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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石油管理局地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管理局所属的新建、改建、扩建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均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上级批准的油气田开发方案或批复的立项文件,初步设计,管理局建设计划,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管部门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等。对引进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条
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者,均应及时组织验收:
(一)井口、计量站、接转站、注水站、注汽站、联合站、原油稳定、气体处理等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经检验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运行;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连续72小时满负荷生产考核,油气集输密闭率、原油损耗率、天然气利用率和处理率、注水水质、注汽汽质、系统效率、污水处理率和回注率、能耗等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操作人员配备、生产物资装备、检修能力、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
(五)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第五条
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发电、输变电、通讯及其他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者,均应及时组织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连续运转);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从国外引进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
(三)生产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满足生产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五)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第六条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留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有些项目工程,已形成独立生产能力,生产上已经投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或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项目工程(如炼厂等)部分建成,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能够生产合格产品,均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不必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再办理验收。第三章
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
第七条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3个级别,即总公司(部)级验收,局级验收,厂、公司(处)级验收。
第八条
总公司(部)级验收。凡经国家计委和总公司批准建设的总公司直管重点项目,或总公司指定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由总公司组织验收,或由总公司委托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九条
局级验收。凡管理局批准建设的局管重点项目,或管理局指定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由管理局组织验收,或由管理局委托二级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管理局委托二级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须报局基建处备案。
以下所列项目为局级验收项目:
(一)处理能力 100万吨/年(含100万吨/年,下同)以上的联合站、原油稳定装置;(二)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轻烃处理装置、压气站;(三)10000立方米/日以上的注水站或水力泵站;(四)10000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站;
(五)50000立方米/日以上的净化站或供水加压站;(六)总库容20000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库、成品油库;(七)容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贮备站;(八)高压注汽站;
(九)新建炼油化工厂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炼油化工工程的改扩建;(十)10万吨/年以上的整装产能建设;
(十一)Φ426以上,长度大于10km的油、气、水管线;(十二)Φ377以下,长度大于30km的油、气、水管线;(十三)110kV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十四)10MW以上的供热工程;(十五)5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十六)10000门以上的电话站;(十七)长度超过30km的主干道路;(十八)库容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十九)长度大于10km的海堤;
(二十)不含上述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厂、公司(处)级验收。局级验收工程规模以下的工程由二级建设单位的主 管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凡规模小于以下项目的小型零星项目由二级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一)单井拉油;
(二)水源井及井口管线;
(三)Φ219以下,长度2km以内的油、气、水管线;(四)6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五)零星井口的采油、注水管线;
(六)不含以上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其他小型零星工程。
第十一条
局基建处每年定期对厂、公司(处)级验收和委托二级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检查。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准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准备工作
(一)组织项目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交接,办理有关手续。
(二)清理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安排和落实收尾措施。
(三)组织、检查、督促设计和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编制竣工(图)资料。
(四)组织、检查、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编辑单项总结。
(五)组织、检查、督促生产单位编制生产准备管理资料和试运考核资料。
(六)编制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的竣工资料,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报基建处审查。
(七)竣工(图)资料经档案部门检查合格后归档。
(八)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九)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三同时”验收审批表》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检查评定表》。
(十)办理《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检查验收表》。
(十一)邀请安全、消防、环保、节能计量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单项验收检查。
(十二)组织汇编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
(十三)编制《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负责保持厂容、厂貌的整洁。
(十四)向局基建处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一)按建设单位的统一编号要求,整理汇总施工的原始资料,编制和核定竣工图,报送建设单位审查组卷。施工竣工资料至少应有以下14项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单项工程许可证。
3.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
4.施工图预算。
5.设计变更单、施工联络单。
6.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7.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
