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性质界定标准_三违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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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业公司“三违”性质界定标准

一、“十条”高压线

(一)皮带机司机在皮带机运行过程中脱岗的。

(二)蹲钩头的,扒、蹬、跳任何运行车辆的。

(三)乘坐皮带机、链板机的。

(四)井下盗窃电缆的,人为破坏安全设施、监测监控设备(含电缆)、火工品、开关触点、信号、灯箱、宣传标志牌板的。

(五)吊死保险挡的。

(六)偷盗矿用物资情节严重的。

(七)瓦斯检查员空班、假检瓦斯的。

(八)矿车掉道不汇报,自行拿道出现工伤事故的。

(九)瓦斯超限下作业的。

二、通用部分

(一)不安全行为

1、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2、入井不围毛巾。

3、安全帽无衬垫、破损。

4、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

5、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

6、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7、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8、升井不走刷鞋机的。

9、乘座乘人车不挂安全链。

10、乘座人员不听从乘人车管理人员指挥。

11、使用助行器后不按要求放臵把手的或私拿私藏。

12、行走在主要运输巷道道档内。

13、入、升井不穿胶靴的。

14、有扶手的斜巷不扶扶手行走。

15、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6、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

17、靠在刷漆的巷帮休息。

18、井下嬉戏打闹。

19、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20、冲刷巷道时,未配带防护用品。

21、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22、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23、休息时身下铺垫材料,起身时未清理。

24、未按规定配带劳保用品。

25、井下奔跑。

26、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27、过风门用脚跺开。

28、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

29、掩车时,使用异物代替专用掩车器。30、使用拖斗车运料,料斗脱离车道,硬拉。

31、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32、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33、15°以上斜巷人工拉运材料时,站在材料斜下方。

34、15°以上斜巷人工运料时,斜巷下口无人警戒。

35、从事产尘作业,产尘点无洒水,下风侧未开喷雾等降尘设施。

36、转载点喷雾装臵损坏,无法正常喷雾仍继续开车作业。

37、用异物代替专用助行器把手或背靠助行器把手。

38、休息时坐在轨道上或把身体、工具材料放在有车辆通过的轨道上。

39、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40、打眼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未及时停钻。

41、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42、链板机、皮带机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43、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二)一般“三违”

1、上岗作业没有携带相应的工作任务风险管理卡,或未掌握风险知识、操作标准。

2、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3、违反入井仪式有关规定。

4、非拥罐工打开罐门。

5、岗位人员班中脱岗。

6、罐笼未停稳打罐门开或进出罐笼。

7、遇到安全检查时,向其他人通风报信。

8、井下熄灭矿灯的。

9、井下不戴安全帽。

10、主要过车巷道,抬运材料时抬料人横向平行行走。

11、升、入井人员不排队乘罐、拥挤打闹、抢上抢下。

1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1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14、井下穿化纤衣物。

15、井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16、乘人车里躺倒睡觉。

17、起重操作设备(构件)或工具不完好。

18、拉起运设备、绳索(链)、支撑点强度不够,以小拉大。

19、吊拉起运操作不符合规程规定。

20、吊拉起运绳索(链条)使用“C”型钩连接。

21、起重操作支撑(生根)点不符合规定。

22、起重、牵引作业,使用工具不完好、以小拉大。

23、起重作业,物料重心歪斜强行起吊。

24、吊拉起重作业时站在危险区域。

25、倒换起吊支撑点前,未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

26、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未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27、操作行车超负荷起吊物料。

28、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9、运送 “四超车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30、冲洗巷道粉尘时、洒水时,未对带电设备未进行保护,用水直接冲刷带电设备。

