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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国人保财险100问
1、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目的?
答:通过拓宽保障范围、扩大消费者选择权、促进费率公平等手段提升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更好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汽车产业链变革,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管理;通过转变竞争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和生态环境。
2、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的推进改革。
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背景?
答:围绕媒体所谓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保监会组织和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认识到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包括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定位不清晰;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
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车险条款费率的合理调整机制缺失等问题。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主要目标?
答: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5、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6、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时间? 答:2015年6月之前实施。
7、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有哪些? 答: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
8、此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为什么制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由谁制定、如何制定?
答: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解决公众关心的热点问 题,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专业人才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要求,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对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9、港、澳、台及其他国家是否都制定有示范条款? 答:车险在财产险市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各国或地区的监管也较为严格。目前,大部分境外市场中都有示范性条款。
10、2014版《示范条款》的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同时增加了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约定车损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简化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同时,约定因第三方对客户的机动车的造成损害,客户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客户也可以直接向其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增加索赔选择。
三是厘清歧义概念和表述。一方面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在总则、保险责任部分中,强调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或费用;另一方面明确“第三者”的范围。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
四是精简整合附加险,扩大主险承保范围。《2014版示范条款》将我公司现行2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精简,其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特约3个附
加险并入主险保险责任,保留10个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并新增1个附加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五是优化条款体例。《2014版示范条款》精简优化了保险条款体系和结构,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臵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优化后的条款结构为“总则+四个主险的个性化条款+通用条款”,大幅简化了保险条款的结构。
11、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行业示范条款有哪些? 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12、行业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13、行业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1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将如何确定?
答:按照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车辆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付。
15、如果消费者对按照折旧方法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不满意,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吗?
答:可以。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臵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因此,消费者可以在保险公司计算的实际价值基础上进行协商,也可以按照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16、条款费改后倒车镜、车灯单独破损是否有纳入责任范围?
答:这两个本来就在我公司的条款责任范围内,新版条款仍旧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
17、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虽然条款数量减少了,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条款,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消费者的选择余地。
18、在免赔率方面示范条款与现行条款有哪些变化? 答:新老条款对比,事故责任的免赔率发生了如下变化,示范条款统一了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原条款执行的免赔按不同的条款类别各有不同,机动车辆损失险(包括家用车、非营车、营运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为5%、8%、10%、15%;三者险、特种车损失险为5%、10%、15%、20%;摩托车险为3%、5%、8%、10%。
19、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车损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将从赔付金
额中扣除30%。但如果消费者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自负的30%的赔款。
20、主车、挂车连接使用后是一个整体,挂车还有没有必要投保三者险?
答:示范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主挂车是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在某些挂车未与主车连接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溜车、起火等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以,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建议车主为挂车投保一定额度的商业三者险。
21、示范条款保险责任增加,费率将如何调整?对保险经营有何影响?
答:本次示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条款约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保险责任,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并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车损险的客户可以选择三种方式进行索赔,将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成本及承保、理赔费用成本的增加。但同时,车险的基准费率水平并没有出现上涨。保险公司将通过更加精细的风险识别技术和手
段,对不同风险的保险车辆进行差异化的承保定价,保证风险与价格的匹配,使低风险车辆能够得到更优惠的价格条件,使高风险车辆更加注重改善自身的驾驶习惯,提升驾车的安全性。
22、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不同的公司保费还会差不多吗?
答:在保险标的损失率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不同公司的市场经营策略和附加费用率高低都将决定相同保险标的保费的高低。首先,附加费用率较低的公司,保费水平也会越低。因此,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将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基于阶段性的市场经营策略,也可参考行业平均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附加费用率。其次,各公司渠道成本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标的风险判断水平的高低,都可能造成保费水平的差异。不同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风险选择能力的强弱,将在承保价格上有明显的体现。
23、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有。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2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如何才能更好的节省保费支出?
答:要支付更低的车险保费,最好的办法就是安全行车,对于连续三年或五年不出险的客户,改革后的优惠幅度将更大,甚至可以拿到5折或更高的保费优惠。
25、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商业险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险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6、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不可以。根据中国保监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精算数据测算及厘定商业车险费率,并报保监会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27、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买商业车险肯定便宜了吗?
答:不一定。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可
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费用成本较低的保险公司,将具有更大的自主核保系数调整空间。同时,无赔款安全优待系数从原来的0.7-1.3调整为0.6-2,未出险客户买商业车险比原来便宜了许多,但多次出险车辆商业车险保费将比原来上浮比例更高。
28、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哪些消费者的保费贵了?
