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西土地增减挂钩”。
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试点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发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积极作用,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途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和拆旧地块新增耕地的复核确认等工作。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区申报,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区验收自查等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和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具体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市、区),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七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试点县(市、区)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确定项目区规模布局、实施时序、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建新地块规模与范围;资金预算和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即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不再单独立项。第十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二)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四)当地能够自筹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五)项目区优先在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区域内选址,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的设置不得突破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能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并优先设置在毗邻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的区域。拆旧地块总面积占所在行政村的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40%。项目区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应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要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突破拆旧地块总面积。
(六)项目区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和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四)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签章)。
(六)涉及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七)初步拟订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拆旧区农民安置方案。
(八)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
(九)项目区影像资料(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照片,项目区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予以批复,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项目区申报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处理挂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制度。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完成后,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对新增耕地予以确认。第十八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重点验收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被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内容。第十九条
项目区申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及自查报告。
(二)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四)项目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五)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六)项目区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七)拆旧地块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八)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地块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九)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十)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十一)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二)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十三)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
上述材料除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保障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所需周转指标,原则上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的挂钩周转指标比例不低于项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总面积的20%。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用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归还,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必须大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其它地类或其它项目整理复垦后新增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减挂钩试点应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订挂钩周转指标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应依据挂钩周转指标分年度归还计划,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并综合各试点市、县(市、区)内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帐管理制度。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形成来源,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格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妥善补偿和安置被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和农户。
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区建新地块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区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位置、地块一致。征收土地前,项目区原则上应当已完成拆旧地块的复垦,并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城镇建新地块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试点市、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试点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 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
关于印发《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9]30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厅农垦分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
关于下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