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财„2006‟415号
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局管内各单位:
现将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铁财„2006‟195号),对照新的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提高对开展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会计基础工作是经营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是能否如实、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保证,是铁
—1— 路改革发展,财务会计集中管理的必要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要求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过硬、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顺畅清晰、会计核算真实合法。在日常会计处理中,必须作到会计凭证、账簿手续完备、登记准确,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准确、内容完整,会计档案整洁、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基础台账完备,各项制度体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财会工作高效、有序。减少、避免违反财经纪律的发生,达到完成全局经营目标和资金、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逐项落实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逐项落实会计基础规范要求,对照新规范积极开展自检工作。要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会计信息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共10个方面,逐条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自检和整改,逐项填制《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分。自检合格后,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的要求,向路局报送“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报告”
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新的《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增添内容最多变化最大是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
1、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部门及其会计— 2—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4、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5、建立银行预留印鉴、空白票据和付款结算凭证分管制度;
6、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7、有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8、建立采购和付款管理制度;
9、建立运输进款、营业收入及应收款项回收管理制度;
10、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1、建立稽核制度;
12、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13、建立定额管理制度;
14、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5、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6、建立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监管制度;
17、建立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规划、决策和监督制度;
18、建立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19、对不能或不便在分类和日记账账簿中记录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建立备查账簿进行备查登记;20、建立主要财务指标台账、主要支出项目台账、应收款项台账、计提减值准备台账和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台账。部分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主要工作量台账(机务、车务、车辆、客运单位等)、主要设备台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工业企业单位等)、主要运输收入指标台账、客货票据台账(车务、客运单位等)、投资、借款、担保、商业票据、信用证管理台账(多经、公司单位等)。确保各项经济活动有序可控。
四、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安排 1.树立标杆,交流经验,全面提高
今年年底前,路局将按照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铁财„2006‟195号)新的规定和要求,选择部
—3— 分基础较好的单位进行督促完善,组织四个重点检查组,检查各单位逐项落实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的情况,从中评选出3-4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标杆单位并给予表彰,针对检查中反映的问题和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我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007年起,组织各单位分系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整章建制,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相互交流经验,全面提高全局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对原分局授予的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称号的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对考核合格单位重新授予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未达标的单位撤销其原达标单位称号。未达标单位取消其评选年度财务工作优秀单位资格。计划在2年的时间内将全局运营单位检查、确认一遍,全面提高全局会计基础工作质量。
2.时间安排
⑴2006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路局分四个检查组对第一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每个单位检查3天。根据检查评分结果,确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复验合格单位,并确定为标杆单位。
⑵2006年12月,根据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我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⑶2007年1月,各单位根据铁道部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路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开始自检。2月28日之前,将自— 4— 检发现的问题、难以操作的内容以及整改计划(包括确整改时间进度和申请达标日期)书面上报路局财务处。
⑷2007年3月,路局组织召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场会,申请上半年考核的单位参加,通过现场观摩,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同时,路局接受基层单位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请报告。
⑸2007年5月起,对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进行验收。
⑹2007年9月,路局再次组织召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场会,申请下半年考核的单位参加。同时,路局接受第二批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请报告。
⑺2007年11月起,对第二批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进行验收。
⑻2007年12月,根据2007年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情况,制定2008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计划。
五、其他
多经系统、工会系统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比照运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推进计划,安排本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推进工作,并组织验收确认。
—5—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铁道部文件
铁财„2006‟195号
关于发布《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不断提高铁路单位会计工作水平,根据铁路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情况,制订了《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铁财„2001‟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铁财„20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3.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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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铁路系统各运输、多元经营、集体经济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收入、基建、资金、工会会计均应执行本规范。
铁道部财务司将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收入、基建管理和核算特点,制定补充规定;铁道部资金中心可根据铁路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和核算特点制定补充规定;铁路总工会可根据铁路工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本规范,使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过硬、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顺畅清晰、会计核算真实合法,会计凭证、账簿手续完备、登记准确,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准确、内容丰富,会计档案整洁、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基
