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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分公司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事项名称
内资分公司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
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
办理材料
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
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年报
登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联系电话
全市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相关表格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局统一调整。
附
件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3.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1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企业房屋。
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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