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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一部技术性强, 相对完善的法律。它吸收了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在内容上和国际接轨, 反映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尤其是, 它的新增设和新完善的一些规定, 将对现行的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合同原则方面
1.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这是合同当事人平等地位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和计划经济下的做法不可同日而语。合同自由原则在西方法中也叫意思自治, 在合同关系中是被普遍尊重的。在实践中, 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2.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条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法律化, 有利于防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行为。它可以直接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有应用价值。不管是合同订立, 还是合同履行, 或是合同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 司法机关也可以用这条原则来裁决案件。
3.规定了公平合理原则。这条原既是社会道义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 也是处理显失公平的合同的依据。公平合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该平等、对等, 经济利益不能过于悬殊。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 一般构成可撤销合同, 在效力上是不稳定的。
合同订立方面
1.在订立合同的形式上, 承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比较灵活、完善。在原经济合同法中, 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 不承认口头合同。在其他场合, 也往往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 提出了两项保留, 其中之一就是针对口头合同的。在司法实践中, 以一般性的合同, 不能仅因口头形式就宣告合同无效。在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上, 内容毕竟是第一位的, 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书面形式宜于提倡, 但不宜强制采用,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2.在订立合同的程序上, 明确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步骤和内容, 有利于统一做法。
3.在合同的内容上, 对合同包括的条款采取灵活的态度。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订立是手段和前提, 合同履行是目的和结果, 只有履行了, 当事人的经济追求才能实现。合同的主要条款周全, 这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予以提倡, 但不能仅因不周全就一概认定无效。
4.对格式合同的运用, 作出了有利于接受方的规定。《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合同也必须遵守公平原则,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不合理地限制、免除己方的责任, 加重对方的责任。订立合同时, 提供合同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接受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格式合同解释不一致时, 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方的利益来解释。这种规定, 对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规范服务行为, 十分现实。
合同终止方面
在合同终止方面完善了合同解除的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 提前解除合同, 不再受合同的约束。按照通行的做法, 法定解除权的取得, 往往是对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吸收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并进行了完善, 把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声明不履行合同或根本违约等情况,作为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同时, 对解除权的期限、行使方式也作了规定。法定解除权的内容, 有利于权利人及时摆脱无意义的合同关系, 节约时间、精力和财力去从事其他的活动。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及经济全球化,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成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的国际化等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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