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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财政部或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且经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管理,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评选方式,主要从采购代理机构综合实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政府采购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代理业务实施方案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申请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标: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或乙级资格的;
(二)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和技术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在职员工总数的60%和20%以上;
(六)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达到在职员工总数的20%以上;
(七)能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执业记录;
(八)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门与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发生其他变更时,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机构撤销、终止代理业务、被取消代理资格的,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编制、发放招标文件;
(四)组织标前答疑会,并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
(五)负责组织供应商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组织签订合同;
(八)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开标业务时,公司经理应当参加,其工作人员应当是投标时承诺的业务代理组成员。工作人员应当正装挂牌上岗,提倡讲普通话。
第十条 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标准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行为;
(二)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的采购内容和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臵是否合理,管理及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五)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及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主要是: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招标(成交)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保证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各项采购程序,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七)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并于考核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三)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时,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在七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及责任
(一)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七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采购代理机构。
(二)考核不合格者,财政部门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连续两次考核优秀者,可延长一期代理资格。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1.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2.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3.由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投诉一年内超过一次的;
4.超标准收取代理费或招标文件成本费的;
5.将受托的采购代理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机构办理的; 6.违反财政部门其他规定的。
(五)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责令其所在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由于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6.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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