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变管理理论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运用_领导理论与权变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42: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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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变管理理论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运用

所谓司法管理,就是管理者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运用管理手段,采用科学方法、程序,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使其发挥整体效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过程。从广义上讲,它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层面,宏观管理涉及整个司法体制的设计、运行,微观管理则是指对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的诉讼运行管理,二是以法官队伍管理为中心的组织人事管理,三是以制度管理、物质装备管理为中心的行政事务管理。狭义上的司法管理,仅指微观意义上的司法管理,本文所论及的亦是这一概念。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经济体制转型而引起的司法转型期。一方面,经济体制变革所导致的诸多社会矛盾的凸显和激化,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这期间,司法管理可谓是“司法能力建设的火车头与发动机”。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司法管理模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导致司法工作陷入困境,饱受理论和实务界人士的诟病。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司法管理工作,已经成了法院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当前基层法院司法管理工作的现实困境

加强司法管理工作,首要的是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工作,这是由基层法院在司法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据统计,我国法院每年审理、执行的近千万起案件中,80%以上都是由基层法院完成的。可以说,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强弱,决定着我国审判机关司法能力整体水平的高低。2004年6月30日,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基层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成果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影响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2004年12月,最高法院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题,对2005全国法院工作进行了部署,肖扬院长在会议上深刻地阐释了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始终坚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

但是,从我国基层法院的现状来看,多数基层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正面临着诸多问题:

1、管理环境不理想

我国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不完全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与要求,成为制约基层法院自身发展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司法地方化、司法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是限制司法管理工作的深层次的体制因素。虽然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离的原则,但这一宪法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后的数次机构改革放弃了国务院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司法机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实际上恢复了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的合一制。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的合一制,既弱化了政府的正常管理,也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尤其是不利于彼此的相互制衡关系。

上述体制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院在人事、财政上对地方的依附关系,而目前许多地方在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供应上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需求,司法资源匮乏,已经成为我国多数基层法院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从财力、物力资源上看,多数基层法院经费不足,物质装备落后,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司法装备与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相去甚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从人力资源上看,法官队伍人员流失、后备不足、人员断层问题非常突出,导致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程缓慢,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求。一方面,司法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法官待遇的完全公务员化,不能充分调动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培养人员对司法职业的归属感,造成了优秀司法人员的不断流失。另一方面,从近年的公务员招考情况来看,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对人才的吸引力正在不断减弱,许多基层法院都出现了人员缺编、断层,甚至无足够审判人员开庭等现象,审判后

续力量难以维续。

2、司法管理模式不科学

司法管理模式是在长期的司法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由众多规律构成的一种固有的系统的思维观念的表现形式。目前,我国法院采取的仍然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长期司法实践证明,这种非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工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管理理念不定型、不统一、不成熟。这是当前我国司法管理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在长期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桎梏下,法院管理理念拘泥于传统的刚性管理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自从司法改革以来,各地法院相继在管理理念上进行创新,提出了人本管理、动态管理等理念,对司法管理工作展开探索,但到目前为止,在司法管理理念的创新和统一上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2)管理组织不符合司法特性。受宏观管理体制的限制,现阶段法院的管理组织仍然照搬党政机关的模式,按照层级分权与集权的方式设置,不能体现司法的专业化色彩,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与要求。

(3)管理权混同。行政管理权与审判管理权几乎完全合一。院长、庭长亲自审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人员审理的案件,表现出司法行政对审判工作的过分介入,并造成行政权凌驾于审判权之上的权力错位现象,既违背了管理的专业化要求,又影响了审判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审判管理行政化。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实践中却悄然泛滥,盛行不已。作为司法管理的中心内容,审判管理并未按照其自身规律的要求进行,而是照搬行政管理模式,专业化特性不明显。

(5)法官管理大众化。在宏观管理体制内,法官管理完全公务员化,没有凸显其司法化和职业化的特性,造成法官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在法院内部管理中,法官管理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无异,没有突出法官在法院人事管理中的中心地位。