—7— 础台账完备,各项制度体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财会工作高效、有序。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各单位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其控制的公司运营(含收入、资金)、多经、集经、工会等系统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臵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臵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三名及以上会计人员,并在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部属各单位机关业务处室、附属机构、各种社会团体和业务量小、人员少的非生产单位等,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但不具备设臵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委托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或铁路企业设臵的独立会计核算机构代为核算。
会计机构的设臵及会计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加强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运输生产单位必须设臵会计机构。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臵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工作岗位设臵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岗位设臵应当与单位内部管理和财务会计业务需要相适应。
(二)各岗位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和标准,并能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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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岗位之间分工明确,有利于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往来、分清责任。
(四)各岗位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
1.业务经办与制证、审批; 2.制证与稽核、审批、财产保管; 3.财产保管与稽核、审批;
4.出纳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5.客货票据总账管理与票据的发放;
6.收入进款出纳与控制运输收入进款收、存、缴业务的专用印章保管;
7.收入进款出纳、会计与对外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办理。第七条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稽核、信息化管理、预算管理、出纳、报销,所有者权益、基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运输进款、营业收入、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大修、存货、成本费用、税费核算,运输收入会计、运输收入稽核、客货收入清算、代收款、资金管理、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合同、票证、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
—9— 开展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臵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相结合。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可设臵总账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保证每一项会计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一般以3年至5年轮岗一次为宜。岗位轮换的期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臵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审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部属铁路运输企业总会计师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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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掌握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财务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发挥会计监督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作用;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备助理会计师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其中,运输生产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部属铁路运输企业财会、收入、资金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会计(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财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铁路控制的合资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应由国家铁路系统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人事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财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推荐或提议,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免。
第十条 稽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熟练掌握财务管理有关知识;
—11—
(三)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能够发挥会计监督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作用;
(四)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或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已任用(聘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铁路初级标准,其中每个单位会计师及以上的人员至少应有一名达到铁路中级标准,会计信息化岗位人员应达到铁路中级标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各单位和部门应保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多经、集经、公司、工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1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同一会计机构中任职。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坚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品质,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
(二)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四)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会计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依据。
—13—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纪违法情形之一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路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工作调动、岗位轮换;
(二)因病不能工作超过六个月;
(三)因故临时离职超过六个月;
(四)被撤销会计职务;
(五)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需要办理交接的。
发生前款
(二)、(三)项情况在六个月之内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任。
— 14—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二)会计信息系统软件、文档资料、操作密码、会计数据备份、电子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等有关实物;
(三)所负责的会计事项简要说明:截止移交日的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及余额,各项资产、负债、权益余额及变动情况说明,收入、成本及费用情况说明,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等;
(四)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会计人员情况以及未完遗留事项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材料。
—15—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在下列情况下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一)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二)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三)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督促监交。
(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
(五)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监交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移交人员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接收:
(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以“白条抵库”现象的,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有价证券每一面额的数量要与有价证券登记簿记录相一致。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由移交人员查明原因:属于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 16— 属于未达账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并简要说明。
