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_法律适用培训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13: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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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眼科 孙玉波

近年来,一些传统的传染病(如肺结核)死灰复燃,新的 传染病(如SARS)不断出现,我国传染病防治面临着新的挑 战。2004年3月全国实行了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2004年 8月又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5 1月1日国家更新了《传染病报告卡》。针对国家对传染病 防治工作重视的形势,从2005年2月开始,我们眼科加强了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将传染病疫情工作列为科室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使我们眼科的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无法固定时间、集中全员接受培训,我们就采用送培 逐级方法进行,即先派若干名骨干,如疫情诊断报告的医生、负责消毒隔离的护士长等参加培训学习,然后由其做为“师资”利用早会科会时间对科室全体人员进行培训。这样化整为零的有效利用时间,充分发挥医护人员的专业优势,保证医疗保健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培训学习手段的进步,以往照稿宣讲理论已被生动形象的多媒体教学代替。利用微机技术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配以透彻的课堂理论讲解,同时适时穿插播放电视教学录像,保证培训收到好的效果。在防治SARS、禽流感期间,医护人员的防护 服穿脱程序非常重要,我们采用先放录像图片讲解,然后现场“真人演示”说明,最后每个学员上台现场操作,逐个打分通过,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并正确掌握执行。

院领导重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管理体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院领导的重视是关键,健全组织机构是保障,规章制度是行动指南。传染病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医院上等级达标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指标之一。院领导经常在各种会议上强调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为更好地开展疫情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分管院长负责全院传染病疫情报告领导工作,各科室主任对本科室的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工作负责。

依法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建立严格的传染病报告制度。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公民和机构都有法定的义务和职责。搞好传染病疫情发现、报告及管理工作,不仅是医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减少传染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一件大事。医务人员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职业人群,我院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的疾病种类、报告时限、报告方法及医院报告流程、特殊项目的填报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以增加临床医生的可操作性。

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的报告意识,眼科采取定期培训和在职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两种形式,组织全科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和传染病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内容为传染病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各种传染病诊断治疗标准、消毒隔离措施、医护人员防护办法及新发传染病防护知识。

在全眼科的业务学习中,定期请感染科医师主讲传染 病的诊断、治疗、预防进展,以达到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和报告的质量。

疫情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检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纳入科室的综合考评,并与劳务费挂钩。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各科室和广大医务人员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思想意识,端正了工作态度,使我们眼科的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由被动转向主动,工作走向了良性发展之路。

我们眼科制订了各项制度、组织人员学习培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机制等管理模式,真正做到对传染病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避免了传染病疫情漏报、误报的发生,使传染病管理纳入医院质量管理的轨道,有效地控制了院内传染病的流行与暴发。

《执业医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眼科 孙玉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逾5年。它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医师立法的空白,是卫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正确地履行医师的职责,保护人民健康,促 进和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执业医师法》反复细致地学习,我们眼科医生有以下体会。

一、保证了医师队伍的质量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我国医师队伍的质量参差不齐。医师队伍中绝大多数人毕业于国家正规院校,取得了相应学历,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钻研业务,奋发进取;但也有部分人取得学历后,不思进取,无相应的工作能力;更有一部分人根本就没有学历,而是通过各种关系或根据各种名目的特殊政策而成为医师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各类办学机构陆续设立,办学目的不单一,很难保证医学教学质量;另一方面,国家鼓励社会办医,受经济利益驱动,有些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大量充斥到医疗队伍中,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成为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建立一种科学、公平、公正的办法检验各类人员水平,把住医师队伍的入口,划定医师的“准入”界限,是非常必要的。《医师法》从三方面保证了医师队伍的质量:1.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规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一定的临床试用期,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考试合格,仅 仅取得了行医的“准人证”,若要行医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卫生行政机关以颁发许可证的行政管理方式,对医师行医进行严格把关,只有经过注册,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未经医师注册仅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对未取得医师资格或未进行注册擅自行医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3.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 托,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试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对医师执业进行动态管理。

二、将职业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医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这一条就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内两个不同的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关于善恶、是非的观念和依此评价人们的行为正当与否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人们应该怎样做,多是一种义务,履行这种义务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而无相应的权利为对价,违背道德规范主要是受社会舆论的谴责;而法律虽然也是一种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它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违背法律规范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卫生部1988年12月5日发布的《义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为: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得以医谋私。5.为病人保守秘密。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医师法》对上述职业道德规范中除第六项外,几乎都作了明细规定。本法的第24条、第27条也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此点应引起医师们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也应看到,在医疗机构中违背职业道德的事却时 有发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卫生系统的声誉。《医师法》将职业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高度,使医师的管理工作有了法制的保证,加快了医师队伍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步伐。

三、明确了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医师从事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神圣职责,周而复始地进行着大量的诊查、治疗、咨询服务和科研、教学工作,与医院管理者、专业学术团体、患者及家属形成了密切的社会关系。明确医师在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保证医疗工作走向正规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医师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诊查、处臵、出具医学证明、参加学术交流、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等。这样,医师履行职责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也就是说,医师有本法第21条规定的权利,国家及卫生行政部门有保障医师行使权利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作为医师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按本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热爱医师岗位,树立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上可见,医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医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只有充分履行了义务才能完整的享有权利。

四、承担法律责任的多样性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是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在1997年以前,医师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当 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中则无明文规定,而是比照玩忽职守罪量刑的。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和《医师法》的实施,医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和种类也随之增多,医师从业的危险性也就越来越显现出来。第一,引发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受到其隶属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医师作为卫生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发生其所规定的12种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这一规定,是因《医师法》的实施而增加的对医师的行政处罚。医师以医疗服务为职业,一旦受到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将面临失去专业技术职业,失去谋生手段。这不能不说是对医师执业活动的严峻考验。第三,医师作为平等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医师法仅对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对合法行医者发生医疗伤害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但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所致民事赔偿案件中,多引用《民法通则》第119条,作出了对一般医院来说近乎天文数字的赔偿判决,直接责任人则按一定比例 承担对医院的判决,对医师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第四,对违背刑事法律规定,产生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1997年刑法新设立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尽管现在还有待司法机关对“严重不负责任”条款作出明确司法解释,但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对认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处以刑罚。医师从事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事业,是一项高尚的职业,同时又是人命关天、责任重大的职业,稍有疏忽就有可能损害病人的健康,而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医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技术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医师的义务,千万不能因一时的疏忽而触犯法律。通过学习,我们全体眼科医生认识到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把学习《医师法》当成执业活动的第一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医疗诊疗活动,执行执业规则,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使医疗卫生行业步人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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