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城镇化不能侵害农民权益_中国城镇化就是害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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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城镇化不能侵害农民权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日前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加重视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一些专家表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必须适应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新农村建设:不能赶农民上楼

温家宝总理强调,农村建设应保持农村的特点,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理事长李兵弟说,在城镇化的大趋势下,城市和乡村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发展任务,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并不是要消除这种空间发展上的差异,也绝不是要把农村变为城市,而是要求城市和乡村在发展条件上要尽可能地公平,在发展成果上尽可能共享。“一般来讲,农村要承担起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以及能源安全的重任,保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李兵弟说,“从这个角度讲,新农村建设要符合农村自身发展特点,尊重农村几千年来形成的自我平衡、自我循环的发展规律。”

“我在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给农民盖楼高达32层,完全脱离了农民的生产生活。虽说现在一些地方具备了让农民上楼的基本条件,但是应植根于农民自己的宅基地上,而非成片建设的模式,特别是要尊重农民自己的选择。”他说。

在新近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表示,2012年将加大村镇建设力度,研究制定镇和村庄规划指导意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对此,李兵弟认为,农民居住分散,必须做好以镇域为基础的整体布局规划,要和农村组织生产规模、政府公共设施配置、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相适应。

征地制度改革:相应法规出台进入“倒计时”

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一些人士认为,这几乎给这项工作实施了“倒计时”。

产权证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实现,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和产权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无证”,使农民缺乏捍卫权益的法律凭据。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表示,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8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

农民工进城:绝不只是改变户籍

温家宝总理指出,要使进城农民工真正成为城镇居民,绝不是改变一下户籍那么简单。我国人口规模巨大,只靠几个城市圈和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不可能完成人口的城镇化。要合理引导人口流向,既要采取措施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逐步安家落户,又要引导产业向内地、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让更多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让农民工进城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理应享有城市的保障。”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说,“现实情况却是,他们无法享受城里人的包括就业和社保在内的各种政策和待遇,这就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例如‘春运’和‘招工难’等。”

去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周天勇对此表示,吸纳这一庞大的群体当然不能只靠几个城市圈和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把农民工导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更切合国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说,“十二五”时期,各级政府将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以推动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为重点积极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此外,将以放宽中小城市落户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国土部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禁赶农民上楼

增减挂钩试点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28日,国土部发布红头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提出完整的政策要求,明确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

尊重农民意愿被放在重要位置。“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在土地互换和开发经营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通知》明确,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同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国土部指出,农民新居和新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主要应由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收益平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增减挂钩试点带来的实惠。

根据《通知》,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通知》明确指出,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未经国土部批准不得开展试点

对挂钩试点资格的取得,《通知》指出,未经国土部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此外,农村内部乡村、村村挂钩推进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的试点项目,也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内,纳入试点管理。

国土部要求,已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对在国家下达增减挂钩指标外,自行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的,经严肃整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规范要求的,作出分年度核销指标的计划安排,报部审定后,逐年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凡不符合试点规范要求且未开工的项目应一律撤销。

根据《通知》,增减挂钩项目必须封闭运行,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部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指标规模之内,严禁擅自扩大增减挂钩指标规模或循环使用计划指标。

国土部表示,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指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向项目所在市、县下达新的增减挂钩指标,不得安排新的增减挂钩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度政策,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2006年以来,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几年来,试点地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土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认识增减挂钩试点的重大意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和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积极主动、严格规范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是有效推进 “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努力创造保障和促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

正确把握基本要求。各地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及各业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依法推动、规范运作、民主公开、量力而行。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防止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坚决防止侵害农民权益,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健康有序推进。

二、统筹安排增减挂钩试点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远郊有条件的集中民居新村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以保障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省级要编制好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并报部批准实施;市、县要编制好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区、市)审批,报部备案。今后,部批准增减挂钩试点,包括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中的增减挂钩项目在内,将以地方增减挂钩规划、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作为重

要依据。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要以农民自愿且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通过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平衡项目区建设资金,支持小城镇和中心村新建新区发展经济,切实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要选择基层组织凝聚力强、国土资源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三、严格把握增减挂钩试点条件

坚持严格审批、严控范围。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经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农村内部乡村、村村挂钩推进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的试点项目,也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内,纳入试点管理。

坚持严格标准、从严管理。已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要抓紧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土资发〔2011〕80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认真严肃整改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将试点项目上图入库,报部审定。对在国家下达增减挂钩指标外,自行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的,经严肃整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规范要求的,作出分年度核销指标的计划安排,报部审定后,逐年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凡不符合试点规范要求且未开工的项目应一律撤销。

坚持项目管理、封闭运行。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建新与拆旧相对应的原则设置项目区,合理确定拆旧建新规模和比例。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部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指标规模之内,严禁擅自扩大增减挂钩指标规模或循环使用计划指标。

四、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在土地互换和开发经营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确保收益返还农村。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农民新居和新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主要应由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收益平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增减挂钩试点带来的实惠。各省(区、市)要研究制定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的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办法,确定收益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分配和用途;要建立地价评估、资产审计机制,实行公示制度,确保收益返还和使用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做好土地确权登记。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

五、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优先保障“三农”建设。增减挂钩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尽可能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配套建设,确保复垦的耕地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有条件的,应积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要优先保证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项目建新地块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内。严格增减挂钩项目考核。增减挂钩试点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建设用地面积不扩大,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要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确保复垦耕地有效利用。试点市、县要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拆旧复垦等情况负责,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指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向项目所在市、县下达新的增减挂钩指标,不得安排新的增减挂钩项目。

强化增减挂钩试点全程管理。各试点地区要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下达、使用和核销实行全程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要实时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的组织管理,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的责任机制,共同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研究,注意总结土地制度创新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调研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现场观摩,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完善制度措施,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健康有序推进。

此文件有效期为6年。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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