(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员对债权、债务应列明清单,对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接收人员认为必要的,可进行账实核对。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六)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人员要详细介绍系统功能及操作方法。电子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等有关实物应当完好,如有损坏,按照有关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处理。
(七)移交人员经管的各项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会计岗位交接时必须同时做好会计信息系统的交接工作。会计岗位变动,相应的操作用户必须删除或禁用,有关密码必须重新设臵。
会计信息化岗位人员调离时,应交回所有钥匙、密钥卡、识别卡等,更换其掌握的所有口令,退还全部技术手册、软件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17— 移交清册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前后衔接、内容完整。接替人员应及时对有关印鉴、密码做必要的更换。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档案,包括纸质及电子数据;
(二)自年初至撤、并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纸质及电子数据;
(三)撤、并日时点的会计报表(包括纸质及电子数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财务印签、印章、未使用的票据;
(五)固定资产卡片、主要支出项目、主要工作量、主要设备等各种台账;
— 18—
(六)会计信息系统软件、文档资料、操作密码、会计数据备份。
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前提:
(一)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三)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为依据,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未经过专业审核的运输收入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允许作为运输收入会
—19— 计核算的依据。
(三)会计核算及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会计核算及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并且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营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预测。
(五)会计核算及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事项。
(六)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不得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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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规定,以及本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正确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各单位设臵会计科目的名称应简洁、明晰,能够基本表明其核算内容,并应对每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使用方法做出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自行增设与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会计科目同级的科目。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私设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遵守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按规定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要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截留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严禁将收入转移到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以外核算。
(三)要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采取成本、费用挂账等方式少列、不列成本、费用,不得挤列、多列、虚列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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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按规定计算损益,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三十四条 部属单位控制的合资铁路公司执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核算规程》等行业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准确核算运输收入,完整反映运输收入信息,及时办理运输收入进款的资金结算;加强运输成本管理,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运输收入进款安全完整、成本费用真实合法、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应按项目建账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臵工程成本辅助账,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账套、同一账户内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处理一般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制证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三)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进行稽核,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在账务处理软件中对记账凭证做稽核标记,发现有差错的退给制证人员更正;
— 22—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授权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章;
(五)记账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账,期末将总账与日记账、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六)稽核人员对会计账簿进行审核;
(七)期末,在按规定进行资产盘查、债权债务签认的基础上,由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稽核人员稽核,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
第三十七条 付款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支付申请。单位内部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填制支付申请单,连同有关原始凭证、合同、文件、预算、决议等相关资料提交审批人审批。支付申请单中应注明款项的用途、收款人、金额等内容。具备支付申请单相应要素的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单、报销单等,可代作支付申请单。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审核制证。制证人员对批准的支付申请及所附有关凭证、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编制付款凭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3— 款项,付款凭证所附附件张数应包括付款票据的存根或银行结算凭证的回单。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复核付款凭证,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1.以现金付款的,收款人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采取“零星费用现金支付汇总表”等形式支付零星费用现金的,领款人在“汇总表”等上签字)后支付现金,并在现金付款凭证及所附有关凭证、资料上加盖“付讫”戳记。
2.以银行支票办理付款的,应填制银行支票,经会计机构负责人(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审核签章后交收款人(或经办人),支票存根经收款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附于银行付款凭证之后,并在银行付款凭证及所附有关凭证、资料上加盖“付讫”戳记。
3.以付款结算凭证办理付款的,应填制银行或结算中心有关付款结算凭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审核签章后送交银行或结算中心办理转账,将银行或结算中心盖“转讫”章的付款结算凭证回单附于银行付款凭证之后,并在银行付款凭证及所附有关凭证、资料上加盖“付讫”戳记。如果付款凭证附件张数不符,或者发生次月付款情况,应通知制证人修改付款凭证。
— 24—
(五)支付稽核。稽核人员对付款凭证及所附有关凭证、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在账务处理软件中做稽核标记。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本规范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各单位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原始凭证必须有签章: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填写填制人身份证号码。
2.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除铁路运输收入部门的专用票据以外,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同时作为本单位的入账依据,不得代开与本单位经济业务无关的原始凭证。
—25—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原始凭证本身必须合法:
1.发票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收据不得代做发票使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3.银行、结算中心结算票据、凭证,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规定的统一票据、凭证。银行支票需按顺序号连续签发,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加盖“作废”戳记,并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不再签发的,同下一号码支票存根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直接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或者本单位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借取的空白支票,收票人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
