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运行规程(试行)_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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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运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各采购方式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职责,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受理

第三条 财政局下达招标采购计划,由综合部统一接受登记、并负责内部催办。

第四条 综合部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拟订委托协议。第五条 委托协议书,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签订。第六条 委托协议书签订后,中心成立项目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协助人。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拟定采购具体方案,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一节 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主任批示办理。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及下列要求:

(一)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的,可以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四)招标文件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部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综合部组织发售、登记,并负责核对。

第二节 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 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部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 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主任(或副主任)签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由综合部编号、盖章、留存。

第三节 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对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拒绝其投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四节 开标

第十九条 开标活动由采购部和综合部组织,具体事项:

(一)综合部负责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参加;

(二)采购部负责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员。

(三)综合部负责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对招标进行全程公证,监督员、公证员由综合部负责联络。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唱标过程由专人负责价格分的计算及汇总。唱标完毕后,投标单位代表退场,投标结果按招标文件上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查询。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部写出书面材料交综合部或采购人报送财政局重新确定采购方式。第五节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是否参加、专家人数、专业类别等)由项目负责人确定,经主任同意后。由综合部按需求向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开标前一天由财政局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确定评审专家的有关人员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购部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评标办法,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及时密封。起草评标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对评标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先报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程序办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地选择评审方法。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循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次为投标文件初审(含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应签字),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三十二条 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心在收到采购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后,由综合部起草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送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综合部盖章、留存,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由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不需采购单位回复,在公证处出具 公证书后,按程序由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一般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 员名单、中心(或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采购部要求采购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综合部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综合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采购部应及时汇总各类材料,连同评标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部存档,综合部送财政局备案。第六节 质疑答复

第三十六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 容作出答复。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质疑,中心认定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由采购部及时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的理由。

第七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以及各项履约检查活动,由综合部负责组织。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或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邀请中心参加验收的,由中心协助验收。第八节 文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综合部负责档案的归档、储存和管理工作。采购部应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和记录,在采购项目办理完毕一个月内经整理后移交综合部,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部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函,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向中心采购部提交采购需求设备技术参数。货物类一般需提供采购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工程类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

第四十二条 谈判小组由中心工作人员和采购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求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三条 采购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第四十四条 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为一至二个工作日。第四十五条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第四十六条 中心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从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七条 谈判小组对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审,分别对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价格允许二次报价。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财库[2007]2号),或采取综合评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四十八条 采购部在谈判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采购人。采购人如对谈判结果无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并送采购部。中心或采购人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部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第五十条 验收由采购人或由中心配合进行,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第五十二条 中心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局备案。第五十三条 采购部将项目有关文件整理归档送综合部存档。

第五章 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十四条 根据财政局下达的计划函和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用途服务、采购时间等各项具体要求,由采购部编制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

(2)供应商报价;

(3)服务承诺及具体质量保障措施;

(4)交货方式;

(5)询价采购时间、地点。

第五十五条 询价小组由中心及采购人代表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五十六条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需求和条件、采购合同、报价格式要求及报价截止时间等。

第五十七条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通知书必须密封后送中心采购部。

第五十八条 在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由采购部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六章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十条 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函要求,由采购部会同采购人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商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组成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专家组成。

第六十二条 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就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商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达成成交意向,并形成单一来源采购书面记录,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 中心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送经采购人确认后,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第六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按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确定的技术及商务条款与采购人在中心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合同的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第七章 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方式按财政局海财发【2006】5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修订公告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00八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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