31、未经调度站同意,擅自在主运大巷推车。

32、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

33、跟班人员不在跟班现场或不与职工同上同下的。

34、处理冒顶时,未安排监护人员。

35、登高超过1米以上作业时,未使用脚手架、梯子。

36、处在有坠落危险的场所或从事有坠落危险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绳)。

37、登高作业保险绳(带)余绳过长可导致人员坠落着地的。

38、乘车或行走时随意乱发各种紧急信号。

39、巷道推车,同方向推车距离不足十米。40、平巷推车,一次推两辆车以上。

41、巷道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

42、在特殊地段推车时,未采取警戒措施。

43、擅自在封闭大巷行走。

44、非专业人员擅自进入重要车间和有人看管的变电所的(检查人员除外)。

45、电车司机不按信号开车。

46、跟车工用喊话代替哨子发信号。

47、离开电机车电车司机,未把电机车控制器拉回零位,未取下手把随身携带,或制动闸未刹到位的。

48、机车司机在接近弯道,道岔,前方有行人,坡度较大的地方没有打铃、减速。

49、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出开车信号。50、过车撞坏风门的责任人。

51、平巷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臵。

52、电车司机坐在机车后端抵车,无链抵车。

53、动态中摘挂销链。

54、车辆掉道时,强行复道。

55、车辆掉道后,未及时汇报调度所。

56、车辆掉道复轨时无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的。

57、特殊车辆、斜巷处理掉道时,无措施或未执行措施。

58、斜巷无措施悬勾作业或有措施没有执行而悬勾作业。

59、轨道运行时进入车场、轨道。

60、斜巷运行时,车辆未到位提前打开或过车后未及时落下保险档。61、小绞车司机不换牌。

62、现场无人小绞车操作按钮没有上锁管理。63、绞车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64、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用物料撬拨绞车绳者。

65、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66、跨越运行或未停电的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6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米以上的或工具重量超过25公斤以上乘坐猴车。

68、掘进机、采煤机、刮板机、皮带机等设备停止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停电闭锁的责任人。69、掘进机、采煤机、刮板机、皮带机等机电设备检修时,未挂停电、挂牌的责任人。70、有推棚、倒柱、片帮严重不及时处理,继续作业。71、找顶作业,监护人站在矸石掉落波及范围内。72、找顶时,作业人员未站在支护完好地点。73、找顶作业,无专人观察顶板。

74、进入挂有“严禁通行”禁止牌的失修巷道或擅自闯入警戒区域的。75、未落实安全确认制度,现场存在B级及以上隐患未处理仍继续作业。76、未严格按照措施、设计要求施工的。

77、爆破前后未冲洗煤壁、巷帮,采煤时未洒水灭尘的。78、因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或安全设施损坏的。79、未参加规程措施贯彻签字上岗的。

80、规定现场交接班的岗位而未现场交接班的。81、电机车电瓶上放工具或材料的。82、矿车未按规定掩车的。

83、电机车司机未携带瓦斯便携仪开车。

84、基层单位管技人员考核风险预控安全确认时,C卡不是被考核人员现场签名,视为弄虚作假,考核人员进“三违”学习班。

85、发现在风险预控管理牌板上乱贴、不贴姓名牌或所贴姓名牌、对错号大小不一致的责任人。86、发现风险预控管理牌板的确认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责任人。87、发现风险预控管理牌板的确认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责任。88、职工未进行岗位安全风险预控确认直接工作的。

89、工序转换确认50米听不到声音,单人作业的,本人按一般“三违”论处;多人作业的,安全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90、班(队)长未对施工地点确认就开工的,按集体按一般“三违”论处;没有跟班确认就开工,调度未落实开工确认制度的,按一般“三违”论处。

91、矿抽查考核不合格的(70分为及格线),第一次罚款100元,10日内第二次仍不合格的。92、每场层级风险预控比赛中“鞭策奖”获得者,在下一场比赛时继续上台演示仍不合格的。93、不会本岗位风险预控的。

(三)严重“三违”

