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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2012级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重点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南京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南艺院发[2006]134号)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各种处分决定生效次日起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院)辅导员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的,辅导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十条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执行原决定。
第十九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
(一)策划者,视斗殴规模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期间累计2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累计3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情节之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答案,以作弊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三)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考前未向监考老师提出;
(四)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五)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
(六)私调试卷、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
(七)使用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和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手机、BP机等通信设备;
(八)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上机考试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上网;
(九)传条、示意、核对答案、试卷被他人拿取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其中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自习、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4学时计):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减轻处分者。
三、南京艺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稿)(南艺院发[2006]133号)
第一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申诉权
凡对学校依据《南京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本规定提出申诉: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
2、与处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3、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专业或学院的学生组织;
4、确实了解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的其他学生;
5、经申诉受理委员会同意受理的有关部门、二级系(院)。
第三条纪律处分申诉的处理程序
4、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
(1)书面申诉未署名或未署真实姓名和单位的;
(2)书面申诉未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
(3)书面申诉未对改变学校处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4)书面申诉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5)书面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四、南京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籍管理条例(南艺院发[2005]108号)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生的计划学习年限为四年,弹性学习年限为四至八年;五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五年,弹性学习年限为五至八年。以上弹性学制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考查成绩、考试成绩按一定权重比例折算构成,满60分者为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一)未选课而自行修读者;
(二)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时的1/3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达3次(含3次)以上者;
(三)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一年级学生可申请本系(院)或跨系(院)转专业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违法乱纪,按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合参加学习的,或者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一学年中所修课程经考核后,实得学分达不到20学分的;
(七)一学年中累计旷课60课时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五、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艺院发[2009]176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位:
(一)未达到上述各项条件者;
(二)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其它不符合本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六、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南艺院发[2009]149号)
第三条、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2、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
3、参评学年所修得学分不低于30个学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参评学年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
(2)参评学年尚未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或尚在处分察看期内的;
(3)参评学年有考试课程不及格的(不含重修和补考课程)。
七、南京艺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稿)(南艺院发[2007]66号)
第五条 借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
2、《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3、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精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公布:
1、借款学生未按照还款确认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及时还款的,将以院(系)为单位在校内媒体上进行友情提示,以便于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将在校内媒体上进行通报;
3、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将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通报;
4、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借款学生名单,将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予以通报。
八、南京艺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稿)(南艺院发[2007]67号)
第四条学生重大疾病资助基金的来源:
1、学校学生医疗费结余留用部分。
2、保险公司每年返还学校的学生医疗保险费。
九、南京艺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暂行)(南艺院发[2005]154号)
第二条住宿生须按学工处宿管科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特殊情况须经宿管科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五条晚上熄灯前(22:30)须返回公寓,严禁夜不归宿。
第二十六条因故外出不能回公寓住宿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1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院)辅导员审批。
2、请假1—3天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审批。
3、请假3—6天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审批。
4、请假6天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请假获准后,须将请假条及时送至宿管科后方才生效,事后补假无效。
第三十七条休学期满,学生须持教务处复学证明和系(院)的审核意见,缴费后重新办理公寓入住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自管会成员、宿舍室长评优活动,凡获奖的学生可获得学校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奖品,并享受德育综合测评加分2分,其表现作为各项评奖、评优、入党、入团的考察依据。
十、南京艺术学院“文明宿舍”评比办法(修订稿)(南艺学字[2007]14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宿舍”评比:
1、宿舍成员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2、违反《南京艺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3、日常内务检查三次以上不合格的(含三次)。
十一、南京艺术学院住宿生转走读生管理规定(南艺学字[2005]35号)
住宿生转走读生申请条件:
1、本校二年级以上在籍本专科学生;
2、父母已在南京购房,或父母一方因工作原因常住南京;
3、确因专业学习需要,必须使用计算机;
4、因病需住在校外单独护理、调养、隔离治疗;
5、因考研、就业、实习等原因,不便住在学生公寓;
6、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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