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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 暂行办法(试行)
股级干部是各单位的骨干力量,也是县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后备人才。规范股级干部任免程序,是对股级干部进行宏观管理和有效培养的重要途径,是县委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的基础,也是市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进行审核备案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规范股级干部任免程序,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的培养和管理,促进全县股级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我县股级干部审批备案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为准则,严格干部职数配备规定,严格干部任免程序,切实加强股级干部配备宏观管理力度,使股级干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县委提拔任用科级干部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三、审批范围
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股级干部实行职数管理和任职审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科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调整股级干部时(包括提任、交流、免职),应进行审批备案。
各乡镇股级正职、县直各单位内设机构综合性股级正职、副科级单位(副科级内设机构)副职、独立法人股级单位正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任用。其他股级干部由各单位考察任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正式任职。
四、机构职数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调整配备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的和编制部门审批新增的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和规格,一律不准超职数、超规格配备股级干部。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其股级干部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五、条件资格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3、符合职位规定的身份要求;
4、奋发向上,开拓创新,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成绩突出;
5、各单位要加大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注意选拔30岁以下、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股级干部。
六、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协商沟通。各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在本单位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进行股级干部调整动议。动议前要事先与县委组织部进行协商沟通。其中拟实行竞争上岗的,要提前将竞争上岗方案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民主推荐。提任股级干部要通过民主推荐。根据空缺职位、编制、职数等情况,确定推荐的职位、资格、条件,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3、考察了解。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一般按多于拟任职务数确定考察对象。并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学、廉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要客观地写出考察材料。对涉及全局性、综合性股级职位的考察对象,县委组织部与单位共同进行考察。
4、讨论决定。按任用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或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用。
5、任前公示。提任为股级干部的,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上报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批备案。
6、审批任职。拟任免股级干部统一上报县委组织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审批备案后进行正式任职。未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的股级干部,一律不予承认。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七、呈报材料
各单位在股级干部审批备案时,应呈报以下材料:
1、请示报告。各单位在拟调整股级干部三日前应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拟调整原因、拟调整职位、拟调整职位人选条件等。请示报告一式三份,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2、审批报告。主要包括调整对象、调整过程、调整的主要做法等,一式三份,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3、涉及调整职位的“三定”方案复印件或“三定”以后编制部门新批准的调整职位的规格、编制、职数设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拟提任股级干部的考察材料一式二份。
5、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干部考察对象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6、《股级干部职数审批表》一式三份。
7、《拟提任股级干部情况表》一式三份。
8、《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
八、有关要求
1、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集体研究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县委组织部履行职数使用审批手续,逾期不报批者,须重新研究报批。
2、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擅自任命的股级干部一律无效,在干部调配、后备干部推荐、干部提拔时不予认可。
3、聘用制干部只能在履行过正式聘干手续的单位任职。
4、县委组织部今后将结合年度考核和后备干部推荐,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股级干部任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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