在上述两个影响司法管理工作的问题中,司法管理环境问题主要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宏观司法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的,对此,我们不能期望其在短期内得到显著改观,只能在努力优化司法管理模式上下工夫,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其最佳效用,并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不利因素的影响,切实提高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

二、现阶段司法管理几种典型模式的比较

1、刚性管理模式和柔性管理模式

刚性管理指“以规章制度为中心”,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的模式。刚性管理理论将人看作“经济人”、“机器的附件”,强调组织权威和专业分工,本质上是一种以物为本的管理模式。我国司法管理中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属于典型的刚性管理模式:在管理上对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基本上不作区分,采取“一刀切”方式,同等对待;强调依靠刚性的管理制度和命令来进行管理,其核心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行政命令、军事化的激励机制;强调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关系;在制度的实施上讲求“不折不扣”,拒绝弹性。

刚性司法管理模式在我国沿袭已久,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法官来源多样化、职业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司法环境不佳、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它确实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其在管理上的“一刀切”方式,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上的僵化,对工作人员等级关系的强调,并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给司法工作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随着司法工作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这种负面效应也越来越凸显。

与刚性管理相对的是柔性管理。与“以规章制度为中心”的刚性管理不同,柔性管理是指“以人为中心”,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格化管理。柔性管理是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采用非强制性方式,在员工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个人的自觉行动。究其本质,是一种 “人性化管理”。柔性管理理论认为对人、财、物的管理应是一个有机系统,其中人处于管理的中心和主导地位,它强调全体工作人员共同的价值取向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凝聚力、向心力,主张在尊重人的独立人格和个人尊严的前提下,依靠人的价值实现、个性解放、决策参与,激发人的创造性,将个体目标与集体目标融合、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融合。目前各地法院相继推行的人本管理模式,就是典型的柔性管理模式,法官中心论就是其具体体现。

与刚性管理模式相比,柔性管理模式在促进司法自治,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地位等方面,确实具有刚性管理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显然更加符合现代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但是,柔性管理也有其局限性:(1)缺乏严格的工作职责分工,容易形成冲突。(2)缺乏明确的工作标准,工作绩效不易考核、评估等等。而且,从当前基层法院司法管理的环境来看,从其法官的自律能力、专业素养来看,对柔性管理的过分强调可能导致另一个严重后果——放权后权力的失控和滥用。

2、静态管理模式与动态管理模式

静态管理,即规范化、制度化的常规管理,强调预先制订制度、设定目标和事后监督,其功能主要是使管理工作有序,有章可循。这是我国法院管理工作的传统方式,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科学的静态管理对于规范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确实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传统的静态司法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缺点,主要是管理的静态性、时滞性,注重制度的设计、目标的制定和考核的结果,却忽视对过程的管理,结果往往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内部监控软弱无力,实际工作绩效偏离预定目标。

动态管理,就是在制定统一的目标和一定的管理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考核,作出现时评价,并与效益挂钩的一种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原理要求管理者把握管理对象在运动变化的条件下,搜集信息,注意反馈,加强调节,以更有效地实现整体目标,管理实践中必须灵活机动,管理计划要留有余地,管理组织应富有适应能力。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管理模式创新过程中,都相继提出了“动态管理”的口号。

与静态管理相比,动态管理模式注重过程管理,具有应变性、兼容性等优点,更务实,也更加适应面临诸多变数的司法转型期的法院管理工作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动态管理也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等缺点,而且,它毕竟是应经济管理领域中诞生的,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对管理者的个人决策能力的高度依赖,容易影响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因此,对于在管理上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在静态管理上尚不成熟的基层法院,一味强调动态管理,也可能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三、以变应变——司法管理权变理论的提出

通过对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几种模式的分析与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这几种管理模式各具优缺点,没有一种是普遍适用于任何管理环境和条件的绝对最优模式,只有适用于特定环境与条件的最为有效的管理模式。