答:无赔款安全优待系数从原来的0.7-1.3调整为0.6-2,上年有赔案的,赔案次数越多,保费越贵,出险3次以上的保费将上浮1.5倍以上,出险5次及以上的保费将上浮2倍。
29、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无赔款无违章能打折吗?
答:可以。续保时可以按无赔款的次数和年度给予折扣,最高可达6折。如再结合其他费率浮动系数使用,可以达到5折或更高的保费优惠。因保险行业暂时还不能与交通违法系统联网,交通违法记录调整系数还不能使用,待条件成熟后才能使用。
30、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基准纯风险保费是固定的吗?
答: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基准纯风险保费根据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制定,由行业统一发布,并定期调整。
31、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车型定价”是在原有车损险风险分类维度的基础上,增加车型分类维度,把“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因素之一,因为即使是相同新车购臵价的车辆,其安全性能、零配件的价格以及出险的几率也是不同的,因此,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实施车型定价,将能更加准确的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判,更合理的定价,这样对客户也会更加公平。
32、什么是“零整比”?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一辆车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33、“零整比”与车险定价有何关系?
答:此次改革首次在车损险中引入车型定价,对于车型系数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历史车型赔付成本的差异,同时也考虑“零整比”的比值,“零整比”比值越高的车辆,车损险的费率也将越高,最终的车险价格也将越高。
34、条款费率改革,对电网销渠道的客户是否有影响? 答:由于条款改变后保额确定方式、责任范围、折扣系数、保费计算方式有变化,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主要与
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有关系。改革后,电网销车险仍然是各投保方式中最便宜的方式之一。同时,客户通过保险公司的直营门店投保,也可以享受到和电网销一样的价格。我公司机构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为车主提供更多的投保方式选择。
35、上年未投保商业险车辆,本年投保商业险可否即时生效?
答:可以。
36、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按旧条款承保的险种批改新的附加险种?
答:不可以。使用旧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旧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示范条款项下的险种。使用新条款(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新条款(示范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旧条款项下的险种。
37、条款费率改革后,跨省未出险车辆投保商业险能否享受保费优惠?
答:只要中保信平台能联网查询到的都可以。目前平台只开放试点的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六个试点省区的数据。
38、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车险单证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改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专门组织人员编写了
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进行了集中表述,并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因此,除原有的投保单、保单和条款外,客户也将收到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合同约定将有更为清晰的了解。
39、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为何增加《免责事项说明书》?
答:本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行业示范条款的变动较大,一方面为让客户更加清晰的了解条款的变动,以及条款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项;另一方面,为方便业务人员为客户讲解条款主要注意事项,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行业统一设计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并试行,该说明书需要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以便客户更加熟悉车险条款约定,更加有效监督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40、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保费便宜的客户享受的服务会变差吗?
答:不会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保监会将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同时,严肃查处通
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存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行为。因此,在监管机构的大力重视下,保险公司的整体服务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41、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中国人保财险的车险理赔服务有哪些特色?
答: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我公司友好的服务界面、快速的服务响应、顺畅的索赔流程、温馨的理赔服务、专业的理赔队伍、高科技的理赔工具为客户提供美好的理赔体验。
一、多:万家服务网点,人保相伴左右
