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_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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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江东创新创业,不断提高江东区持续竞争力,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江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东区企事业单位正式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其中企业人才需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无住房(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第三条

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采取购房补助、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租赁三种形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受理、审核、管理及保障资金拨付;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和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二章 购房补助

第五条 购房补助对象 由江东区骨干企业正式新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协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房补助,用于补助在甬购买自住用房: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近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三位完成人;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

(四)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钱江学者、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的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的人才;

(五)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近5年地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前二位完成者,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其他具有正高职称并担任区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被评为区级及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带科技成果来江东实施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人才,或入选宁波市千人计划的人才;

(六)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或区“2636”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近5年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完成者;其他具有副高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或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并成为区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被评为区级及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带科技成果来江东实施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人才;

(七)特别优秀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江东区服务业政府特殊津贴人才。

第六条 购房补助标准

以上第(一)

(二)(三)类人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第(四)类人才一次性补贴80万元;第(五)类人才补贴30万元,其中首期补助12万元,余款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5年);第(六)

(七)类人才补贴20万元,其中首期补助8万元,余款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间5年)。上述首期补助,原则上将款项直接转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发放现金。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因故提前离开我区的,按服务期限递减收回补助费。

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的人才,自愿选择租房补贴的,按照25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其后又申请购房补助的,已发放租房补贴在补助款中扣除。

第三章 租房补贴

第七条 租房补贴对象 由我区企业正式新引进,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流动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正高职称并被聘任的人才;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并被聘任的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并被聘任的人才;

(三)在国际知名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者行业全国排名100强企业中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位,引进后在我区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和技术职务的人才;

(四)在江东区领办、创办企业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

(五)符合《宁波市江东区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

(六)毕业后3年内,在江东区创业一年以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并带动大学生就业3名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人才。

第八条 租房补贴标准

租房补贴享受时间为3年。第七条第(一)类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第(二)

(三)(四)类人才每月补贴1000元;第(五)

(六)类人才每月补贴500元。

已经享受各类政府特殊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章 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人才公寓保障力度,确保当年可供人才公寓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运作,用于引进人才在江东创新创业期间的周转租赁住房。

第十条 人才公寓建设标准

人才公寓建设的各项技术指标均按国家、省、市房地产项目规范要求执行,套型建筑面积以30-60平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二室户。人才公寓建成后,做好简易装修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

第五条购房补助条件和符合第七条租房补贴条件以及教育、卫生系统新等引进的高层次领军拔尖人才,均可以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若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人才超过可分配人才公寓数量,则按照人才综合条件择优分配。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局、财政局,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才,以及教育、卫生系统新引进的高层次领军拔尖人才,按照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区人才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人才,按照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区人才专项资金给予70%的补助,用人单位可视情给予补助,其余由本人承担。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五至六项条件之一的人才,按照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区人才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用人单位可视情给予补助,其余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人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之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政策。一人或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

申请人凭《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和《入住介绍信》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情况实行年审,签约租期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及其他物业费用,其中租金先由承租人按月缴纳,年终一次性补助,租金收入进入产权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赁终止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赁:

1、租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2、租住人的所在单位、租住人个人或其配偶已经在宁波市内自行解决住房的;

3、租住人调离江东区的;

4、租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租住人区内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6、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7、租住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空置的;

8、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由各用人单位收集资料并初步审核以后,统一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申请购房补助、租房补贴、人才公寓条件的人才,按照就高原则申请其中之一,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政策。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填写《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并附企业工商、地税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老三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住房证明材料,统一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相关情况,区 住建局负责审核人才住房情况,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报人才的资格条件。

(三)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申报人才的住房保障申请。

(四)公示。对核准对象公示十五日,公示后未发现违 规情况确认该人才住房保障的申请。

(五)申请时间定于当年1月和8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监管,对申请人情况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住房保障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保障补助补贴款或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所在企业的所有人才两年内停止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定期对享受保障人才和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区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及其他干部租房补贴按照原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保障资金补贴金额,除初创期企业外,本级财政经费补贴额一般不超过企业申报年份的实际贡献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江东区之前有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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