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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增强和完善小城镇功能,促进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资源,公众参与,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条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二)临时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必须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到期前30日内向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并续办临时许可证。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 沿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红线控制26米)。
第八条 沿街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宣传栏、岗亭、路牌等的选点、布点,必须报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后方能建设。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镇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三章 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镇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广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街道两侧和市场等公共场地。确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等,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申报,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街道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 临街商店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它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临街设置遮阳蓬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得妨碍行道树养护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公共街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规划临时停车点以外道路乱停车辆以阻碍交通。
第十七条 在主街道两侧及主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镇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影响镇容镇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
(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牢固稳妥,拉紧绷直,保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路灯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损坏和随意占用镇区路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镇区路灯照明设施。
(二)镇区道路路灯照明设施设置开关灯时间。光控控制开关,根据自然光源光亮程度自动控制;微电脑控制开关,根据季节设定开关灯时间。
(三)不得在镇区道路路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灯等妨碍镇区道路照明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
(四)不得擅自在镇区道路照明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五)不得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镇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镇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物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沿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宣传栏、岗亭、路牌等。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街道两侧和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100元罚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清理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拆除临时建筑物的,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清除、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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