1、酒后入井或上岗作业。

2、井下无措施烧焊。

3、不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

4、擅自损坏“一通三防”设施。

5、擅自进入井下有栅栏、警标、盲巷等危险区域巷道。

6、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操作电器设备。

7、殴打、谩骂安监人员,拒绝和阻挠安全检查的。

8、入井人员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或手机、随身听等物品。

9、井下擅自拆卸矿灯。

10、在车辆运行中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运煤皮带。

1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12、机动车辆司机酒后驾驶。

13、井筒或井筒附近作业致井筒坠物。

14、井下出现电气失爆或带电作业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5、变电工脱岗、送电不及时或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16、采煤、掘进及巷道修复工作面空顶作业造成伤人事故。

17、斜巷运输违章作业引发放大滑事故或伤人事故。

18、运送“四超车辆”无专门安全措施。

19、擅自更改监测监控数据致上传失真或弄虚作假致瓦斯传感器传输数据不准确。20、班中睡觉。

三、掘进部分

(一)不安全行为

1、风锤领钎工未找准炮眼位臵。

2、风锤打眼施工前,未对风锤试运转。

3、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停压风。

4、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将器械码放整齐。

5、风锤领钎,稳钎时,钎子不固定。

6、施工前,未对锚杆钻机进行试运转。

7、锚杆机钻孔后,未及时收钻机。

8、取砼样,未及时收好砼样。

9、剪切锚索,未悬吊断线钳。

10、移U型棚吊环,未预先松动U型钢吊环,硬拉吊环。

11、拌混凝土料,送料不连续、不均匀。

12、喂喷浆料,喂料速度不均衡。

13、未按喷浆工喷射顺序:从基础开始,自下而上、由后向前,先填凹找平后的正规操作进行喷浆。

14、移前探梁前未松动木楔。

15、掘进风镐落煤,未按轮廓线挖掘。

16、打眼前未检查上一个循环的残眼。

17、下山施工,炮眼打好后未保护眼口。

18、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正对眼口3m范围内人员。

19、吹眼人正对眼口吹眼。

20、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

21、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张拉器前后1m人员。

22、掘进施工,传接垛盘料未统一口头传接信号。

23、使用耙矸机时,耙矸机耙斗运行区段不得有人,不能派人指挥。

24、组装耙矸机,未撤离其他无关人员。

25、掘进手镐落煤,未洒水灭尘,造成煤尘飞扬。

26、延中腰线施工中,未按时按设计坡度延线。

27、安装锚索,锚索未送至眼底。

28、放炮前未保护耙矸机照明灯。

29、放炮施工,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采取保护措施。30、放炮前未将耙矸机扒斗停在耙矸机溜嘴处。

31、掘进放炮前后未摘除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2、检测锚杆数据,未记录结果。

33、喷浆工未按开水→开风→送电→喂料顺序开机,未按停止喂料→停电→停水→停风顺序进行停机,喂料停止后,喷浆工要待料腔、料管内余料全、部吹净后再停机,停机顺序错误。

(二)一般“三违”

1、风锤领钎,服装散开,戴手套。

2、风锤领钎时处在风锤正前方、狭窄处或正对眼口。

3、套残眼打眼,骑锤打眼。

4、未按规定打验炮眼。

5、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的;人员进入独头巷道以里。

6、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行为。

7、巷道顶帮有危岩、活石未及时除掉,继续作业。

8、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9、耙矸机机运行过程中,运行区域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10、耙矸机出矸与迎头平行作业时,未按措施要求设臵警戒网的。

11、耙矸机尾轮、回头轮生根在支架或支护锚杆上。

12、使用耙矸机“自拉自”。

13、掘进机截割时,截割头前方和旋转范围内有人。

14、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15、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经处理就喷浆封闭。

16、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

17、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孔前方或附近5米范围内有人。

18、维修巷道支架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未采取加固措施而中止工作收工。

19、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或停留。20、掘进机截割时未使用内外喷雾的责任人。

