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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剑指权钱交易
治理商业贿赂要在全面把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神的基础上,特别注意突出重点,建立和健全长效机制。
今年3月,西安市儿童医院医生收受医药销售人员红包而被媒体曝光。这可以说是我省治理商业贿赂的一起典型案件。从那以后,“治理商业贿赂”也日渐成为公众关注度很高的词语之一。
前不久,全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在西安召开。省委副书记董雷在会上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提高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水平,全面稳妥地推动我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健康发展。
董雷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矛盾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必将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对此必须有充分的估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有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和办法。
从治理“红包”开始
当前,反商业贿赂成为反腐败工作重点。带着“人情”色彩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已成了实施商业贿赂的载体,成为腐败分子敛财的“帮手”。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必要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礼行为,把治理“红包礼金”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以廓清政风。
医药购销领域是“红包”的“多发地带”。那起西安市儿童医院医生收红包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同时,这也是造成药价虚高和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症结之一。因而,这一领域也自然成为治理的重点。
今年,省药监局在开展治理医药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就确定了六大重点打击内容。其中严禁医药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药监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药监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等。打击方向都直指“红包”。
实际上,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准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同时,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中央还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就是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全方位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在治理中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共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工作方法上则强调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认真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把抓治理与谋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
自查自纠与查办大案要案同时入手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千头万绪,选准切入点至关重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我省的整个治理工作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
在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中都明确指出,开展自查自纠是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一项有效措施。在这方面的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又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且是主动承认的,应当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彻底地说明真实情况并认识错误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目前,全省治理商业贿赂大检查已全面展开,这次检查的重点涉及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专项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财政部门内部及其工作人员等。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有无以回扣、佣金及其它商业贿赂手段承揽业务的情况;在参与招投标中有无与业务委托方串通并收取回扣的情况;在承接业务中,企业财务人员有无索要回扣的情况。在产权交易方面,重点检查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是否按有关政策规范制订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存在越权擅自决定转让产权的行为;是否存在企业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有无与受让方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产权交易机构规范操作的行为;转让价款有无截流、挪用等现象。
在专项资金账户开设和管理中,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否组织招标或谈判等进行公平竞争,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是否“分离”,违规开设或资金量少甚至不用的账户是否及时清理。
对财政部门内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检查其在政府采购、工程基建、商业保险等活动中是否存在收受回扣、佣金或假借劳务费、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受钱财的行为。在行政许可、审批审核、账户开设、中介机构选择及各类会计考试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另外,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违规,也被列入这次治理商业贿赂大检查之中。
在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方面《当代陕西》从省检察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128件133人,其中查办的商洛市委原常委、商州区委原书记张改萍(副厅级)受贿106万元案,中国贸促会西安分会原秘书长张益青(正处级)贪污1708万余元案,国信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原总经理助理雍文挪用公款5787万余元案等案件,在全国都有较大反响。
长效机制与工作方向
省委副书记董雷在近期的一次会议上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全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提出了推进治理工作的主要方向:
一是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二是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反资金外逃等工作力度。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省属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四是注重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快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同时,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讯、电力等行业的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商业贿赂十四大罪状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止商业贿赂剑指技术层面
集中采购模式的建立,旨在体制层面防治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与集中采购模式相配套的公开招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专家评标制度,以及竞争机制、制衡机制的建立,旨在制度层面防治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从实践看,这两个层面的防腐效果较好,尤其是在集中采购模式健全、制度配套、机制完善且贯彻执行有力的地区和部门,此两层面的防腐效果更是显著。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集中在技术操作层面。由于技术操作不规范,使得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界限模糊,改变采购指向、操控采购结果的空间大,灰色地带宽,故而事前难防范、事后难处治。
表现形式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种腐败行为,是供应方为谋求成交机会、或谋求更有利的成交条件,在成交价之外暗中给予(或承诺给予)影响采购结果的个人以物质好处的行为,是采购方相关人员为获取不当物质好处,以不当方式帮助(或承诺帮助)供应方谋求成交机会或更好地履约条件的行为。
