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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办法
为了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任何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
(四)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条 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条 因违规行为已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选择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员工违规处罚特别规定: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工资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
(四)凡是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张家界永鑫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分厂及加工点不得聘用;
(五)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3.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5.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
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
6.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2.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3.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2.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责任人;经
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3.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为共
同责任人;
4.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 领导责任的区分: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3.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
致发生重大损失或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责任认定程序
第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
第二条 违规事实调查。
(一)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调查。
1、对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总经理带领被检举人的直接领导人组织实施。
2、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主管、厂长配合调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内部渠道发现违规行为的调查。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违规事实证明材料不充足的应予以补充调查核实,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材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 责任认定。
总经理、厂长、承担全厂重大违规行为责任认定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处理权限:
(一)批评教育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执行办理。
(二)经济处罚由总经理签字执行办理。
(三)行政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节 批评教育程序
第一条 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责令其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的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实施;诫免谈话由总经理、厂长共同实施。
第二条 批评教育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合并做出。
第三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稽核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条 经济处罚决定做出后,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规定复议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应建立登记制度。每宗经济处罚,处罚单位应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通知单最少应保持三联,稽核部门或处罚决定机构、财务部门、被处罚人各执一联。
第四条 经济处罚一般通过薪酬发放部门在违规人员的薪酬中代扣。所收罚款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实施经济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5元。
第四节 行政处理程序
第一条 行政处理决定由总经理与生产厂长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条 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可予以免职或调任。具体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被处分人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组织处理不服的,可向本级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查复议。
被调离原岗位、免职、解聘职务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违规人员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五节 复议程序
第一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总经理申请复议;总经理领头稽核监督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生效。
第二条 案情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做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1.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的;
2.不遵守单位职工行为规范或守则、岗位职责的;
3.影响或干扰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的;
2.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公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4.拒不执行上级单位(部门)或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服从的;
第三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1.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作设备、工具,浪费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和指挥,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
秩序的;
5.旷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取消月满勤奖,进行批评谈话;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取消月满勤奖及年满勤奖,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并根据情况给与适当的经济惩罚:
1.盗用、挪用单位财产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2.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
在外单位受聘任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机会,转让业务,从中牟利,损害单位利益的;
5.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在严禁烟火的生产车间区域内吸烟或产生火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罚款。
6.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7.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故意损坏公司设备、工具、器材,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9.有贪污,侵占公款,受贿,敲诈勒索或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行为的10.其他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11.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原则
上承担比例为损失额度的10~30%。具体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由公司根据损失的大小和事故的性质另行确定,每月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
第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慎重,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弄清
事实,取得证据,调查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充分的申辩,再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处分建议,报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本办法经征求员工或者员工代表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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