(一)服务网点多:公司拥有23673家合作推荐维修企业,包括12176家品牌4S店,为客户提供各种品牌车辆的优质维修服务;超过2700家直属机构、14694台理赔服务车辆、13175部查勘定损移动终端、3万3千多名专业理赔人员随时为客户提供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
(二)索赔渠道多:公司为客户提供包括查勘定损员、掌上人保“电子速递员”、推荐维修单位、公司理赔柜台、速递理赔、电话理赔(微信理赔)、网上自助等多种索赔资料提交方式和渠道。
二、快:何时何地出险,人保快速响应
(一)查勘速度快:客户报案后,公司查勘人员将在市区30分钟,郊区60分钟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
(二)赔付速度快:
极速理赔---在我公司投保的家庭自用汽车客户,发生不涉及人伤、物损且车辆损失在5000元(含)以下责任明确的单方事故,现场完成从出险查勘到通知财务部门向被保险人账户支付赔款的全流程理赔服务。
限时理赔:万元以下案件1小时通知赔付。对不涉及人伤、物损的车辆损失赔案,损失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齐全后,公司提供1小时通知赔付服务。
三、好:全天候服务,全方位保障
(一)我公司为客户提供全国范围内7×24小时全天候出险报案、查勘和理赔咨询服务。
(二)遍布全国的10062辆拖车为客户提供全国范围内故障车辆免费救援服务。
对在我公司投保的9座以下非营业客车和家庭自用汽车客户,因车辆故障需拖车、送油、充电、更换轮胎、轮胎充气时,均可通过拨打我公司救援服务专线电话“95518转9”享受到保单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的不限次免费故障车救援服务,免费拖车距离为50公里(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管理机构不允许社会救援车辆驶入的部分高速公路、隧道、大桥、高架道路等路段除外)。送油、换胎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配件材料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安心修车:万家维修单位修车无烦恼
客户的保险事故受损车辆到我公司推荐的任何一家修理单位维修时,我公司的“安心修车”提供定损维修无差价,保证维修质量服务。
四、省:专业服务、专心呵护,客户省心省时省力
(一)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从出险报案到支付赔款全流程的理赔服务,专业服务、专心呵护。客户服务监督卡方便客户随时进行理赔咨询,并对我们的理赔服务全程监督。
(二)人伤无忧理赔服务为客户在人伤事故处理中提供全程咨询、小额快处、现场调解服务。
(三)全国通赔:万家网点,四海通行
客户异地出险后,我公司通过遍及全国的理赔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处的快速、便捷的查勘、定损、提交索赔单证、获得赔付的服务,使客户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从报案到领取赔款全流程的便捷、高效、统一的理赔服务。
(四)人保客户“互碰快赔”服务
42、“免填单证、免事故证明”双免服务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在我公司投保的所有车险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享受我公司提供的“双免”服务。即经我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并确认“不涉及人伤、物损且责任明确的单方或双方
事故”的案件,不再要求客户提供事故证明。在理赔各环节免除填写各类单证,由客户在我公司理赔人员填写或打印的单证上签字确认即可。
43、速递理赔服务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在我公司投保的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用汽车客户,发生不涉及人伤、物损的保险事故,且车辆损失在1万元以下(含)的案件时,我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户意愿向客户提供速递理赔服务信封,指引客户下一步处理事项;客户索赔资料准备好后,拨打信封上的服务电话,我公司安排人员上门收取,上门费用全部由我公司承担。客户不必再花时间亲自到保险公司递交索赔资料,免去奔波保险公司的辛苦。
44、安心修车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依托两万家遍布全国的中国人保财险认证推荐的汽车修理单位,向在我公司投保汽车保险的客户提供保险事故受损车辆和事故中受损第三者车辆的安心修车服务。
受损车辆到我公司推荐的任何一家修理单位维修时,我公司承诺核定的事故车辆维修价格与推荐修理单位的维修价格无差价(不包括与事故无关的客户自修项目);推荐修理单位的维修质量符合汽车维修行业标准,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协调修理单位解决。
45、人伤案件全程电话咨询服务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我公司车险客户发生人伤案件后,可随时拨打出险地公司公布的人伤案件专线电话进行咨询,公司提供人伤案件处理各环节的指导和问题解答。
46、小额人伤案件快处服务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我公司车险客户(交强险在我司投保)的保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员受伤且责任明确,有条件在事故现场快速协商处理的人伤案件或责任明确,伤者经过一次性门诊治疗,申请或同意快速处理的人伤案件。通过简化流程,公司理赔人员在现场协助客户一次性快速处理,省去与受害人之间的反复协商。
有条件快速处理的小额人伤案件一般包括下列特点: ①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包含无责任,无责任案件医疗费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事故与伤情的因果关系成立;
②事故当事人双方均在现场,同意现场快赔处理或伤者经过门诊检查后,当事双方同意立即快赔处理;
③伤者自行判断伤情轻微,正常活动仅轻微或不受影响,该类伤情多为胸、背、四肢的软组织损伤,如皮下血肿、皮肤擦伤、轻度软组织损伤、肌肉拉伤等。
47、人伤案件调解服务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我公司依托遍及全国各地的人伤理赔服务分中心,委派人伤案件专业人员为人伤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现场调
解服务,事故双方在我公司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我公司现场缮制赔案,当场通知财务付款。事故双方也可以与我公司预约时间、地点,我公司提供上门调解服务。
48、全国范围内故障车辆免费救援服务都有哪些服务项目?
