约束性和指向性往往是并存的。蒙古人的法制不仅对不该做什么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同时也对鼓励做什么做出了规定。上述白族关于定期植树和公山林保护的俗规便是最典型的行为指向。不难看出,文化的指向性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同时也充分表现在精神层面上,前述宗教与对山神的崇拜便包含了充分的指向性。
(三)生态文化对森林经营者——人——的作用
文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人。人类历史证明,文化作为人的属性,其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上,即表现在精神文化上。“精神文化是由人类在社会和意识活动中长期育化出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趣味、宗教感情、民族性格等因素构成,是文化整体的核心部分。” [6]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精神文化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产生压倒性的精神统御作用。
1.精神统御的外在形式——宗教、信仰
宗教是精神统御的形式之一。我国很多民族都有各自的宗教信仰,其中以藏族最为突出。藏族是全民信教的民族,其所信奉的宗教为佛教密宗。11—12世纪,藏族著名的热罗多吉扎*(即热罗上师,也称热译师)在全藏境内传法时,每到一处便向该地发放布施、修公房、建茶坊、赈济穷人和朝圣者,“捐资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等,……凡受热罗上师保护的森林、野生动物,谁也不敢砍伐、捕杀……。由于热罗上师造福的功德,各地风调雨顺,森林水草茂盛,五谷丰收,人畜两旺……” [7]可见宗教对藏民族精神文化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宗教的自然观成为藏民族精神文化的主体观念。在这些观念的强力作用下,藏民族对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最彻底的。在宗教思想的统御下,藏民族对森林采取了积极保护的态度,其森林经营以森林保护为主,众多的神山形成了众多的森林保护区,神山崇拜便成了藏族保护森林的主要形式。历史发展到今天,神山崇拜已不再是藏族独有的文化了,而是在西南少数民族中广为流传。由神山文化衍生出来的拜树、拜石、拜敖包、转山等习俗更是屡见不鲜。
泛神崇拜是精神统御的又一形式。我国很多少数民族都有多神崇拜的文化现象,白族的本主崇拜就是典型的一个。白族的本主是多质的,有山神、龙神、河神,还有很多不同时代的民族英雄被后人奉为本主。这些不同性质的本主成为这个民族的精神寄托,以多种方式统御着族人的精神活动并在多个层面影响着人的行为。白族的本主崇拜是民俗性的,不同于藏族的宗教信仰,主要表现为没有佛教的僧人那样的专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也没有寺庙那样的专门活动场所,其本主庙更没有佛教寺庙那样雄伟、华丽。族人的信仰活动往往是以家族或村屯为单位,或个人自发地进行。由于对本主的信奉,作为森林经营者的白族人民就形成了“人手不如神手,人管不如神管”的森林经营观念,因而但凡有本主神居住的地方便被划定为大大小小的自然保护区,区内的山、水、林、草、动物均得到良好的保护。这种观念把人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摆在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使利用程度和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处于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保持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从而使得该民族能够世世代代在生态良好的环境中生存与繁衍。
在这种精神统御下,全民信教的藏族人民和崇拜本主的白族人民对包括森林在内的自然环境的保护是自发的和自觉的,其民族行为真正体现出“人的群体自觉行为”的文化特征,同时也表现出了“人们自觉地循规蹈矩”的文明特征。
2.精神统御的内在本质——人的内在动力——文化动力
一种文化,在还没有被人所接受和奉行,并最终成为人的自主观念和自觉行为的时候,其对人的作用表现为外在的、强制性的约束和指向;而当它成为人的自主观念和自觉行为之后,文化的作用便发生了质的变化,即成为了人的内在的行为动力。表现为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范式内,人们不约而同地、自觉地、自发地在向该文化范式所规定的方向前进。显然,这种文化作用下的人的内在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从少数民族对森林进行保护的自觉程度上便可明显看出,其文化作用已不是外在的、强制的约束和指向,而是已经变成了一种民族的、人的内在精神力量——文化的动力,也正是这种精神力量推动着民族与社会的前进和发展,规定着民族的社会和文化的特征——对森林及一切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文化的动力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体现的。从文化的演进过程来看,文化的动力是文化范式发展的终极态势,而人类文化建设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使文化发展成为人的内在动力,进而使文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化与少数民族森林资源管理紧密不可分割。文化在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自然的协调方式(保护森林等自然资源)等多方面,左右着这些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显然,各民族传统的保护生态的意识、行为、习俗,即文化,是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是理性思想的产物,不仅适用于传统社会,也适用于现代社会。联合国《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指出:“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未来的竞争将是文化的竞争,文化将在未来21世纪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21 世纪最核心的话题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曾明确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8]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9]由此可见,在这样一个历史发展境遇中,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下,深入挖掘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并使之转换成现代文化范式,发挥其新的功能,进而探讨文化对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作用以及如何利用文化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将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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