4.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并在铁道部批准的印刷厂印制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运输费用。使用计算机制票的,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制、售票软件计算运输费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客运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或代用票剪断线与填写金额不符时,不得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代用票“旅客联”一经剪断,原则上不按作废票处理,如属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写出经过,经单位领导签认后,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核实处理。作废的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各联齐全,票面上画对角线,并需— 26— 加盖“作废”戳记。除存根联外其他各联一并上报。
(四)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物资申请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结算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工资、奖金、劳务费用等支付个人的款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向个人账户转账时,必须编制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支付明细清单,经银行盖章后返还的明细单和办理银行付款并经银行盖“转讫”章的结算凭证回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经批准以现金支付的,原则上由本人签章领取,签章后的明细单作为原始凭证。
(八)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
—27— 单除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全部要素外,还应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汇总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九)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以计算机打印的机制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不能用手写的方式修改或补记其缺项(税务机关规定可以手工补记单位名称的除外)。
(十一)填制凭证时,若使用双面蓝色复写纸套写一式几份的原始凭证可使用圆珠笔;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律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汁或黑色墨水。
第四十条 对以下特定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一)通知书。发出单位应使用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并按规定填制。通知书不能单独作为办理财产调拨、提供劳务等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附其与经济业务相适应的其他原始凭证。通知书的接收单位,应严格按通知书的内容和列账月份及其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二)借款单。职工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 28— 款或办理报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三)缴款单。缴款时,由缴款人填制“缴款单”,连同款项一并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并向缴款人开具收据。
(四)预算内(外)拨款单。拨付预算内资金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预算文号;拨付预算外资金时应另附审批手续。
(五)无据支付证明单。无据支付证明单应在以下特定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
1.遗失原始凭证时,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为该无据支付证明单附件,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填写无据支付证明单,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对于一些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单据的特殊情况,如家属拆洗缝补、临时雇用零工装卸、搬运,家属区维修施工用家属的水电,维修施工毁青、树木补偿费等,可使用“无据支付证明单”,把发生经济业务的内容、用途、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无据原因等在单据上填写完整,注明经办人、证明人,由单位领导签字批准,经财务人员审核,领款人在单据上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报销、付款。
(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单位每月必须按每一账户编
—29— 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存在未达账项的,应逐笔按类填列,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对两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要作出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后编制,经稽核人员稽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连同银行对账单、未达账项书面说明一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七)报销粘贴单、报销单。办理报销可根据报销费用项目的多少及报销单据的数量选用报销粘贴单或报销单。
1.报销粘贴单。报销费用项目、单据较少的,应使用报销粘贴单,直接将原始凭证按本规范会计凭证整理规定粘贴在报销粘贴单上,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的内容,其中单据张数为所粘贴单据的自然张数。
2.报销单。报销费用项目、单据较多的,如实行定额备用金制的车间、班组办理报销等,应使用报销单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的内容。使用报销单的,报销原始凭证应按本规范会计凭证整理的规定粘贴在“单据粘贴单”上,“单据粘贴单”及所粘贴的原始凭证作为报销单的附件。报销单中单据张数填写“单据粘贴单”上粘贴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不包括“单据粘贴单”。报销完成后,报销单收据栏可撕下交给报销人,作为报销款项的收据。
(八)分摊计算表(调账记录)。分摊计算表(调账记录)在会计机构办理调整账项、更正错误时填制,应将调整账项、更正错误的原因、事由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 30—(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作为列账的依据及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原始凭证审核及处理:
(一)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原始凭证及其所记录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或计划、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二)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三)确保凭证内容填写齐全。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四)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1.购买实物、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除有支票存根或银行汇款单外,还必须取得对方符合规定的收据、发票等,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2.根据规定需要审批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报销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无明细发票时,必须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的明细表,明细表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4.工资及劳保费支付标准的变更和一次性奖金的支付须有合法依据。
5.购买原材料配件物资须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由交料
—31— 人和收料人等业务人员签名或盖章齐全的收料单。特殊情况不能验收入库时,须有用料车间(班组)负责人、批准人签名或盖章齐全的用料单,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6.办理各种工程清算,必须附有工程竣工验工计价表、工程预算、工程计划、发票以及与工程清算相关的资料等。
(五)经过审核,对于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和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应将原始凭证退还原经办的部门或人员,由其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或重新填制;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原始凭证,应拒绝付款,不予受理,其中,如有伪造、变造原始凭证或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审核后的原始凭证,保留在原始付款的单位,有关单位转账需要抄件时,应注明“抄件”字样,并注明抄件人,由原件保管单位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均不得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凭证的名称、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代码及名称(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或参见凭证的日期和号码),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现金付款凭证还必须有领款人签名或盖— 32— 章(采取“零星费用现金支付汇总表”等形式支付零星费用现金的,领款人在“汇总表”等上签字)。货币资金倒库业务只填制付款凭证。
主要内容的填制要求如下:
(一)填制日期一般应为编制记账凭证的当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和分配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收入、支出、利润的结转等,可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二)记账凭证的编号: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人员多少和分工情况,选择便于查找、方便稽核、简单严密的编号方法。一般可采用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业务三类编号,或按现金收款、现金付款、银行收款、银行付款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