2、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除前述对立关系以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统一关系。如:刚性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完全没有规章制度的约束必然导致无序、混乱,柔性管理也必然丧失其立足点。柔性管理是管理工作的“润滑剂”,是刚性管理的“升华”,缺乏一定的柔性管理,刚性管理亦难以深入,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高效益管理的源泉。柔性管理并不是对刚性管理的否定,而是在对其优点充分肯定基础上的补充、完善、纠偏和提升。说到底,二者区别的关键并不是要不要采用规章、制度、命令等强制手段,而在于管理的出发点和价值核心是落脚于“物”还是“人”。同样,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静态管理是动态管理的基础,而动态管理是对静态管

理的实现。

所以,对于这几种管理模式,我们不能简单地断言孰优孰劣,更不能在管理工作中僵化地坚持某一种固定模式,而应该采取务实态度,对各种管理模式进行调和,因人、因事、因地而制宜,根据被管理系统内部的变化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变化、改进,按照管理客体的运动规律,做好管理工作,也就是要坚持“法无定法,以变应变”的观点,采用“权变”理论。

权变管理理论由卢萨斯和司徒华于1977年提出,在企业管理领域颇具影响力。“没有绝对最好的东西,一切随条件而定”,这句格言就是权变管理的核心思想。权变管理理论认为并不存在一种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普遍的管理原则和方法,管理只能依据各种具体的情况行事。管理人员的任务就是研究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的各种因素,弄清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从而决定采用哪些适宜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权变管理强调灵活性和适应性,反对有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有效管理模式,认为只能有针对具体情况的有效管理模式,它要求管理者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地处理各项具体管理业务。这样,就使管理者把精力转移到对现实情况的研究上来,并根据对于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从而有可能使其管理活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加有效。权变管理理论是对传统管理学的重大突破,但也存在一个带有根本性的缺陷,即没有统一的概念和标准。

管理环境是影响管理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处在司法转型期,法院工作面临着较大的变数,司法管理的宏观与微观环境均面临着巨大变迁,各地法院管理环境不同、改革工作进程不一,司法管理尚处于初探阶段。虽然各地法院纷纷根据院情,创立了种种管理模式,其中不乏成功者,亦有走入误区的,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公认的普遍有效的管理模式,也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管理理念。复杂动态的管理环境,必然要求采取灵活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借鉴权变理论,可以为我国司法管理模式的创新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1、在对人的看法上,权变理论把人看作是复杂人,认为人是怀着不同需要加入组织的,而且人们有不同的需要类型;不同的人对管理方式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这正为创建以人为本,以法官为中心,对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的司法管理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

2、在管理的范围和涉及的组织要素上,权变理论适用的管理范围是组织的整个投入——产出过程,涉及到组织的所有要素。司法管理是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等所有司法资源的管理,囊括诉讼运行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丰富内容,对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与利用,对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司法管理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司法资源自身的稀缺性,也是出于对降低案件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的司法为民要求的考虑。

3、在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上,权变理论综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各种方法,运用系统与权变的观点,采取管理态度、管理变革、管理信息等手段使组织的各项活动一体化,进而实现组织的目标。这正为当前急于在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寻找突破口,从而实现模式创新的司法管理工作提供了最为丰富的理论资源。

4、在管理目的上,权变理论追求的不是最大,而是满意或适宜,并且是生产率与满意并重,或利润与人的满意并重,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而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司法所追求的,是有效率的正义,而非迟到的或过于昂贵的正义,更非丧失公正的片面的高效率,作为实现司法目标的手段,司法管理工作也必然始终围绕这一目标。因此,从对管理目标的理解上看,权变理论与司法管理工作似乎有着某种天然的契合性。

四、权变理论在基层法院管理模式创新中的运用设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权变理论对基层法院司法管理模式的创新具有现实意义。当然,任何管理学理论都需要实践来检验和支撑。下面,笔者将就基层法院的管理路径谈一谈初步设想。

