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试行_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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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直属垦区企业(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经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计划统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资产清查、价值重估等各项工作。

(四)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六)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调整账务;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报表编制、结果申报、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项内容。

第五条

账务清理是指企业按照清产核资基准日前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记录的全面核对与清理。包括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与清理,明细账与备查账簿、固定资产卡片及台账等辅助账簿的核对与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按原形成渠道还原到各资产科目。

在账务清理中,企业要将对内或者对外担保情况和司法诉讼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有效防范风险;对技术性会计差错,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调整账务。

第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一)流动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1、现金清查,主要是盘查库存现金实有数额;现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现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账款是否相符等等。

2、银行存款清查,主要是核实企业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其他货币资金清查,主要是核实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户逐一进行核实。

4、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主要是核实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等。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均应与对方逐一核对,以双方一致认定的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的款项,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取证工作。

应认真清理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5、短期投资清查,主要是核实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并与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6、存货清查,主要是清点核实原材料、农用材料、幼畜及育肥畜、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以及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应盘查各项存货的数量;确定存货的盘盈盘亏,分析出现差异的原因。

(二)长期投资清查的内容包括: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投资形成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对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将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等进行核实,并对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予以确认。

对长期债权投资要分别清查长期债券投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和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等。详细核实其原始成本和各期损益计算的准确性。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林木资产、产畜及役畜、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1、核对固定资产实有数量,要求做到以账查物、以物对账,落实盘盈盘亏情况;认真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待报废的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损失等。

2、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属于经营性租赁的,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租赁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并登记入账;属于融资性租赁的,由承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租赁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方进行核对,并登记入账。

3、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购入的资产,应认真清理收回或者补办资产转让、购入手续。

4、经过清查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根据用途(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逐一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态和主要参数等,按调剂(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出售和待报废等形式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建工程清查的内容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的、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和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等。

在建工程的清查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逐项登记开工时间、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完工时间和管理状况等项内容。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情况,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在建工程凡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均应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工程物资清查比照存货清查方式组织实施。

(五)无形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已入账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应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六)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及摊销情况。

(七)账外资产清查是指对尚未登记入账资产的清查,主要包括各项盘盈资产、农业基础设施和林木资产等。对账外资产要进行全面清理,确定实物数量,核实权属情况。

第七条

企业对查出的各种账外资产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应按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应将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资产清理和负债核查与所有者权益相结合;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逐一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条

负债清查是指企业对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一)流动负债清查的内容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等。

1、短期借款清查,要与银行等债权人核对账目,按双方确认一致的金额记账。

2、应付及预收款项清查,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等项。要在账务清理的基础上,与对方核对往来明细账,按双方确认一致的金额记账。

应付工资应落实到人;实行工效挂钩等企业计提的效益工资,应查明计提依据和相关的批准文件。

3、预提费用清查,包括预提租金、保险金、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项。核实计提账目是否真实、合理(列明受益对象、受益期限等)。

4、应付福利费清查,要核实福利费的计提及使用情况是否合理,超支挂账的,应查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

(二)长期负债清查的内容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1、长期借款的清查,要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债权单位核对,查明本金和应计利息,按双方确认一致的金额记账。

2、长期应付款的清查,应与债权单位核对,核对明细账簿记录,按双方确认一致的金额记账。

第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账外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并登记入账。

盘盈资产,一般按现行市价法计价入账;流动性不大的资产,亦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账外农业基础设施、林木资产的计价入账,按价值重估资产办理。

第十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农业基础设施和林木资产的重新估价。农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路、桥梁(涵洞)、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飞机跑道(停机坪)、通讯线路、输变电线路、排灌站、养殖池等;林木资产是指经济林、防护林、用材林。

资产价值重估必须具有合理的证据。农业基础设施价值重估,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成新率按使用年限法计算。林木资产价值重估,可以根据不同种类林木,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市场价格法、收益法等计价方法。

第十一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应当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

(一)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进行确认和管理。

企业财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包括: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3、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帐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

对取得的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二)对难以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不良长期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等,如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已毁损报废,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三)在清产核资中,要严格区分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在上报企业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得重复确认损失。

第十二条

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是在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对各工作阶段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编制反映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财务状况、清查结果和资金核实申报等的报告文件。

(一)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阶段,必须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的记录工作,并根据记录分别填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是企业开展资产清查的工作底稿,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企业自行设计。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分为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和清产核资损溢分项明细表。

1、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是反映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账务清理表、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表、资产负债清查情况分析表、资金核实申报总表、企业基本情况表。

2、清产核资损溢分项明细表,是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表、资产负债清查情况分析表和资金核实申报总表的分项明细表。具体分为资产清查分项明细表、价值重估分项明细表、社会性固定资产分项明细表、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等四类。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工作,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依次装订成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的结果,应当区别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财务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清产核资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理改进意见等文字材料。

(二)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合法的证明材料。

(三)股份制企业,应当附送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经农业部、兵团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企业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会计账务,并将调账结果在3个月内按财务隶属关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按原制度清查的财产损失”和“按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的财务处理,按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执行。

(二)企业“按原制度清查的财产损失”和“按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执行。

(三)农业基础设施和林木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权益方记入资本公积。

(四)转出的社会性固定资产净值,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按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处里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执行。

(五)股份制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应由企业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权益,则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应当进行全面总结。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形成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完善会计凭证审核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各级次的财务监督,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三)建立财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对企业担保、委托贷款、证券及期货投资等事项,要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办法,加强担保及委托资金的管理与控制。

(四)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将本企业投资、经营、财务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出资人、董事会和股东披露,使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逐步规范化。

(五)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要严格管理,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应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账外资产及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负债等,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八)对所属各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已资不抵债不能持续经营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关闭破产等改革措施,促进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益。

第十七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八条

企业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及重大财产损失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工作档案。清产核资各种工作底稿、各项证明材料原件等会计基础材料应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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