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公示栏_北京法律援助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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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执业人员公示 服务承诺

一、工作日有专人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其中星期五为局长接待日。

二、做到热情服务,耐心细致,语言文明,有信必复,有问必答。

三、对交齐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耐心向当事人解释不予援助的理由。

四、法律援助热线为: 执业纪律

一、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损害受援人利益。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钱物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受援人权利义务

一、受援人的权利:了解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可要求更换承办人员。

二、受援人的义务:提供其经济状况证明;提供案件证据材料;协助调查案件事实;及时告知获准法律援助后经济和案情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违诺违纪举报方式

一、设立举报(意见)箱;

二、设立举报电话;

三、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询意见函。法律援助流程图

(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值班律师进行必要的记录)(申请人提供户口薄或身份证明)法律援助咨询 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格及经济状况证明和案件的相关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

对不予援助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复查无效 复查有效

符合条件给予援助 发出援助通知书 办理委托手续 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法律援助范围

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9、省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管辖

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义务人的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审判地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之外,我县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项赔偿的(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所在村、居委会的经济困难证明,由所属乡镇加盖公章复核。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 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求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可证明是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律服务法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项业务由主任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他人员明确分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二、学习制度: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本单位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安排一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交流情况,介绍经验,部署任务,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司法局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

五、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定期将各项业务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六、统计制度:各项业务工作的数据按规定及时准确统计上报。

七、总结评比制度: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二、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三、应聘担任乡镇机关、乡村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主要向聘请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经济谈判和经济决策,帮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

2、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及其其他法律文书;

3、代理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

4、宣讲法律知识;

5、其他法律事务;

四、办理公证业务的辅助性工作;

1、宣传公证基本常识;

2、联系、介绍公证事项;

3、代当事人起草和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4、受公证处的委托,协办公证业务有关辅助性工作,如调查有关公证事项,送达公证文书,了解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

五、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六、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包括: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2、培训基层调解人员。

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疑难纠纷和一般经济纠纷。

八、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领导全所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和企业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秉公办案,严格执法,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热情真诚服务,讲究职业道德,不得压制和刁难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工作认真负责,讲究办案质量和效益,注重社会效益,廉洁勤政,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严歪风邪气,自觉遵守职业纪律,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收取高额报酬,严格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群众监督。

四、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隐私以及不予公开的其他与本案有关联的人和事。尊重当事人的风俗习惯,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五、业务工作接受市司法局指导,定期汇报情况,经常研究案情,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管理监督。

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已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和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和公正处的指导和帮助。

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

社会矫正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

一、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二、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2、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责令书、矫正对象接社区矫正保证书;

(五)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活动情况月汇报(按时间顺序);

(六)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八)矫正方案;

(九)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五)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六)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三、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四、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五、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六、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七、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八、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70克A4纸。

九、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将该矫正对象档案移交所在县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转交的衔接工作。

二、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三、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六、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七、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八、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九、依照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十一、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十二、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十三、秉公执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十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报到制度

1、矫正对象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责令其严格遵守。

2、矫正对象每周一次(可用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未成年的矫正对象需由监护人陪同),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后,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遵规守法及思想改造情况。

4、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司法所应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并采取有关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监管制度

1、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对其单位、家庭等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监护要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3、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4、矫正对象应当服从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制度

1、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集中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任务。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活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行政区域。

2、经过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在发给其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五、客制度 1、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向司法所报告,并将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报区县司法局批准。

3、矫正对象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4、为防止矫正对象收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动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六、公益劳动制度

1、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公益劳动。

2、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司法所职责范围 司法所职责范围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冶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二、评比制度: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三、回访制度:对司法所和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的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落实情况。回访包括:调解工作九章五十三条和鉴证。

四、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和司法局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苗头和可能发生械斗的闹事事件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所长职责

司法所长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

一、管理指导村司法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的有关的司法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经常进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宣传普法工作的落实,以及抓好司法所的全面建设和所有人员的管理教育。

四、指导好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与法律服务主任搞好配合,密切协作。

五、抓好“148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做好畅通无阻,服务热情,有问必答,出答及时。

六、抓好解教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经常过问了解释放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

七、了解报告群众对现行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互通情报,当好“参谋”。

八、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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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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