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材料)_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13: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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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根据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新版《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逾期60天未签将注销,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新证申办

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可申办

每年签注一次,逾期60天将被注销

旧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更换

●积分申请

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将动态调整

达标即享相关待遇,不涉及购买经适房

违反计生政策一票否决,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流程

积分可通过网络实现模拟估分

新证签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那些人可以申请积分?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总积分规则是什么?

●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其中,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基础指标包含哪些?

●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具体积分标准是:持证人年龄在56至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是: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最高分值140分,具体积分标准为: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哪些情况可享受加分?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环卫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临港地区)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情况是:

1、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那些情况下要被减分?

●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其中,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哪种情况被一票否决?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哪些情况被注销?

●一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的情形,包括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二是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情形,包括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持证人如何申请积分?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daodoc.comhr.gov.vn),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具体细则解读

■四大指标评分,社保缴纳每满1年积3分。关键词:评分

关键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四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保年限等,如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为110分。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等,如在上海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最高分值为20分。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有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如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扣50分。一票否决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申请人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关键词:申请

关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

申请人可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合法稳定居住”,明确为需提供拟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宿舍和居(村)委寄宿证明。“合法稳定就业”,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等证明。

■先网上模拟估分,达到分值再申请。关键词:估分

关键点: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持有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需要调整积分的,也应履行类似程序。

■积分体系和标准分值将会动态调整。关键词:调整

关键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介绍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持证人若需要调整积分,应该委托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达标准分值同住子女可参加高考。关键词:待遇

关键点: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数会比现有的持有人才居住证人数有所增加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毛大立介绍说,上海从2002年开始实施《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那时就明确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参加上海中考,完成高中学业的,可以参加上海高考。新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参加中考,完成高中学业以后,可以参加本市高考。从人数上来看,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数会比现有的持有人才居住证人数有所增加,其随迁子女参加中高考的人数也会相应有一定的增加。明年符合在本市参加高考的具体人数,还要根据政策的具体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每年签注一次,逾期60天将注销。关键词:签注

关键点: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据市公安局副局长江宪法介绍,每年签注一次,与国家加强流动人员居住地管理的要求相适应。为方便来沪人员,做到一次办理,对投靠、就读的持证人办理签注时,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与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的比对属实的,符合条件的实行当场签注。对就业、投资、开业人员,通过公安、人保对有效期限届满人员信息提前比对、数据交换,实现当场签注。

江宪法说,在互联网上开通了预约签注,经比对核定同意后,再通知本人到社区办理当场签注。对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或对网上比对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旧版证有效期内有效,无需换新证。关键词:换证

关键点:旧版有效期到期后,可免费换领新版居住证

江宪法介绍说,对2013年7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包括人才类、投靠类和就业类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换领新证。旧版有效期到期后,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并免费换领新版《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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