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案例_腾讯国际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29: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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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协议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通过这一贷款方式,借款人可以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容易筹集到巨额资金;对各贷款银行来说,与银团其他成员共同提供巨额贷款,可避免承担过大的贷款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可分为直接参与型与间接参与型两种。

(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程序

1、委托经理行组织银团贷款;

委托书-承诺书-授权书

2、银团成员的招募;

情况备忘录

3、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署;

成员内部关系三原则

4、代理行的指定。

收付中介

(二)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所谓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先由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然后将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法律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共同组成银团的贷款方式。即参与行不直接与借款人碰面,而是通过牵头行的转让,间接参与国际银团贷款。一般说来,牵头行转让贷款的目的为:

(1)减少借贷风险;

(2)规避各国的强制性法律;

(3)提高利润率,满足银行监管标准;

(4)进行适当地税收安排等。

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有以下几种:

1.权利让与

指牵头银行向各参与银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以及贷款协议项下其他的相关权利;

2.转贷款

指先由各参与银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再将这笔款项转贷给借款人,其条件是牵头银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参与银行的贷款,参与银行对牵头银行的其他财产无追索权。此外,假如牵头银行破产,参与银行也不能就借款人对牵头银行的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合同更新

指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三方达成协议,解除牵头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权利和义务,改由参与银行承担。通过合同更新,借款人与牵头行原有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实际上等于参与行就此与借款人订立一项新的贷款协议;

4.隐名代理

隐形代理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具体是指,由牵头行代理银团其他成员(参与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但不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借款人把牵头行看做是本人,而不是代理人。因此,牵头行将承担所有的贷款义务,一旦借款人违约,只有牵头行有权诉请救济;反之,当牵头行违约时,借款人也只能向牵头行追索。但是,如果这种代理关系被公开,则借款人既可选择向牵头行,也可向参与行行使救济权。

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具体有:

1、消极担保条款

2、平等位次条款

3、稳健经营承诺条款

4、财务约定事项

5、货款用途条款

6、保持资产条款

7、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

银团贷款案例

1.设有一笔银团贷款,价值4亿美元,有1家牵头银行、8家经理银行、20家参与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提供。贷款采用全额报销,其中,牵头银行包销8千万美金,每家经理银行各包销4千万美元。最终,牵头银行承担了4千万美元的贷款,各经理银行提供2千万美金的贷款,其余的贷款由每家参与银行各负担1千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0年。前端费的分配为:牵头费0.125%、管理费0.125%、参与费0.25%,案例分析:

银团贷款是指多家商业银行组成一个集团,由一家或者几家商业银行牵头向贷款人公共提供巨额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亦称辛迪加贷款。银团贷款金额巨大,一般在5亿~10亿美元,且专款专项。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大体分为牵头银行、公共经理银行、参与银行和代理银行。贷款的对象多为各国的政府机构或者跨国公司。银团贷款的费用主要有一下几种:牵头费、管理费、代理费、承担费、参与费、杂费。其中牵头费、管理费、参与费和杂费都是在贷款协议签订之后就一次性收取的,故称为前端费,总数一般在贷款总额的0.5%~1%。而管理费是贷款期间定期收取的,则:

牵头费:牵头行4亿*0.125%=0.005(亿美元)

管理费: 牵头银行0.4亿*0.125%*10=0.005(亿美元)

经理行0.2亿*0.125%*8*10=0.02(亿美元)

参与费:牵头银行0.4亿*0.25%=0.001(亿美元)

经理行0.2亿*0.25%*8=0.004(亿美元)

参与行0.1亿*0.25%*20=0.005(亿美元)

所以,前端费的分配为:

牵头银行牵头费+管理费+参与费=0.011(亿美元)

经理行管理费+参与费=0.006(亿美元)

参与行参与费=0.005(亿美元)

2:有一笔5年的4000万美元银团贷款,于2003年3月20日生效,规定承担期6个月(即到2003年9月20日止);同时还规定,贷款银行从签订贷款协议日1个月后(即2003年4月20日)开始对借款人收取承担费,承担费率为0.3%。借款人的提款情况如下:3月28日支用了1000万美元;4月5日支用了500万美元;5月6日支用了1700万美元;8月17日支用了600万美元。试计算借款人应支付的承担费(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从4月20日到5月5日共16天,未动用贷款余额2500万美元(4000-1000-500),应支付的承担费为:

