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_九江经济开发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52: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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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具备九江学院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孤儿、收入低、烈士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残疾或父母年老多病,家庭经济来源很少;

3、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家庭经济基础差且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身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学生: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

第四条 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l、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

第五条 贫困学生档案建立的程序

1、每年11月贫困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建档、调整或补充建档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2、班主任辅导员通过调查、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法确定本班建档、调整对象;

3、所在学院核实、确定贫困等级;

4、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建立、调整贫困学生档案。

第六条 贫困学生资助途径可分为学费减免、学费缓交、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政府拨款等。按国家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第二章学费减免、缓交

第七条 学费减免额度

一类3000元/人·年

二类2000元/人·年

三类1000元/人·年

第八条 属特困生、贫困生且需减免学费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减免的书面申请。班主任通过调查、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法确定本班初步减免对象,由所在学院核实,确定减免金额,并填写《九江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学生资助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到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按时正常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并注明缴费最后期限(最长期限为一年)。学院审批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经批准学费缓交的学生逾期不交纳学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缓交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学生遭遇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第十一条 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一般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本

科、专科学生。详细内容参见《九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是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方式。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依照《九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社会团体、个人资助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生活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具体资助办法专门行文。此项资助一般由二级学院从生活困难学生中推荐,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资助方审核确定人选。二级学院须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须做好与资助方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政府拨款的其他形式资助

第十七条 政府拨款的其他形式资助,例如国家助学奖学金等,其评定办法、评定指标、发放金额等,学校严格按照政府下发文件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时应综合考虑该生在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表现。

第十九条 困难学生每学年享受的各种资助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该生每学年应交纳的学杂费总额。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者;受党、团组织、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学习不努力者;生活不节俭,以及有吸烟、酗酒、高消费等情况者,视情节取消或降低相关资助。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或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须归还所享受的资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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