2.无论采用何种编号方法,都必须按月连续编号,应尽量采用系统自动编号方法,减少人工干预。分别制证,集中核算的单位,应采用网络化手段解决记账凭证统一连续编号问题。
3.如果会计分录较长,一张记账凭证需要填制多页的,编号规则为:第(该张记账凭证的编号)号„第(页码/总页数)‟页。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及所附原始凭证填制。但记账凭证金额与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金额必须相符(按财务制度规定限额报销的除外),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
—33— 始凭证不能合并填制一张记账凭证。
(四)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借款和报销业务的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及利润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五)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必须使用全称(包括科目编号)。
(六)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应正确反映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一般会计分录应采用一借多贷式或一贷多借式。如果一项经济业务涉及多个借方、贷方科目,采用多借多贷式更能清晰反映科目对应关系的,转账凭证可编制多借、多贷式会计分录。禁止多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事项合并编制多借、多贷式会计分录。编制多借、多贷会计分录时,应将主要科目编制在借、贷方的首位,记账时的对方科目为主要科目名称加一个“等”字。
(七)填写金额栏应对准借贷栏次和科目行次。借贷方金额合计应相等。手工记账单位,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八)除改错外,收、付款凭证的金额不能出现红字,但由— 34— 于签发银行支票因未使用而退回的,可以根据经办人退回支票的说明编制红字银行付款凭证,并将原列科目冲回。
(九)记账凭证应附有附件。一般记账凭证的附件为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结账的记账凭证应将当期结转科目的科目流转额作为附件;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应将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的调账记录作为附件;原材料、产成品差价以及待摊费用、间管费用分摊的记账凭证应将分摊计算表作为附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本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时,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种类、编号等。
(十)记账凭证附件张数须正确计算并如实填记,防止原始凭证的遗失。记账凭证附件张数一般按自然张数计算,在使用“报销单”及“报销粘贴单”履行报销手续时,采用“层层控制法”计算附件张数,即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记入“报销粘贴单”、“报销单”的相关栏内;“报销粘贴单”及粘贴的原始凭证、“报销单”及所附所有“单据粘贴单”上的原始凭证,视为记账凭证的一张附件。
(十一)为明确账务处理完结,防止重复账务处理,会计凭证在相关处理完成后,应分别加盖“收讫”、“付讫”、“转讫”戳
—35— 记。
1.对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办理完收付款手续后,应分别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2.转账凭证在记账后,由记账人员在转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加盖“转讫”戳记。
3.“收讫”、“付讫”、“转讫”戳记应盖在记账凭证的空白处和原始凭证的边缘处,防止涂盖会计凭证的重要内容。
4.“收讫”、“付讫”、“转讫”戳记中应包含本单位名称。第四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编制完成后,制证人员应将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交稽核人员进行审核。
稽核人员原则上应对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在账务处理软件中作出稽核标记;发现记账凭证错误,应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稽核后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章。
手工作业单位,稽核人员只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采用正确的改正方法更正。
(一)在账务处理软件中对该记账凭证做稽核标记前发现错误,制证人员直接改正。
(二)做稽核标记但未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稽核— 36— 人员在取消稽核标记后由制证人员改正,并重新办理稽核手续。
(三)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严禁采用在账务处理软件中取消记账标记后修改记账凭证的做法,应采用以下正确方法:
1.当年内发现错误,用红字(金额用负号“-”表示,大写栏在汉字前加“负”)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减金额用红字。
2.发现以前年度错误,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编制记账凭证的办法更正。
(四)出库现金未用而原数缴回时,应根据缴款说明按收款办理;入库现金须如数退还时,应根据退还说明按付款办理。
第四十五条 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基本货币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
—37— 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角位和分位均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
第四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传递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会计凭证填制登记完毕,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四)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 38— 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
(一)各单位在会计凭证装订前要将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单据粘贴在粘贴单上。小型原始单据按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粘贴,粘贴要均匀、整齐;原始单据与粘贴单规格一致的应压摞摆放,不粘贴,直接装订;原始单据规格大于粘贴单的,不粘贴,应折叠摆放,折叠后应查看自如。
(二)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装订后要求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串页、不倒臵,便于翻阅。最后应加上会计凭证封面,并填齐封面各项内容。
(三)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单独装订或附在月末最后一张银行收款或银行付款凭证后面一并装订。
(四)对于数量多的原始凭证,如计工表、考勤表、收费票据、材料收支小票、产品销售单等可单独装订保管,应加上封面,并在封面上注明所属记账日期、编号、种类、保管期等,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五)各种涉外经济合同、协议、存出保证金收据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单独立卷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上注明日期、编号、名称、数量、保管期限及其去向,由立卷人签字或盖章。
—39—
(六)铁路征购土地、拆迁补偿、转证契约等原始凭证,由施工或购地单位单独组卷,归入地亩档案,施工或购地单位保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交接收单位永久保存。购地等凭证交接时要填写移交清册和目录,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清册和目录存入双方档案室。
(七)工资支付明细单如数量少可与记账凭证装订在一起,数量较多应与凭证分开组卷。按月装订后每册要编页号,并在封面上标明立卷部门、案卷内容、年度、月份、经手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八)各级铁路资金结算机构的资金结算业务原始凭证可不粘贴,直接装订。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 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扉页和账页。封面应标明: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项目。扉页应当附账簿启用登记表和科目索引表。科目索引表应标明会计科目名称、编号以及账页页码。
启用新账时,应在账簿启用登记表中标明:单位全称、账簿名称、起讫页数、使用日期、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交接日期,在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上还应分别注明— 40— “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库存限额”等项目。
第五十条 会计账簿的要求:
(一)各单位可用“科目发生额及余额”代替总账。
(二)明细账的格式可分为借贷余三栏式、借贷多栏式、借贷正式栏、借贷专栏式、借贷量栏式。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借贷余三栏式适用于资产类明细账、往来结算明细账等。2.借贷多栏式适用于同一科目单一方向(借或贷)内,需要设臵较多栏目进行明细核算的经济业务,按规定的明细账户或单位设户。
3.借贷正栏式适用于“债权、债务”款项、供应单位往来、职工欠款等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户。
4.借贷专栏式为费用明细账,是借贷方单一方向计算实际支出的明细账,适用于成本、费用等科目。
5.借贷量栏式为带有工作量的费用明细账,是借贷方单一方向计算实际支出的明细账,适用于成本、费用等科目。
(三)日记账是逐日按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登记的序时账簿,主要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两种。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结算户存款及银行账号分别设臵,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有外币现金或存款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币种设臵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现金日记账采用收支余三栏式,每日现金结余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
