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07151804468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四川省千人计划公示”。
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
(暂行)
一、发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发证范围
我省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领取《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在本《实施意见》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内。
三、基本原则
(一)持证、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辖区内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按所辖地总量控制指标核发,辖区内无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所辖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等管理需要进行核发。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实施主体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我省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11项条件:
(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项目);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八)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九)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十)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上述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七、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审批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发证。
达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11项条件的,应确定该排污者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
未达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11项条件中的第(一)、(二)、(三)、(六)项规定之一的,不予发证;
未达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11项条件中的第(四)、(五)、(七)、(八)、(九)、(十)项规定之一,且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前30日内,排污者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
排污许可证需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八、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及时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向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将一个或一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会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排污者颁发。
九、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将排污许可证审查和颁发情况向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每年6月5日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审查和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十、排污许可证的种类和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一、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一)正本应载明主要事项。(1)持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3)有效期限;(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副本应载明主要事项。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的主要事项是:(1)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2)排放口的数量,各排放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3)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4)年度审验记录;(5)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6)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要求;(7)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
十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的变更。(1)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提前15天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二)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申请延续的条件,按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三)排污许可证的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15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的年审。排污者在持证的有效期内的每年12月,向颁发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审。不按规定申请年审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十三、排污许可证的印制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和《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规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领取。《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本《实施意见》仅作为目前我省开展对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的暂行依据。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规或规章颁布后,按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放并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辖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有单位在年内办理排污许可证换证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
1、排污许可证(格式)
2、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格式)
二○○八年七月八日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指南撰写时间:2009-05-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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