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学法笔记授课内容_公务员学法笔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48: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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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内容:

一、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在与行政征收行为相类似的有行政征用、行政征购,应当区分。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

与行政征收不同:首先,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其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第三,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的使用,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支付安置补助费,而征收则是无偿的。行政征购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费的征收;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

(4)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的征收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警告、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实施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授课内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

行政许可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例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它的特点就是行政给付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其主要形式又包括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革命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治疗费等。

(二)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与烈军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临时补助费,因公伤残补助费等。

(三)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如复员军人建房补助费。

(四)救济 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难的地区的灾民等

(五)优待 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对于上述优待对象,行政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其学费,或者提供其他的优待措施。

(六)社会福利。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社会福利事业一般由政府采取资金扶助及政策优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机构、社会残疾人团体、福利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如假肢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等。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4、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授课内容:行政合同

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作用

行政合同虽有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但又保留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优先权为其条件;它是对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形式,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管理形式。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2、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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