—41— 2.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收支余三栏式,不得用银行对账单等代替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原则上可以采用账务处理程序直接生成,但机制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满足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对账要求时,必须由出纳人员另行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五十一条 记账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簿。
第五十二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用非法程序对会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修改,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必须按规定方法进行更正。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有关人员调动办理调动手续前或发生非常事件后,也应及时对账。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辅助账核对,财会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或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 42— 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并要求对方提供核对相符的书面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在月末、季末、年末对各账户进行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登记入账。结账期不得提前和延后。根据现实情况,按照会计信息系统设臵,年末可以先进行科目余额结转,结账期可以延后三个月。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手工记账单位在结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登记入账。
(二)在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或“截至本期累计”,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划双红线。年度终了时,需要结出全年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账户,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余额栏内用“0”表示。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43— 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四)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五)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五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整理:
(一)会计账簿按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分别整理立卷,并加装封面和扉页,组成保管单位。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按日期顺序排列;明细账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
(二)账簿不能跨年度打印,其中日记账必须按月打印。账簿装订后应依次在每页非装订线一侧上角编号,每册账簿单独编一个流水号。编号可用号码机打印,也可用碳素或蓝黑钢笔编写。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 44—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竣工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分三部分: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分析、竣工资产移交表。
第五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对账证、账账的相符性进行核对并结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还需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主要包括:
1.应收应付款项与债权债务单位进行核对并签认,核对不相符还应编制经债权债务双方共同签认的调节表;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正确分析账龄,编制债权债务账龄分析表。
2.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账实核对。
3.各项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核算情况。4.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确认各项资产的期末价值。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
—45— 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五十八条 个别会计报表的编制: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计算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一致。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内容,真实、准确编制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核对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三)各种附表应根据账簿记录或基础资料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应根据债权债务账龄分析表编制,并附签认记录(或询证函)。
(四)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报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应填写齐全。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九条 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
会计报表汇总单位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需汇总的全部单位的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汇总时对于在假设集中核算情况下存在的项目,如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运输支出等应该相加;对于由于实行分级核算产生的内部缴拨资金、结算收支,如内部— 46— 往来、完成工作清算等应该对冲;汇总会计报表全部所属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予抵销。
第六十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企业集团除编制个别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被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财务会计报告随母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
(一)合并范围: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母公司虽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均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但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主要抵销项目包括: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相互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同时对计提
—47— 的减值(跌价)准备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均应抵销。
第六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规定: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企业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认真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 48—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七)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八)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九)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
(十)当期确认收入的说明;
(十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说明;
(十二)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十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会计报告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并做到账表相符。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且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一致。
—49—
(三)会计报表表内、表间有勾稽关系的相关数据计算公式正确,数字相符。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相互衔接。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应真实、准确并和会计报表相一致,说明清楚,文字简练。
(五)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认真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
(一)各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企业内部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期限的规定,及时对上级主管单位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二)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加具封面和报表目录,并依次编定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告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臵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至少每年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四)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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