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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居住证要求
篇1: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网上办理流程
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办理流程
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加大办理居住证难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
1、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
2、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
现将个人办理居住证流程整理如下:
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index,(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两个模块为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
1、居住登记:现居住房屋申报(须将现居住房屋申报后方可进行居住证申请);
2、居住证/签注申办:申请新版居住证,以及后续每年居住证签注续签;
二、注册
1、右下角,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两个模块分开注册(建议两个模块设置相同账号名、密码、密保等,方便记忆与登陆);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个模块;居住登记模块,还需要填写拟申报的房屋信息(申报现居住地址);
3、填写个人其他信息,牢记两个密保问题和答案,后续使用找回密码功能时可能会用到。
三、居住登记
1、注册成功后,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登陆,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登记后界面、申报居住登记、立即申报(或者点击左侧房屋住户管理、添加房屋);
3、输入楼栋地址和大致小区名称,可搜索出相关楼栋地址,确认地址、登记成功;
4、登记成功的地址如下:
四、居住证/签注申报
1、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证/签注申办后,选择办理居住证、立即办理(或点击左侧居住证管理-办理居住证):
3、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业务申请表》:
3.1、受理点可自行选择(可选择住所或公司最近的受理点);
3.2、申请类型选择“首次办证”;
篇2: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网上办理流程
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办理流程
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加大办理居住证难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
1、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
2、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现将个人办理居住证流程整理如下:
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index,(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两个模块为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
1、居住登记:现居住房屋申报(须将现居住房屋申报后方可进行居住证申请);
2、居住证/签注申办:申请新版居住证,以及后续每年居住证签注续签;
二、注册
1、右下角,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两个模块分开注册(建议两个模块设置相同账号名、密码、密保等,方便记忆与登陆);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个模块;居住登记模块,还需要填写拟申报的房屋信息(申报现居住地址);
3、填写个人其他信息,牢记两个密保问题和答案,后续使用找回密码功能时可能会用到。
三、居住登记
1、注册成功后,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登陆,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登记后界面、申报居住登记、立即申报(或者点击左侧房屋住户管理、添加房屋);
3、输入楼栋地址和大致小区名称,可搜索出相关楼栋地址,确认地址、登记成功;
4、登记成功的地址如下:
四、居住证/签注申报
1、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证/签注申办后,选择办理居住证、立即办理(或点击左侧居住证管理-办理居住证):
3、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业务申请表》:
3.1、受理点可自行选择(可选择住所或公司最近的受理点);
3.2、申请类型选择“首次办证”;
篇3:2016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全文
2016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旅馆业单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娱乐、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营活动的;(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作或者贩卖淫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八条 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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