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院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市肿瘤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4〕60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暂行)》(赣卫规财字〔2010〕83号),现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卫生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卫生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卫生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资金分配责任制和资金使用责任制。
第四条 卫生专项资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
第五条 医院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 使用卫生专项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监督评估要求。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应报送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审定、备案。
第七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或专账,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应明确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
第八条 项目财务人员应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根据卫生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按时编报财务报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协同项目执行人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考评。
第九条 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主要是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药品费、耗材试剂费、培训费、宣教费、管理费、人工费、工作补助、救治补助和其他等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内,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支付应明确项目方案名称、年度、下达资金文号、资金用途和支付额度等;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统一正式收据或发票,且内容完整、清楚;劳务费、讲课费、人员费用、工作补助等发放给个人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签字和相关信息;培训经费开支必须有培训记录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报账凭据,应有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负责人签名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报账。
第十一条 卫生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设备与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卫规财发〔2007〕2号)规定执行,严禁变为私有财产。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基建等,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使用,应按《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4〕6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为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
(五)其他。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和考评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评,并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六条 医院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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