21、掘进机停止作业(截割、耙装运输)而未停电、闭锁离开掘进机。

22、风锤打眼施工中,扶锤人员未站在风锤一侧巷道宽敞处,骑锤打眼。

23、掘进施工,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交接班除外)。

24、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

25、大巷作业未设臵警戒牌。

26、拌喷浆料,未开启净化喷雾。

27、喷浆时未对电缆、监测线路及设备、电器设备等进行保护。

28、喷浆时出料口前方有人。

29、浇灌混凝土时,未凝固即拆模。

30、石门揭煤或巷道贯通未编写相应的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31、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实施后未做效果检验。

32、充电工占用机车充电,未采取保护措施。

33、电瓶充电时充电工脱岗。

34、巷道贯通施工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

35、掘进施工,未超前管理顶板,空顶超过规定,继续作业。

36、在倾斜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

37、锚喷巷道迎头挂网后未初喷超过规定即打眼放炮。

38、掘进迎头不使用防片帮网。

39、迎头前探梁数量不足或少支点等造成前探梁不起作用的当班班组长。40、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仍进行放炮作业。

41、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不使用防倒设施。

42、掘进放炮前未撤甲烷传感器。

43、同一巷道内打硐室与迎头平行作业。

44、安装锚索,装填树脂数量少于三卷。

45、风锤打眼时,无措施打旱眼。

46、倾斜井巷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

47、耙装机在拐弯巷道作业时未安设人员通过警示信号。

48、斜巷修护分上、下段(无措施)同时进行。

49、斜巷修护时,无安全措施行车。

50、斜巷倾角大于25°修护时,没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防止支架歪倒安全措施。

51、人离开耙矸机操作手柄没有拿下的。

52、拌料时下风侧没有开启喷雾的。

53、耙矸机停止运行不停电的。

(三)严重“三违”

1、进入空顶区域作业。

四、通防部分

(一)不安全行为

1、吊挂风筒时操作程序不当。

2、注浆时没按要求进行操作。

3、检修后未清理清点检修工具、材料和配件。

4、发放通风仪器仪表未填写发放记录。

5、喷雾拆除前未关闭供水阀。

6、安装、拆除压风自救装臵前未关闭供风阀门。

7、检修瓦斯机前未检查校准环境的。

8、瓦斯检查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三)一般“三违”

1、瓦斯检查后未填写瓦斯记录手册或瓦斯检查牌板。

2、检查瓦斯未携带温度计。

3、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对井下出现的瓦斯超限或局部地点瓦斯积聚情况未进行汇报的现场作业责任人。

5、对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相关单位或现场责任人谎报为探头误报的。

6、瓦斯超限浓度达2.0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

7、测气员未在规定地点现场交接班的。

8、检查瓦斯时,单独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9、处理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未及时撤出人员。

10、恢复局部通风机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11、故意破坏井下防突预测标志点(柱)、防突预测牌板的。

12、更换风筒时随意停局部通风机。

13、交回的炸药、雷管未办理交回手续。

14、放炮后实际消耗的爆破材料无采掘班队长签字证明。

15、运送爆破材料乘坐接送人车。

16、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17、将爆破材料装在不符合要求的容器内。

18、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19、运送过程中爆破材料丢失。

20、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未按规定要求存放爆破材料。

21、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

22、装配起爆药卷时损坏雷管或脚线。

23、其他工作人员参与装配起爆药卷。

24、将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25、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硬拽脚线。

26、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27、未使用阻燃彩带或使用数量不足,外露不足300mm。

28、装药后脚线未扭结。

29、未使用水泡泥、机制炮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要求。

30、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或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31、放炮后炮烟未散尽进入爆破地点。

32、当班未填写爆破材料箱管理牌板。

33、安装、拆除转载点喷雾前未与有关单位联系通知皮带机司机。

34、违反“十不装”的管理规定而装药的:

(1)装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2)装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4)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

(5)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6)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

(7)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骤低,炮眼变形时;(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机制炮泥时;(9)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10)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

35、没有装药资格的人员参与装药、参与连线。

36、将爆破母线与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侧。

37、母线未扭结成短路。

38、未检查电爆网路全电阻的。

39、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的。40、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的。

