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审计局文件_舟山市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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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审计局文件

舟审法通„2006‟28号

舟山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

现将《舟山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1-舟山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府法[2006]3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审计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加强依法审计,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实施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在局本级施行。

(二)实施要求-2-切实明确执法主体,科学分解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围绕审计法定职责、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以科学的职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审计执法各岗位、贯穿审计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舟山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长和浙江省审计厅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市政府和浙江省审计厅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市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市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市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八)本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本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承担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十一)组织实施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十三)市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五)对属于本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六)对社会审计机构为属于本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审计立项合法率达到100%。-4-

(二)审计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一般审计项目做到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在作出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之前,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之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告知有关权利,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合法率达到100%。

(三)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依法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审计文书送达率达到100%。

(四)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

(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审计项目立卷归档率达到100%。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办公室

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全局性重要文件;负责以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的文字把关;负责审计宣传、信息、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人事、劳动工资、审计专业职称考评、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后勤

-5-事务等工作。

2、法规处

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审计统计;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贯彻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审计法制法规的学习教育;负责市局各审计业务处重要审计项目的复核;负责组织全市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项目评优;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审计科研和审计学会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部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审计;承担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负责市属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农口各有关单位、普陀山管理局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资金审计;开展相关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财政、金融审计工作;对相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行政事业审计处-6-负责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财政收支;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负责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审计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工作;对相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经贸审计处

负责对市政府经贸、交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授权,承担部属、省属在舟山企业的审计;开展相关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审计工作;对相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6、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对市政府发展计划、城建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对相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7、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协调、组织和落实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计算机审计管理处

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参与计算机辅助审计,并对本局各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推行电子政务,推广使用审计管理信息化系统和审计实施信息化系统,负责局本级信息化网络、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

(二)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舟山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局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8-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法规处复核。复核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延长复核时间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三)执法责任

审计执法按照下列责任划分,分别追究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专职复核人员、法规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的责任。

1、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2、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程序的履行负责;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

-9-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3、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对具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恰当性负责;对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其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应移送未提出移送意见承担责任;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4.法规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复核过的项目应告知而未告知听证、复议、诉讼或裁决申请权及期限的承担责任。

5、分管局领导对下列事项负责:对签发的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对签发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行政执法责任制-10-的要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审计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

(二)评议考核程序

1、处室自评。处室根据考核内容、加分和扣分的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在局域网上公布。

2、上级测评。根据《舟山市审计局机关处室年度要素测评表》进行打分。处室的上级指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

3、同级测评。处室根据《舟山市审计局机关处室年度要素测评表》相互打分。

4、县(区)审计局测评。根据《舟山市审计局机关处室年度要素测评表》进行打分。

5、服务对象测评。实行倒扣分制度,处室全年服务对象测评分为10分。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的使用是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发挥考核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公务员晋升、降级、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1、考核结果与晋职、晋升工资和奖励相结合,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2、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且期间未晋升过级别工资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降职,工资级别

-11-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4、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计算考核年限,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及级别工资的年限从次年重新计算。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容

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诉讼、裁决申请权和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进行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4、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证据不足,或收集的证据严重不实的;

5、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6、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

7、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9、审计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错误或明显不当、适用法规不正确的;-12-

10、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11、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

12、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13、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方式

1、责令纠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

6、调离执法岗位;

7、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方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及按照国家关于公务员有关规定处理。

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程序

1、有关部门、人员通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办理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申诉和举报案件等方式发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提供给法规处。

2、法规处应将他人提供和自行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报告局领导。

3、局领导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法规处、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具体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交有关组织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局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由舟山市审计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后,追究或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主题词:审计 行政执法 方案 通知

舟山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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