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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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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市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是指经省“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员。
第三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统一核发的《资格证书》,不准无证擅自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条吉林省建设厅是全省“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造价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业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第七条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三年。2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二年。
第八条申报材料及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吉林省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登记表》(以下
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
2填写的《登记表》连同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申报材料经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一份材料(不包括原件)连同申报合格人员汇总表(含软盘)送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培训教材由省造价管理部门指定或编写。
第十条报考执业资格的“造价人员”,由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
第十一条授课教师应是正规学校教授过相关专业的教师、注册造价师、“造价人员”。
第十二条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授课教师简历报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培训地点应设在正规院校或培训中心,每班人员应不超过40人。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凡申报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于双数年7月份的第三周周六上午8时30分-12时30分。
第十五条省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拟定试题。
2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3组织批卷,确定取得资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4印制试卷、《资格证书》、登记表、准考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审核报考人员资格,报送考试人员材料。2各项考务工作。3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及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于8月30日在吉林造价信息网(www.daodoc.com)上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执业范围
第十八条“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执业。
第十九条“造价人员”的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估。
2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7与工程造价来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概预算专业人员”可在“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师)的指导下从事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文件,需经“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造价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造价人员”名称。2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3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个人执业专用章。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造价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3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5按照有关规定提从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造价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资格证书》人员,到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一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我省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持有专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人员,可持证书在我省从事本系统本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八章
单位变更
第二十七条“造价人员”单位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造价人员”在工作单位变更后两个月内,应办理变更手续。(二)单位变更申报程序:
1非中介机构“造价人员”单位的变更:
持本人《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申请表(到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一式二份。
2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房地产评估等单位)“造价人员”单位的变更。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当地人才(县级以上)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及社保公司出具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证明。
3变更人持以上材料到省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到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章
造价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造价人员”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造价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内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每二年举行一次,时间安排在“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年检之前,由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有多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每次可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凭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参加《资格证书》年检。
第三十三条“造价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第十章
造价人员资格年检
第三十四条“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接受年检。
第三十五条“造价人员”资格年检从二○○三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在单数年的3月1日~31日进行。由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下列材料: 1执业资格年检表(到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2《资格证书》。3工作业绩两份。4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3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年检合格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合格人员汇总表(含软盘)送省造价管理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合格人员名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于4月10日在吉林造价信息网上发布。
第三十九条“造价人员”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省造价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章
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十条“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十一条《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丢失,本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到省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十二条“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申报“造价人员”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年检过程中,采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手续取得《资格证书》的或通过年检的,由省造价管理部门注销《资格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四十四条“造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省造价管理部门注销《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在社会媒体上与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造价人员”徇私舞弊、损害国家或当事人利益的,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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