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转厂的相关问答(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延迟焦化设备问答”。
8、*来料加工厂转型前应计划哪几个方面?
答:作为企业,转型前期计划主要包括:资产清点、资产价值鉴定、转型成本税费对比、合同手册平衡、新设独资企业计划等方面。
9、*请问来料加工企业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怎样转到新成立的三资企业?
答: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黄埔海关就解决转型企业已解除监管设备实物出资到三资企业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多次协调,基本上解决该难题,减轻了转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转型企业可以提交原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解除监管报告及设备清单、价值评估报告等资料,到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管理科办理验资询证相关手续。外汇管理局需将转型企业提供资料发函到设备进口海关进行核查真实性。企业领取到外汇管理局的询证回函后,可以办理验资手续。
29、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以国内购买设备的方式作为新设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其使用过的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国税局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如果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
按此方式转让的设备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核定价值后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来料加工企业处置其不属于第1款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按设备转让交易价格与海关报关单价格差额的25%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让交易价格低于海关报关单价格,则该项交易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亦可按销售普通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4、对进口超过5年的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能不能允许以无偿租赁方式交于转型后独资企业使用?
答:对进口超过5年的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如果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外方所有,设备没有离开中国境内,无偿借给外方的投资方企业使用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8、来料加工企业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申报金额有无限制?
答: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50、来料加工企业转独资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答:对于“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的问题,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海关已向上级部门请示。目前东莞海关做法是:由设备原进口申报日起,至企业办理结转报关申报日止,未超过5年即为尚在海关监管期内,海关予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51、在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时,如果无法提供完整的设备单据,能否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答:根据东外经贸〔2009〕108号,海关允许资料不齐全的转型来料加工企业凭设备协议手册上原设备的进出口记录或原设备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56、已过监管期的来料加工企业设备转到三资企业使用是否需要到海关办理手续?如何办理?
答:来料加工企业设备转到三资企业使用,需按照规定到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若设备已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便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可由三资企业以国内购买设备方式转入三资企业使用
73、*据闻5年以上的设备可做实物出资,请问具体手续怎么办?
答:已解除监管设备的验资询证手续:(1)提交原进口报关单原件、海关解除监管报告及解除监管设备清单原件;(2)提前解除监管的设备,需提交补税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3)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品价值评估报告》或《商品价值鉴定书》;(4)外经贸局关于同意以已解除监管设备出资的批文(附设备清单并加盖外经贸局印章);(5)其他。
相关单证经海关等部门核查属实后,可以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涉及检验检疫方面问题
79、以设备做实物出资,以及将设备销售给独资企业应由哪个部门、公司做评估? 答: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可分为法定鉴定及检验鉴定(民事行为的鉴定业务)两部分。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实物作价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办理外商投资财产进口价值鉴定工作。东莞地区目前由检验检疫局机电科实施鉴定。
对独资企业,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
对“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的,需向外汇局提交有关材料,外汇局经审核确认该转型投资的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对外付汇后,可根据其商品价值鉴定书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并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同时,在文件的附件9中要求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于此类业务不属检验检疫局强制性鉴定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对整个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只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目前东莞地区此类业务由中检集团(CCIC)东莞分公司等具备资质的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受理此类价值鉴定申请。
80、实物出资设备(不作价设备)的价格如何界定?验资怎么做?能否就实际手续进行详细的说明。
答: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SN/T0614-1996)对外商投资财产实施鉴定,价值鉴定的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方法。现简述如下:
市场法:参照与被鉴定财产相同或类似财产的现行市价,经比较、调整,确定被鉴定财产的价值。
成本法:根据被鉴定财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其有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形损耗等因素,确定其价值;或者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和使用年限,考虑其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其成新率,得出其价值。
收益法:根据被鉴定财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被鉴定财产的现值。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做出鉴定结果的鉴定机构,或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81、*转型企业的产品出口还需要重新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吗?
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456号),对转型前已获得玩具、陶瓷、机电等产品出口质量许可的企业转型后在没有改变生产地点、产品种类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交齐申请资料,经驻粤直属局审批后可免于现场评审换发出口质量许可证;认可转型前出口服装、鞋类和玩具企业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检验监管资质文件。
另外,该通知里还明确了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进境(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出口卫生备案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等检验检疫审批项目,全面推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以成品形式出口的,简化产品备案、专项检测等手续。对于进口时已备案,并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作为配件复出口的电池,免予出口电子备案;对转型升级后企业报检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为企业提供快速信息变更或重新备案等服务;将3C免办证明审批权和出口卫生注册现场评审权可逐步下放至分支局,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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