在遵循“物美价廉、服务优质政策”的采购理念之下,最佳采购结果(含采购指向和采购条件)只有一个。
供应方为谋求不当成交结果,采购方(含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为获取不当物质好处,必有操控(影响)成交结果的行为。此种行为必然使得采购指向和采购条件偏离最佳采购结果。这种偏离引起的损失,是采购人的机会成本,是政府的机会成本,是供应人的机会收益。贿赂金来自机会收益,是机会收益的一部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以政府成本、公共成本换取个人利益,即以公谋私,是一种腐败行为。
商业贿赂表现为,供应方以谋求不当成交结果为目标,采购方当事人以获取不当物质好处为动机,以供应方暗中给予(或承诺给予)采购方当事人物质好处为手段,采购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权力改变(影响)采购结果,即使采购指向和采购条件偏离最佳采购结果,倾向于给予好处的供应方。
主要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标书制作、评标和履约验收三个环节,其中履约验收环节是对标书制作环节的呼应。标书制作环节主要是通过资质条款、技术条款的设置框定成交商,通过商务条款逼走其他供应商;在评标环节主要是通过瑕点废标挤出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则主要是通过低要求履约或高价成交,呼应高标准招标或低价中标,即实现“高标准招标、低要求履约”或“低价中标、高价成交”的目的。
设置倾向性条款 引入竞争机制是集中采购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然而,若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质条款、对产品的技术参数、对项目的商务条款设置不合理,则会降低竞争性或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从而改变或影响采购指向,让意中供应商获得成交机会。实践中,资质条款、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是用户先提出,由代理机构审核,再由用户代表确认。常规情况是,用户提出的资质门槛高、技术参数偏、商务条款严,代理机构审核压低各类条款的要求,这是一场非常吃力的搏弈。用户可能对某种品牌比较了解,或在现用设备的后续服务中与某供应商有良好的合作,也可能在项目运作前期的市场调研论证过程中,通过比较对某种品牌情有独钟,或在与某类供应商接触中建立了交情,有某种承诺等原因,而提出倾向性或指向性的三类条款。这其中,有合理成份,也含有商业贿赂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用户对市场技术不了解,根本就提不出技术参数,而只能委托咨询中介或干脆找一潜在供应商代办,这其中,也容易出现设定采购指向而伴随商业贿赂行为。
招标与履约标准不一 在采购文件中提出较高的技术参数,尤其是提出较高乃至苛刻的商务条款,同时,暗中承诺意中供应商履约时再放宽商务条款或技术参数要求,得到暗诺的投标商则以适当价投标,其结果要么是得到暗诺的投标商中标,用户甚是满意,让其他投标商大惑不解;要么是投标报价在项目预算金额之下的投标商不足三家,公开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最终仍是得到暗诺的投标商中标。这种影响采购指向的阴招,使得公开招投标表面上看似公平,实则是让其他投标商作了陪衬。此类影响采购指向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低价中标高价成交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增加10%采购金额的补充合同。若采购人与意中供应商在投标前事先暗中约定,履行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合同金额,则意中供应商可以较低的报价投标,谋取中标,最后以施工、履约中出现了不可预见因素,需添加有关配置或工程,与原合同标的物相配套等纯技术因素为由补签合同,增加合同金额,仍以较高的价格成交。此类影响采购指向的阴招更是让其他落标供应商蒙在鼓里,落标了还心服口服,欺骗性更高。
瑕点废标 由于招标文件没有集中列示或严格限定废标条款,或虽有列示,但仍在招标文件中一处或多处注明“出现××情形,专家有权决定是否废标”,赋予专家较大的废标认定权。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评委或其他受到暗示的专家评委,就会特别留意非意中投标商投标文件中的瑕点,尤其是对意中投标商竞争对手的投票文件予以挑剔。表面上显得评委十分尽责尽职,评判也合情合理,实质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使然。由于中标公告内容的“简洁性”,致使落标供应商连败于何因都不清不楚。
防治措施
分类采购文件标准化 将现在采购文件按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拟订标准文本,细分为按一级品目分类拟订标准文本;将现在仅对资质条款、技术条款、商业条款以外的内容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将资质条款、技术条款、商务条款中共性的东西也纳入标准化范围,尽量减少采购文件中个性化的内容。这样做,一则减少影响采购指向的自由裁量空间,二则减少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间讨价还价的余地,提高效率。
公开项目预算金额 在政府采购市场尚不完善的初期,对项目预算金额实行保密,有助于防止投标商串通报价,谋求接近预算金额中标。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竞争较充分,公开项目预算金额,利大于弊。一则项目预算金额本身就是半公开的,泄密的渠道很多,有人知道,有人不知道,不公平;二是造成投标商超预算金额报价,公开招标失败率高,且徒增了投标商的投标成本;三是为“高标准招标,低要求履约”的阴招提供了便利。公开项目预算金额,有意愿低于预算金额成交的供应商才会投标。若采购文件中设定的采购需求远超出项目预算的可能,则不会出现盲目投标现象,“高标准招标,低要求履约”的阴招也就难以得逞。
实行废标告知制度 除采购文件应集中列示,并明确限定废标条款外,在评标过程中,对拟废标的投标文件,应实行告知制度,告诉投标人废标的理由,并允诉及时申诉。一是评标过程中,及时电话告知;二是公开成交结果中文字告知。
实行合同补充(变更)审核制度 对合同补充(变更)内容和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大额项目,实行合同补充(变更)内容审核制度和合同补充(变更)金额审计制度。合同补充(变更)内容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行前审,合同补充(变更)金额由审计部门实行后审,以防范“低价中标,高价成交”阴招。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看看国外的商业贿赂治理~~
07-03-07 09:02 发表于:《金湖人家》 分类:未分类
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得经验,有些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贿赂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
要依靠四个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于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Anti-trust Act),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又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众,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同时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
响。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日本经验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
责任。设立保护举报人制度。日本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有专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企业发现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造成企业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韩国经验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2005年3月,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社会公民共建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包括,由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等。社会公民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我国香港 地区经验
我国香港地区反商业贿赂工作由香港廉政公署(ICAC)负责,廉政公署是与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仅仅向特区政府最高长官负责。同时,特区政府委任由社会各界贤达组成的四人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
官方人士担任。香港特区政府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先后颁布过3个特别法案:《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的界定和相关细
节及处罚措施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准许,因公因私均不得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且有明确的数额限制。《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对于中国而言,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其次要制定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赔偿数额要足够震慑;同时要相应进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安排,减少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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