1、制度建院

将制度作为实现子目标的基本途径,围绕审判管理这一中心目标,构建一个主要由目标机制、激励机制、监控机制、评价机制等四大机制组成的制度体系,并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设计各项规章制度的雏形。在此基础上,发扬民主,集中全院工作人员的智慧,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完成建章立制工程后,通过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优惩劣等措施,进一步抓好制度的落实。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既切实维护其刚性,又注重保持适度弹性,使制度真正发挥效用,逐渐以“制度管人”代替“人管人”。同时,不断对制度加以完善,通过较短时间的努力,初步实现制度建院的目标。

2、质量立院

为确保中心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在基层法院构建四大管理系统:岗位目标管理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和纪检监察系统,并在经费普遍比较紧张的条件下,拨出资金,建立以计算机网络运用为技术支撑的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案件审判流程的信息化管理。通过这四大系统的运作,有效落实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制度,真正强化“四个规范”:规范案件审判、规范审判监督、规范执行工作、规范裁判文书。

3、人才强院

实施人才战略,确立“人人是人才”的人才观,营造一种尊重人、信任人、理解人、关爱人的文化氛围,充分调动和挖掘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只有无能的管理,没有无用的人才”的管理学名言,逐渐扭转由人适应岗位的传统观念,代之以“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和“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的理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素质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关爱工作人员,实施送温暖工程,将从优待警制度化,主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了解工作人员的现实困难,并开展了一系列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队伍凝聚力。

4、改革兴院

积极倡导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推进审判方式、管理方式的改革。在民商事审判中,积极探索以案件类型分类的专业合议庭审判、庭前调解等方式;在刑事审判中,努力探索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在执行工作中,实施“阳光执行”、执行手段穷尽告知制度等举措。

人事管理上,探索因人制宜,分类管理的方式。在横向上将工作人员分为审判、执行人员,书记员,法警和行政管理人员三个类别,在纵向上将其分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工作人员三个层级。从司法工作的特点出发,侧重向以审判为中心的管理发展,减弱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影响,将横向分类管理,尤其是对法官队伍的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从目标机制入手,将工作目标分解到人,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确定其工作目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在对法官的管理上,以柔性管理为主,注重将保证其独立审判和实行必要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在对法警、书记员的管理上,则以刚性管理为主,着重强调其工作的组织性、纪律性;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则采取刚柔并重的方式,要求既其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又要坚持对规章制度和中心任务的服从性。

五、围绕管理目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1、以人为本,激发队伍整体活力

(1)更新理念,构建法院文化。积极推行文化建院,根据工作人员能力特点和岗位职责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倡导工作人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着力构建法院文化。针对目前法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力更新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强化其自律、带头、角色、责任意识,更新和优化其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其管理能力。

(2)积极倡导创新、拼搏、协作精神。开展竞争上岗,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队伍活力。在干部选拔中引入竞争机制,破除排资论辈的旧观念,增强工作人员的紧迫感、危机感,促使其不断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有效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3)更新工作人员知识结构,提高法官队伍活力。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更新工作人员的业

务知识;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讲课,提高工作人员理论水平;举办各类法律学术研讨会,开阔干警的法律视野;开展岗位练兵,开辟理论阵地,创办内部理论性刊物,为工作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提高理论水平搭建平台。

2、围绕中心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向审判、执行等一线部门倾斜的政策:将近年公招的优大生、研究生充实到审判、执行部门;追加投入办公、办案现代化的资金,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对案件审判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新购和更新了部分办案用车,解决案件多和公务用车不足的局面;加强规范化法庭建设等建设工作。

结 语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权变理论虽然产生于其他领域,但对于适逢司法转型期,在模式创新上正处于理论沙漠之中的司法管理工作,适当借鉴该管理理论,应该是不无裨益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权变理论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种即时可用的现成管理模式,在具体运用上,主要取决于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管理者对该理论的理解与运用能力;而且,权变管理毕竟只是一种基础管理,其效用的发挥,还取决于实际管理工作中具体管理方式和手段的选择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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