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暂行办法_贵州省危房改造条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40: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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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统一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贵州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分为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质量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

第四条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在农房改造过程中,现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验收。对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建设要检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工后,现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地基基础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原设计部门或当地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质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

第八条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原设计部门或当地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质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工程施工。

第九条其它分项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第十条单栋农房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包括抗震设防)的要求。第十二条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符合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还应满足《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三章基础设施质量验收

第十五条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农房,还需按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村庄内主要道路和联户路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的宽度一般在3.5m左右,联户路宽度一般在1m左右。

第十七条村庄内水源和供水系统经过处理或改造,水量满足用水要求,水质达标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第十八条有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应有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对村庄公共环境进行整治,包括:河道水塘及景观环境整治等。

第二十一条农房改造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并应满足《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以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为依据,同时依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验收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农房改造工程以村为单位或当地划分的片区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一级危房

经鉴定为一级危房的农房,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二级危房

经鉴定为二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局部构件进行了更换、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

(三)三级危房

经鉴定为三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个别构件进行了轻微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一)组织验收。当以村为单位和分区域的农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各县(市、区、特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组织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等部门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⒈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⒉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⒊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须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重点检查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⒋核查工程财务支出及工程决算情况; ⒌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审查。

县(市、区、特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应向市(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审定报告,市(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三)竣工验收抽查。各市(州、地)完成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后,应将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地)验收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州、地)农村危房改造情况作出评价。

(四)各地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类细化,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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