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施行 说明_51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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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3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7)结论是否正确。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4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5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成后预期情况,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同时,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6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7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备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条要求的内容;(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

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有效;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建设项目概述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方案描述;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是否采纳;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备可行性和针对性;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实用性负责内容。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设计单位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设计过程及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52、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内容。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自验收过程和专家验收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现场整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整改建议);

(4)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5)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6)明确保证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内采取措施保持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在任何时间都保证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4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时进行。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过程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是否全面;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5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7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2、建设单位自验收情况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6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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