2500*0.3%*16/360=0.33(万美元)

(2)从5月6日到8月16日共103天,未动用贷款余额800万美元(2500-1700),应支付承担费为:

800*0.3%*103/360=0.69(万美元)

(3)从8月17日到9月20日共35天,未动用贷款余额200万美元(800-600),应支付承担费为:

200*0.3%*35/360=0.06(万美元)

借款人共支付的承担费为:

0.33+0.69+0.06=1.08(万美元)

其他案例

3.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大豆1500吨,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远洋公司安排114号运输。为了防止大豆霉变损失,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货物短重,欲在提单上备注“开仓晒货、在卸货港发生短重,船长不负责任。“为了取得清洁提单。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船长出具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途中,多次开仓晒货。货船抵达目的港后,发现大豆短重 52 吨。收获人要求承运人远洋运输公司赔偿。之后,远洋运输公司凭保函向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索赔,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远洋运输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 1、出具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方之欺诈?

2、法院应该如何审理?

答:本案中出具保函不构成对第三方之欺诈。

法院应该判决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远洋运输公司因货物短重造成的损失。

4.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没有权利撤销,银行只有在审查信用证和提单不符的情况下才能拒绝付款。

5.中国N市C公司(本案保证人),在N市与香港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兴建位于N市的H饭店。之后,B公司与香港A银行(贷款人)签订一份贷款协议,约定B公司为H饭店的建造向A银行借款3000万港元,并约定C公司为该贷款的保证人,C公司为此向贷款人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保证书。

B公司提款后,未按其与C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将资金用于建造H饭店。后因B公司未

按期向A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于是A银行依约宣告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B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C公司立即履行保证义务,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

保证人C公司复函辩称,其担保此笔贷款的目的是B公司将该贷款用于建造H饭店,但借款人B公司并未依约投资,因此属借款人违约在先,保证人有权拒绝为其偿还贷款。

A银行经多次追偿未果,于1988年5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香港法院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判令C公司立即履行保证义务,向A银行偿付贷款本息。后因B公司破产,且香港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大陆执行,贷款本息并未得到偿还。于是A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履行保证义务。

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保证人C公司是否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2)保证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答:(1)保证人应该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本案中的见索即付保证是合法有效的,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此保证的要求,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要求保证人无条件承担第一偿付债务的责任。在本案中C公司已就B公司的借款向A银行出具了保证书,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向贷款人偿还该款项乃理所当然。

(2)保证人的抗辩不成立。本案中签订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合同。此种保证的主要特点就是独立性,即担保责任和基础责任相分离。所谓不可撤销的含义就是指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保证人不能以借款人违反贷款协议为理由对抗贷款人。

6.甲国P公司委托乙国A银行组织一项直接型的银团贷款,于是A银行邀请B、C、D三家银行参加贷款银团。在银团贷款协定中,约定了A、B、C、D各银行的参与比例分别为40%、30%、20%、10%,并指定B银行为代理银行,由B银行设立一个独立的信托帐户。

(1)当C银行未能按期向P公司提供贷款资金时,P公司能否要求代理行B银行或其他银行就C银行应提供的贷款额承担连带责任?

(2)在借款人P公司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后、B银行将该偿还款支付给各参与行之前,B银行破产了。各参与行能否继续向P公司要求清偿,或采取其他方法收回贷款本息?

答:(1)P公司无权要求其他银行(包括代理银行)就C银行应提供的参与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在直接参与式的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各参与银行相互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代理银行也仅负责贷款协定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与其他参与银行之间也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2)B银行作为代理银行是由各参与银行共同指定的,借款人向代理银行偿还贷款,即表明借款人已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各参与银行均无权再向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在代理银行破产时,其信托帐户上的资金仍属于各参与银行所有,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因此,各参与银行仍可依参与比例从该信托帐户中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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