41、违反“十不放”管理规定而爆破的:

(1)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2)爆破母线长度不够;

(3)支架未支护好,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4)炮泥充填不满;(5)三警戒缺一;

(6)不发出爆破信号或爆破时无掩体;(7)有害气体超限时;(8)停电、停车、停风;

(9)人员、材料未撤到安全地点,电缆及其他物体不掩盖好;(10)明炮、糊炮、违章指挥崩工字钢等物件。

42、爆破后未检查回收遗漏的未爆炸药、雷管。

43、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的。

44、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的。

4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的。

46、警戒和爆破距离不够而放炮的。

47、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48、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49、放炮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

50、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

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技干部按违章指挥论处:

(1)掘进工作面生产工序不合理,未能按规定进行清底验炮的,追究区(队)长的责任;(2)放炮员违章装药、连线、放炮的,追究分管放炮区(队)长的责任;(3)特殊地段爆破作业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的,追究采掘主管技术员的责任。

52、作业场所断电范围不正确或通风、供电系统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改断电设计、编制补充措施、调整断电闭锁范围的。

53、破坏安全监控设施的。

54、未按规定挪移瓦斯传感器的。

55、机电部门断电被控开关设臵不正确或在被控开关之外擅自增加电气设备,造成断电失灵、断电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56、综采、综掘机射流装臵不正常使用。

57、放炮员未按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的。

58、爆破材料牌板填写记录与实物不相符的。

59、炸药入箱时放炮员没有清点过数的。60、测气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瓦斯检查的。61、测气牌板填写不认真错误的。62、测气员班中不在规定检查地点的。63、开启风门未按规定做到随开随关的。

64、风筒破烂或连接质量不符合规定,联系后未及时整改的。65、喷浆、洒水等工作未对探头采取保护措施的。

(三)严重“三违”

1、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的。

2、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3、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4、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

5、采用反向爆破方式。

6、未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拒爆、残爆。

7、在处理拒爆、残爆过程中解除警戒。

8、瓦斯检查出现空、漏、假检。

五、机运部分

(一)不安全行为

1、车间综合记录填写不规范。

2、机械加工未及时清理金属屑。

3、机电工上岗没带工具影响工作的。

4、电工上岗时没有携带停电牌。

5、上岗检查未完整填写检修记录。

6、机电车间、硐室未按规定巡视的。

7、机电车间、硐室未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的。

8、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

(二)一般“三违” 电气方面

1、未按规定更换井下电气防爆证的责任人。

2、井下开关在手把打到零位时顶丝过位,开关盖能打开的。

3、未按规定周期检修井下电气设备的责任人。

4、检修电气设备停电后未闭锁、挂牌的。

5、擅自操作要害电气设备的。

6、未按规定进行井下电气试验的责任者。

7、擅自调试或停用井下电气安全保护装臵的责任人。

8、检修时间以外影响其他单位而没有停电申请的。

9、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强行送电的。

10、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11、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的责任人。

12、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及供电线路的更改,必须严格执行搭拆火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任人。

13、车间、硐室有人值守而关门上锁的责任者。

14、检修高压电气未验电、未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无人监护的。

17、变电所配电工未填写操作票即进行高压电气操作的。

18、变电所配电工未认真核对工作票进行操作的。

19、进行高压电气操作时未进行复诵确认的。

20、停高压开关柜时未按先停断路器,后拉隔离开关程序进行的。

21、检修设备不停电的。平巷运输

1、电机车无照明或无警戒红灯开车。

2、正常运行的电机车在停运时不开车灯的。

3、超速开车。

4、电机车在接近弯道,道岔、视线内有障碍物、噪声较大、坡度较大的地方及机车会车前没有敲铃减速。

5、电机车停车后未将手把打到零位并将手把取下随身携带。

6、电机车停车后未关闭电动机电源。

7、小电车司机换电瓶箱时未稳定好电瓶。

8、电机车司机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未立即停车的。

9、电机车司机抵车时未坐在电机车前方的驾驶室。

10、非专职人员乘坐车头的。

11、发生掉道事故没有汇报的。

12、电机车在经过地面主要路口时未放下路口护栏的。

13、大巷停放车辆未采取掩车措施的。

14、人力推车时前拉后推或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15、巷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进行人工推车的。