答:对在我公司投保的9座以下非营业客车和家庭自用汽车客户,因车辆故障需拖车、送油、充电、更换轮胎、轮胎充气时,均可通过拨打我公司救援服务专线电话“95518转9”享受到保单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的不限次免费故障车救援服务,免费拖车距离为50公里(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管理机构不允许社会救援车辆驶入的部分高速公路、隧道、大桥、高架道路等路段除外)。送油、换胎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配件材料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49、限时理赔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在全国范围内,对不涉及人伤、物损的车辆损失赔案,损失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客户提交索赔单证齐全,1小时内完成单证收集、理算、核赔工作并告知客户赔款金额,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付款。查勘、定损等其他理赔环节时效,我公司均有明确的社会公开承诺。
50、中国人保财险的互碰快赔服务有何特色? 答:该服务主要适用于事故双方均在我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客户
且仅涉及双方车辆损失,不涉及人伤、物损及其他车辆损失,当事人双方对损失及责任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快赔”方式处理。
享用互碰快赔是我公司客户的专属权利。人保车险客户之间发生互碰事故后,无论是有责还是无责,均可享受该便捷理赔服务,各回各家,各修各车,快捷地收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维修赔款,大大省去了事故处理双方互相交叉索赔的麻烦。
51、目前中国人保财险向客户提供了哪些理赔进度查询方式?
答: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1)通过公司网站进行查询;(2)致电95518专线进行查询;(3)通过关注公司微信进行查询;(4)致电本案的查勘员进行查询;
(5)通过理赔网点或者分支机构柜面进行查询。
52、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需多长时间之内报案通知保险公司?
答:48小时之内。
53、发生保险事故时应该怎么做?
答: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54、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取赔款? 答:条款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我公司对不涉及人伤、物损的车损赔案,损失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齐全后,实现1小时通知赔付。
55、行业示范条款中,如果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约定内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示范条款》第一条约定,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6、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是否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答:包括。
57、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满60天。
58、示范条款中车损险取消了按责赔付,为什么三者险还保留?
答:三者险保留按责赔付的处理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经营原理。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因此,三者险采取按责赔付,本身就已经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59、台风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是否属《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
答: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第六条第(四)款约定: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0、营业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三次保险事故的(均为非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是否每次增加5%?
答:09版A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六)款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行业示范条款在责任免除中删除了该约定,即免赔率不再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
加5%。
61、行业示范条款中对于人员伤亡的赔偿处理与09版A条款主要有什么区别?
答:将09版A条款中“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赔偿处理方式修改为示范条款中除外责任“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62、行业示范条款全车盗抢险对于绝对免赔率是如何约定的?
答:行业示范条款全车盗抢险第五十四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63、投保了示范条款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是否是被保险人唯一的索赔方式?
答:不是。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一是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受害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按照“代位求偿”方式先行赔付,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
64、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把被保险人的家人不幸撞伤了,此次改革后能赔吗?
答:可以。示范条款更加遵循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胆创新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允许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纳入第三者赔偿范围,如果不幸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下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允许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将可以通过三者险给予赔付。
65、代位求偿服务如何操作?
答:车损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其中包括“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客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客户因第三方不赔偿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656、被保险人投保了示范条款车损险,无责情况下申请代位求偿,车损险保险公司在计算代位赔款时,是否应该加扣20%事故责任免赔率?
答:不能加扣。因为根据车损险有关事故责任免赔率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
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中无责,不扣事故责任免赔率。
67、非营业性企业或机关车辆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车损险保险责任不包含自燃造成的损失,只有加保了自燃损失险才能得到赔偿。
68、学习驾驶车辆期间无合法教练随车指导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不负责赔偿。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随车指导,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69、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先向保险公司报案还是向交警部门报案?
答:对于不涉及人伤和第三方物损、且事故责任清楚的小额交通事故,可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如果事故责任清楚或单方面事故,根据现场情况,可以不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样客户的理赔会更加方便和快捷。
70、张某新买了一台家庭自用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漏油,经质检部门认定车辆存在生产质量缺陷。张某就因漏油产生的修理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付?
答:该情形属于车损险责任免除范围。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二)款约定,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1、民警小李在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第5个月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不慎撞树造成车损,该车辆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答:该情形属于车损险责任免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72、被保险机动车的施救费赔付是否应该按照车损赔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答:被保险机动车的施救费赔付按照车损赔款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73、车损险中,在车辆损失赔款和施救费用赔款计算中,是扣除两个绝对免赔额,还是一个?
答:只扣除一个绝对免赔额。
74、王某为其新购买的爱车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被保险人为其妻子李某,某日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倒车过程中将在车下指挥的王某撞伤,请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答: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对保险责任的约定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责任免除的约定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条款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且责任免除并未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75、被保险人王某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商业三者险,某日王某驾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将其父亲工厂厂房的围墙撞坏,请问在商业三者险下是否能赔付其父亲厂房围墙的损失?
