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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保费扩面征缴难点调查与思考
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人大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二次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五有”目标,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五大新目标体系之中。十一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又将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认真思考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日益高涨的民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下,建立和完善一个全面、系统、适度、公平、有效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分享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从而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等问题,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人大会议精神的最具体表现。由此看出,社会保险费扩面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和制度的需要,是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从基层征收局的实际看,社会保险费扩面的主要对象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近期,笔者对县域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社保费扩面情况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就扩面推进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想法。
一、当前社保费扩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社会保险认识上的问题
(1)企业追求生产(营业)成本最小化,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法人对社保费认识不足,主观不愿为员工入保。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考虑,大多个体、私营企业老板根本不愿为员工买社保。县里个体、私营企业较多,他们大多个体员工都没有入社保为由,不愿为这里的员工入社保。且抵阻情绪很大,明确表示,别的地方没搞这里也无法搞。有许多个体、私营企业,老板认为给员工的工资就包含了一切费用,要入保就从员工工资中扣。而扣员工工资,员工也不愿入保了。
(2)员工追求眼前既得利益,关心的是当前生活,顾不上考虑将来生活,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费。
低工资群体不愿参保。以餐饮服务业为例,员工工资不高,大多都在800元左右,多数来自农村,吃的都是青春饭。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参不参加社会保险无所谓,对参加社会保险根本没有一点认识。要入保,老板不愿承担;从员工工资中扣,员工大多都是临时思想不愿入。不愿舍弃既得利益,缴保险,干脆声明,自己不参保。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的积极性也不高。他(她)们一怕参保后受到制约,二怕缴保险的钱将来带不走,即使能带走也只能带自己缴纳的部分。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大多要求老板增加工资,一般不提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二)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由于征管户数日益增多、征管质量的提高,现有的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同时存在信息化水平不高、工作效率的问题,造成对参保单位、职工人数
和工资水平的核定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对收费率难以及时确定,造成即使单位有参保热情,经办机构却无法及时给予其参保权利的情况出现。而地税部门作为征收部门就无法对其征收社保费。另外,这些社保经办机构承担了社会保险的全部的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除了征收由地税来管以外,前期的社保登记、企业及个人账户的建立、缴费申报的审核以及后期的缴费情况的汇总、记账和稽核,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这些社保经办机构要么有心无力,要么要考虑自身的利益,无法对扩大征缴面工作做到全力的支持。
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保障社保费征缴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征缴范围不明确,征缴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按照国务院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规定的城镇企业仅仅是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还是包括建制镇辖区内所有的企业,这个范围至今仍不明确。
(二)政策规定各地不一致,参保人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使部分已参保人对劳动社保失去信心。灵活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了广泛的劳动力市场,但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征缴基数的确定都是统筹区域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确
定,地区间的不平衡现象严重,参保人员只能在当工作地参保,跨区域异动后,社保关系转不出,就是个人部分能够转出,对方也不能受,参保还得重来。现行的社保政策不能为已参保人员提供持续完整的服务,因此,相当多的缴费人以合法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为由而不参保。
(三)处罚措施不力,强制执行难以到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是为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当要求执法部门对欠缴费用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时,往往得不到积极、主动的协助。由于目前还没有强有力的、统一的法律对社保进行规范,现有法规法律约束力不强。所以社保部门对部分企业不愿参保或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漠视职工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的行为,也只能是无可奈何。
四、征管体制不顺,地税社保费征收任务压力较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存在问题,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双重管理的模式缺乏效率。政府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只有一个就是征收任务,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少数企业核实征缴基数时片面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核实的数额不准确,企业不能接受,又不得不重新核定,影响了正常的征收工作。
二、解决社保费扩面中的问题对策
(一)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与职工的参保意识。
社会保险费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不能只看到本单位的眼前利益,而不看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引导他们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社会保险费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
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各级工商联和个体协会要向民营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进行扩面工作宣传,促使其尽早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强法制建设,积极推动社会保险立法 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征收范围,统一缴费标准,实行全国统筹。在此基础上再实行社保费改税。《社会保险法》尽早出台,将有助于从法律角度促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提高社会保障能力,使社保费征收工作有法可依,使各级领导真正重视社保,使广大职工交得放心,有效地理顺参保难、缴费难的问题。
(三)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
社会保险费征缴费工作人员要从执法管理的角色转变为执法管理和服务双重角色上来,把纳税服务作为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不要过分强调职业自豪感,不要摆官老爷作风,应把纳税人作为自己的“上帝”,真正树立法律意义上的平
等意识,强化“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提高积极遵从度”的意识,同时开展纳税服务,应以税法为基础,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如准确及时为缴费人登记个人缴费手册,要提供周到的政策咨询,帮助缴费人解决疑难问题,解决参保人的后顾之忧。特别是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纳税人,有效利用现代化网络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实行“一窗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减少工作环节,降低税收成本
(四)加大检查查处力度
建议由政府牵头,县人民法院、劳动保障部门、地税局实行协调联动,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保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劳动仲裁、劳动合同鉴定等部门在工作中,要求各类企业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同地税局一起,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辖区内所有用工单位进行地毯式执法检查,要求未参保企业依法限期参保。对长期拖欠或拒不缴纳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五)健全社会保险制约机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将规范企业行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作为扩大征缴面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设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户,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
险登记核定的相关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定期对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进行监察。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还可以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参保范围对参保数字进行分析研究,保证实际参保人数与应参保人数的统一。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对参保单位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为了保证年检质量,对于所有应参保单位要进行逐一检查。当发现没有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时,除了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行政措施加以限制,强令其参保。如税务机关不供发票等。对于新设立的经济单位,可以要求工商部门配合,让其要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后才能到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同时,地税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可以将缴费情况也作为一项评估参数,促使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和信誉度而有更高的参保热情。
(六)改革、完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突破难点。
改革社保费征缴办法:新的征缴办法运作是:参保单位按工资总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直接向地税社保费征收部门申报,一并交纳。个人应交的社保费由现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参保具体人员由缴费单位按在岗人数确定,并作明细申报以便个人帐户分录,对其中部分未参保的人员由单位在缴费的同时向社保部门补办参保手续。这既解决了现行“扩面难”的问题,使每个参加工作的人都纳入社会保障,又解决了因工作流动而中断交费的原参保人员恢复缴费,可提高征缴率,压缩欠费,增加社保基金收入;在参保人的管
理上,单位与个人应相对分离,个人参保后,不再是固定在某个单位的参保人,《社保证》(社保关系)随工作移动而动;在征收管理上,以“工资总额”为总控制指标,采取与企业所得税的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用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税收日常检查和年度汇结算等结合起来,实行联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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