16、一次推两辆以上矿车的。

17、人力推车时前方未安排人员巡查的。

18、同向推车前后推车距离不够的。

19、在大巷推车未与调度站取得联系的。

20、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距离小于100米的。

21、乘人车运行中将头或四肢伸出车外的。

22、乘人车运行中摘下防护链或打开车门的。

23、乘人车未停稳上下人的。

24、窄轨运输巷道内作业,未按规定设臵警戒的。

25、跟车工跟车过程中位臵不当,不能起到警戒作用。

26、平巷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臵的。

27、无链抵车的责任人。

28、动态中摘挂销链。

29、过车撞坏风门的责任人。30、车辆掉道时,未按规定汇报。

31、车辆掉道时,强行复道。

32、擅自在封闭大巷行走。

33、电机车司机违反运输管理特殊地段管理规定,进出特殊地段的。

34、平巷停车时没有使用木楔掩车的。斜巷运输

35、小绞车司机不换牌的。

36、小绞车操作按钮没有上锁管理的。

3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38、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

39、绞车司机不回信号开车。

40、斜巷无措施悬勾作业或有措施没有执行而悬勾作业。

41、轨道运行时进入车场、轨道的。

42、斜巷运行时,车辆未到位提前打开或过车后未及时落下保险档的。

43、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

44、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

45、对拉绞车操作,违反操作规定。

46、轨道绞车运行结束未将操作手柄和闸拉到零位。

47、斜巷悬勾作业司机离开操作台的。

48、斜巷拉运大件使用矿车作为勾头车,使用中勾头车挂在大件车前的。

49、没经把钩工同意进入封闭管理车场的 50、斜巷送点后进入封闭管理区域的51、斜巷送点后把钩工没有进入打点硐室的52、车辆装臵捆扎不合格挂勾头提升的53、钩头车辆连接装臵不合格挂勾头提升的

54、斜巷安全确认不到位挂钩头提升的

55、绞车安全设施检修不到位的 特殊岗位操作和检修

56、设备安装、拆除、吊拉作业时,未撤出无关人员。

57、未落实安全确认制度,设备设施存在隐患为排除,仍在操作或使用。

58、岗位司机在设备运行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59、设备运行期间,司机精力不集中。

60、检修汽水管路未联系停水、停气,未关闭闸阀进行检修的。61、烧焊作业未按措施施工。

62、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63、检查检修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绞车、给煤机等机电设备未停电闭锁挂牌的。

(三)严重“三违”

1、电气失爆的责任人。

2、井下电气设备甩掉检漏不用的,或漏电保护装臵失灵的责任人。

3、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罚。

4、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故障闭锁的责任人,或闭锁装臵失灵的责任人。

5、井下烧焊、摄影(像)或使用非防爆电气未制定专门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6、斜巷不带电松车,放飞车。

7、绞车司机开车不执行信号。

8、斜巷超挂车。

9、斜巷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10、斜巷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臵或保险绳。

11、提升机紧停受猛烈拉力后,未进行钢丝绳及提升机其他相关部件检查继续动车运行。

六、地测防治水 一般“三违”

1、施工单位未按防治水设计联系单要求安装防排水设施的。

2、掘进巷道未按地质预报及地质联系单的要求执行打探眼的,或巷道与煤层法距小于等于10米时,每次放炮前不打探煤眼的。

3、受地质构造影响头面,地质人员现场安排打探眼,拒不执行的。

4、对故意破坏井下测量控制点或喷浆时喷掉测量控制点的。

5、按中、腰线施工的巷道,中线错线达300mm以上。

6、巷道开窝、拨门位臵未按设计要求拨门的(有书面联系单要求审批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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