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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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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建设法治贵阳为主线,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基本要求。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经过努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组织学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
2.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并将测试和考察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
3.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本系统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上岗执法。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4.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培训。有关单位要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突出立法重点。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改善民生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拟定一批符合本市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规章,为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评估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计划;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探索建立立法建议不采纳反馈意见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3.加强规章改、废和解释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废止有碍改善投资环境、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定期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及时对规章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三)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况紧急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3.建立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其中,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每个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实施纳入年度目标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或停止执行决策。
6.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创新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政令畅通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须经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机构提请市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提交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5号),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文本附制定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积极探索创新电子报备、现场抽查、定期通报等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和及时率。
3.完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建议人;合法建议要认真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适应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树立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形象,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从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入手,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要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保障程序公正。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要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3.完善、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划分市、区、县(市)两级的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的告知、听证、回避、时效、救济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建设,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文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案、调查、决定、处理等制度,加强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备案审查制度,将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备案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为先进单位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权责。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机制。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聘任机制,积极发挥他们在排解社会矛盾纠纷中所涉及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作用。2.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按照省行政审批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筹备设立贵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人员编制和专职副主任,为试点工作提供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经费等方面的保障,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力,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3.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简化复议申请手续,积极探索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等方便当事人的程序。加强对复议案件受理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
4.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深入调查,创造条件,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听证审理,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不断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力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5.加强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6.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诉讼义务,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要主动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作出回复。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包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乡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要公开透明。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2.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信息公开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在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监督方式、考核奖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推动阳光政务,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
3.加强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归并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对窗口人员的授权必须落实到位。拓展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要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推进联网办公、联网审批、联网监管,降低行政成本。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2.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自觉履行。
3.加强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4.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体系。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完善考核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细化考核标准,把依法行政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在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总分值中的比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把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晋职晋级、提拔任用挂钩,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应当达到《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规格为正科级,编制按县(市、区)50万人口以下的不少于5人、50万至70万人口的不少于6人、70万至90万人口的不少于7人、90万人口以上的不少于10人配置”的要求,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和工作经费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总结我市依法行政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方案和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使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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