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_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1: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

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

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

〔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

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

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

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

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

地情况。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

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

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对重

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2.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六条 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较高省区的奖励,被奖励省区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有关省区相应减少省级财政部门

列支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

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具体措施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军队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

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

同时废止。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

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

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

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http://news.QQ.com2007年04月06日16:39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6日电 据国家林业局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新修订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突破:

一、重新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全社会,各级政府以及直接受益者都应对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给予补偿。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和中央林业决定的要求,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突出地方政府的责任,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规定“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并将原《办法》中“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更名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进一步加大了中央财政的补偿范围。新《办法》将补偿范围由原来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改为“重点公益林林地”,解决了重点公益林林地中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等非有林地的补偿问题,同时有利于解决林业重点工程中在重点公益林区域内造林未成林林地的补偿问题。

三、接受补偿的对象更加宽泛,补偿方式更加灵活。针对重点公益林所有制形式复杂、管护难度大的具体情况,新《办法》对补偿方法进行了重新规范,规定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单位或集体的,规定了管护开支范围是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开支。

四、加大了对直接管护责任者的补偿力度。为切实保证林农的利益,并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办法》将补偿对象更加准确地定义为“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这种提法也符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同时,将省级集中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等项目的经费由原来的每亩0.50元降低到0.25元,并重新规定了支出范围;相应提高了对直接管护的补偿,由原来的每亩4.50元提高到4.75元,进一步保护了重点公益林管护者特别是林农的利益。

五、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或不按要求管理的处罚条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一项长期的补偿政策,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在新《办法》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罚进行了修改。规定凡是“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152号 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

潼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潼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

下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