8.设备与仪表等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安装前标定的证明。
9.管道的试压、探伤记录。
10.电力、通讯和自控系统的调试记录。
11.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沉降观测记录等。
12.试运记录。
13.工程质量评定资料。14.单位工程的中间交接证书。(二)编辑《施工总结》。
(三)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建设单位审查。
(四)完成工程的收尾及整改工作,对未完工程应落实投资、劳动力和进度的安排。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的准备工作(一)编制《勘察设计总结》。
(二)重新绘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图面变更较大的竣工图,并送施工单位核实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三)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调整概算文件。
第十五条
竣工资料的汇编分工。
(一)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总目录和汇总由建设单位汇编。(二)前期工作资料由建设单位汇编,其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纪要;
6.涉外文件。
(三)勘察设计资料由勘察设计单位汇编,其内容包括:
1.勘察设计总结;
2.设计有关文件。
(四)工程管理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汇编,其内容包括:
1.征用土地资料;
2.工程招标、投标、监理的合同或协议;
3.外部供电、供水、器材设备供应协议或合同;
4.开工报告;
5.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6.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等审批文件;
7.监理总结;
8.工程管理其他有关文件、纪要;
9.涉外文件。
(五)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汇编,其内容包括:
1.施工竣工资料;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措施;
3.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4.竣工图;
5.施工总结。
(六)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资料由生产单位汇编,其内容包括:
1.生产人员的配备、培训、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2.试运及考核记录资料;
3.生产准备、试运考核总结。
(七)竣工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汇编,其内容包括:
1.概、预算执行情况;
2.竣工结算资料;
3.固定资产清册;
4.主要建设材料核消资料;
5.审计结论。
(八)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汇编,其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节能、监理等有关验收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书;
3.成套引进装置涉外工作总结; 4.竣工验收鉴定书;
5.竣工验收会议有关文件。第五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十六条
总公司(部)级验收,由管理局报请总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局级验收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管理局基建、计划、财务、供应、审计、质量监督、环保、安全、消防、预(结)算、节能、抗震、档案等有关部门,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组成。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中外合资项目还应邀请有关涉外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厂、公司(处)级验收,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基建工程科会同有关科室组成,设主任委员(或组长)1人,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若干人,规模可适当缩小。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也可一次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初步验收一般安排在工程投产之前,竣工验收安排在投产考核之后。总公司(部)级及局级重点工程须进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他小型、零散型工程可结合交工采取一并验收的办法组织验收。
总公司(部)级竣工验收由局基建处组织初步验收,具备条件后,向总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待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局级验收项目由二级建设单位(归口基建工程科)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可与工程的完工交接结合进行),必要时请局基建处派员参加。经二级基建工程科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编制齐全准确,工程总体质量评定已经完成,环保、安全、消防、节能、计量等已经通过管理局专业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签证后,向局基建处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局基建处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局级竣工验收分以下步骤:
(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计划,确定会议日程。(二)听取和审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施工情况的总结;监理部门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和对外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
(四)审查竣工资料。
(五)现场察验工程质量和试生产准备情况。
(六)对审议、审查和察验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生产、设计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的安排。(七)讨论工程的竣工验收评语。(八)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九)对竣工验收会议进行总结。
(十)经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认后正式印发竣工验收文件,分送各有关单位,并报局基层处2套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厂、公司(处)级及以下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可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内容可适当简化,对环保、安全、消防、节能、计量等专业验收可根据需要酌情安排。直接实行交工的小型零星项目,用交工证书代替竣工验收报告书和鉴定书。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鉴定书须报局基建处2套备案。第七章
竣工验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和发生检验、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会议费用,由建设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由于设计、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不得进入工程成本。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未办理的管理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若投产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书面报请局基建处批准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书,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凡不进行验收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结算。第二十八条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参加全优工程评比。
第二十九条
施工竣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扣取施工单位工程总造价的0.5%作为尾款,待资料齐全时返还。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油田外部设计施工单位承建油田地面建设工程,亦应按本办法执行。油田内部施工企业对外承建的工程应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有关竣工验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浅海石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浅海石油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参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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