答: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不能赔付。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约定,被保险人
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条款约定,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76、某运输公司为其营运客车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某日驾驶员在乘客下车的过程中由于疏忽突然启动,造成正在下车的李某摔倒在地导致脚骨折住院治疗,请问李某的人身伤亡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责任?
答:属于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对车上人员的定义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77、被保险人张某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及全车盗抢保险,其因与别人发生债务纠纷,导致其车辆被债权人强行开走,其损失是否属于盗抢险保险责任? 答:属于全车盗抢保险的责任免除。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8、刘某投保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及盗抢险,某日其将车停在小区内第二天发现车轮胎被人盗走,请问是否属于车损险或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
答:既不属于车损险责任范围,也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车损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第(六)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等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第五十三条第(五)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9、一台货车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在行驶过程中因急刹车造成车上货物与驾驶室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室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答: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情形依据09版A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80、小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某日行驶时因颠簸其头部与车顶相撞,造成车损,根据行业示范条款的车损险条款,小王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答: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81、某单位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某日车辆因电路老化自燃造车标的受损,请问按照行业示范条款的车辆损失条款应如何赔付?
答:根据行业示范条款,自燃属于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不能在车损险项下赔付。如果该车辆投保了自燃损失险(车损险的附加险),则可以在该附加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依据09版A条款,自燃属于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
82、被保险人为其货车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后受托运方委托装载一批大米运送至山东,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发现大米丢失10袋,请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答:不属于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车上货物责任险第二条第(一)款将偷盗、哄抢、自然损耗、短少等约定为责任免除范围。
83、行业示范条款的车损险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实行的绝对免赔率与09版A款营业用汽车条款中相同情形的免赔率有何区别?
答:行业示范条款标的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09版A款营
业用汽车条款中相应的免赔率为5%。
84.附加了不计免赔率险,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85、对于客户无法提供第三方的任何信息时,但仍要求代位赔偿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如报案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对方关键信息且无法确认责任对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应要求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仍不能确认责任对方的,应按照车损险条款中的无法找到第三方
的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86、不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吗?
答:不能。因为申请代位求偿的前提条件是,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87、发生车辆互碰事故,如果责任对方没有购买保险,投保车损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其承保公司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吗?
答:可以,只要符合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中规定的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被保险人可以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88、被保险人投保的是09版车损险条款,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吗?
答:可以,只要符合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中规定的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被保险人可以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89、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提供哪些索赔单证?
答:应该提供以下单证:
(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同时,应尽量争取获得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和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等材料,如果经被保险人努力确实无法全部获得上述责任对方材料的,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注:上述复印件是指需验明原件的前提下,留存复印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件)。
(3)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90、代位求偿模式下,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采取怎样的定损原则?如果发生争议,应该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答:事故受损车辆由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协商定损。如定损金额未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全责方或事故责任占比大的一方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为“主责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如果代位赔付损失明显超过主责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由代位公司负责定损。若主责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的,应以其他方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保险公司之间对定损价格存在争议的,应在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产生影响。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并无法协调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
91、全损情况下,申请代位求偿,残值如何处理? 答:全损情况下,如果与被保险人协商,被保险人愿意收回残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直接在赔款中扣除,然后按照扣除残值后的赔款金额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如果经协商,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残值的,保险公司应该收回残值,并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付。针对残值处理,代位公司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交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臵。
92、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案件,是否可以按照代位求偿进行理赔操作?
答: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即同时满足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
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 元以内;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方式在各自交强险项下赔付,保险公司之间不再追偿。
93、不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答:对于不能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件,由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在本车车损险项下按条款的约定先行赔付,赔付后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追偿方保险公司的请求,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赔付。
94、代位保险公司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对剩余部分是否有权向责任对方追偿。
答:针对未能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回的赔款,代位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95、直接理赔费用是否可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答: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规定,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不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96、行业公司间如何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互审和结算?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哪些材料?
答: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保险公司间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代位追偿的案件互审和结算。在行业平台尚未完全覆盖前,保险公司间应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交互信息,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审核。
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的材料包括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交管部门或其它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或快速处理协议、修理发票和能反映外观和损失部位的事故照片等。若需其他补充资料,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在平台改造实现功能之前,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以上资料及定损单和赔款计算书。
97、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时,应该采取怎样的赔偿原则?
答: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98、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计算出的赔款高于代位公司的追偿款,是否还要支付给代位公司的被保险人?
答: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将高于代位公司追偿款的赔款支付给责任保险索赔人。
99、车损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也适用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吗?
答:车损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适用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实行“按责任赔付”的赔偿原则,即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0、保险公司间在开展代位求偿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力争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给予解决。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规定,将争议提交到当地行业协会组建的争议处理工作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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