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换届问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社区换届”。
问:村“两委”换届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我县从5月份开展了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集中整顿,6月份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并进行了调研,摸清了情况。7月份全部开展。为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7月中下旬进行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8月份开始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9月份全面结束。
问:第五批选派干部是否要参加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
答:第五批选派干部到2014年5月份任期已满两年,省委决定,选派干部任期延至9月份,其主要任务是抓好村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村“两委”换届工作。除已经明确继续在现任职村留任的选派干部外,其他均不参加村党组织换届选举。
问: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要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问:哪些人一般不宜提名为“村两委”候选人(限制性要求)?
答:县里文件上已明确了12种情形的人一般不宜提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2)刑满(含缓刑)释放未满五年的;(3)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未满两年的;(4)被开除党籍未满五年的;(5)拖欠集体公款的;(6)计划外生育虽已查处结案,但未满五年的;(7)长期闹不团结、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散布与党的现行政策相违背言论的;(8)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9)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10)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11)利用各种手段、方法进行贿选和干扰选举的;(12)其他原因不宜推荐提名的。
问:哪些人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答:中组部规定:党员因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根据省里实施意见:对长期在外等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也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问:这次的“两推一选”中的“两推”与前几届有何区别?
答:这次的“两推”是指党员和群众推荐、乡镇党委(开发区工委)推荐,前几届是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这样的改动,其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两推”时,不管后来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要直接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前几届“公推直选”是这样推荐的,而“两推一选”只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
问: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参与推荐的村民代表是第八届村民代表,还是改选后的第九届村民代表?
答:改选村民代表工作应严格依法依规操作。考虑到村党组织换届在先,村民代表改选工作一般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之后进行,因此,参加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即,“一推”)的村民代表应为第八届村民代表,不需提前安排村民代表改选工作。
问:《实施方案》规定“村党组织在得票数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对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是否只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来确定20%的差额比例,还是由村党组织综合考虑候选人资格条件来确定?
答: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不能简单按照得票多少,应在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综合考虑候选人资格条件、班子结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等多种因素,经过反复酝酿后,由村党组织将初步人选报乡镇党委审核。如乡镇党委(开发区工委)审核认为有不宜列入村党组织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向村党组织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村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
问: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时,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如何掌握参会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比例?参会党员和村民代表是否均要各自过半?
答:《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时,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即参会党员和村民代表应分别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不得设定参会党员与村民代表的比例,尤其要防止参会党员人数过少。
问:党员和群众推荐环节中,缺额人选在另行推荐时,是否可以等额推荐?
答:另行推荐办法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尤其是综合考虑候选人资格条件、班子结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等。可以在未列为候选人初步人选且得票较多的被推荐人中等额推荐,也可差额推荐。确定另行推荐办法需经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
问: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对象,经乡镇党委考察后,认为不宜列为预备人选的,是否应做调整?调整后,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不足20%的,应如何处理?
答: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对象是经过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乡镇党委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后确定的。乡镇党委考察后,对不宜列为预备人选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缺额人选应经过“两推”环节,在村党组织重新上报后,由乡镇党委进行考察。
问:村党组织换届时,既被推荐作为委员人选,又被推荐作为书记、副书记人选的,在统计票数时是累计票数还是按单项统计?
答:可合并统计总得票数,在确定人选时要兼顾按职位得票情况。在“两推一选”中可实行“下加法”,即计算推荐票、选举票时,可对人选上一个职位的得票数下加到下一个职位的得票数,而且是逐级就低下加。“下加法”并不违背投票人的意愿,因为一般来说投票人信任某党员具备担任高职位的能力,同样更会信任其具备担任低职位的能力。“下加法”的使用,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二要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
问: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果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委员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能否等额选举?
答:党员大会选举办法,事先应充分酝酿,并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直接选举时,可以采取委员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等额选举。
问:当村党组织委员会选举采取先选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后选书记、副书记的选举方式时,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和批复中是否要明确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答:应该明确。中组部、民政部编印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中附有“请示”和“批复”参考样式。
问:选举能否投弃权票,对某候选人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
答:选举时投弃权票,也是选举人的一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对弃权票的计算方法,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种是把弃权票与不赞成票一样对待,投弃权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票上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应选名额,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另一种是把弃权票看做是对某一票(或几票)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选票上赞成票不超过应选名额减去弃权票数的差,即认为该选票有效。这两种办法究竟采用哪一种,各地在每次选举前制定选举办法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经多数选举人通过后执行。
问:确认选票是否有效的原则是什么?
答:确认选票是否有效,主要是看选票的填写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问:如何确定候选人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答: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的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比缺额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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