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书评》_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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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法哲学思想分析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庞德法哲学的思想渊源,其次通过梳理文明、法律以及社会控制三者的关系以此阐述庞德对于法律、法律任务以及法律价值的理解。文章的最后作者尝试性地分析了庞德法哲学的研究进路,并且结合庞德的法哲学思想阐述了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启发。

关键词:庞德;实用主义;法律任务;法律价值;法治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作为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成就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的法学家,成为美国的官方法学。《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罗斯科·庞德于1916—1936 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校长时所做的两篇专题讲座的讲义,篇幅不大,但却详实而又清晰的说明了庞德对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任务这些在法理学中最基本而有最有争议的问题的思考。

一、庞德实用主义法哲学的思想渊源 庞德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同时他的社会学思想来源于三位美国的社会学家,李斯特.德沃、阿尔贝恩.斯莫尔和爱德华.罗斯的影响。其法学思想主要来自于霍姆斯、耶林和柯勒。

(一)哲学思想渊源

实用主义是庞德社会法理学的哲学基础,而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对庞德有着较大的影响。詹姆斯的世界观是彻底的经验主义,并且认为经验首先是一个公准,其次是一个事实陈述,最后是一个概括总结。詹姆斯认为,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需的东西,而

[1]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即:有用就是真理。庞德的法律理论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社会法理学提供了一种以功能进路看待法律的方法:庞德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作用而不是抽象的理论原则,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法律的目的在于衡量权益、需求和要求。同时庞德又修正了詹姆斯满足尽可能多的要求的功利主义倾向:首先,他认为目标应该在于满足尽可能多地总量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减少牺牲和浪费;其次,利益的承认、界分和保障最终是个价值衡量问题,而价值问题是科学法学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庞德和詹姆斯有所不同。

(二)社会学思想渊源

1.李斯特.德沃的社会学思想

李斯特.德沃的社会体系主要强调“文化的心理因素”以及从需求和利益中产生的“社会力量”。受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斯赛宾的进化论的影响,沃德认为宇宙进化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社会进化是宇宙进化的一部分。社会进化的主要力量依靠于人类心理的能力,即创造性综合,这种能力构建成了社会结构的背景和人类幸福的源泉。在此基础上,沃德主张建立一门为改善人类社会服务的社会学,希望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干预消除贫困或者将贫困最小化。沃德对于人类进步和人类对于社会控制的信心影响了庞德采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立场。

[1]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朱羽伦、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29页。2.阿尔贝恩.斯莫尔的社会利益和冲突理论

阿尔贝恩.斯莫尔主张把社会结构和功能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着重研究人际之间互动的过程。他提出的社会利益和冲突理论认为,个体和群体的生活充满了利益,其基本利益可以分为六种:生理需求、财产、社交知识、审美和正义。在人类发展过程中,最原始的模式是利益冲突,但是通过社会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变成了合作,并因此形成了多种社会群体和制度,从而构成了社会过程。在庞德看来,莫尔斯是在他研究的关键时刻给他决定性推动力的几个人之一。庞德的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斯莫尔的社会利益和冲突的理论。

3.爱德华.罗斯的社会控制论

罗斯认为人性中本来就有“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社交性及正义感三种成分;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彼此同情,互相帮助,相互约束,自行调节行为。人类处于自然秩序状态,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城市化进程快,移民的涌入,使得人性中的自然秩序瓦解,越轨与犯罪等社会问题加重,因此必须有一种新的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即“社会控制”。而在所有不同的社会控制工具——公众意见、信仰、社会建议等中,法律作为“社会使用的最特别和高度精致完美的控制机器”居于最高地位。循着罗斯的理论脉络,庞德集中于法律的社会特征研究,并把法律视为具有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同时会影响那种社会。

(三)法学思想渊源 1.霍姆斯

霍姆斯主张今天利用历史而不是成为历史的奴隶,在这个意义上,他否弃了而又发展了19世纪的历史法学,在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将法理与立法理论区分且在法律思想领域排除了政策要素的背景下,霍姆斯关注法律方法,承认司法审判中的法律发现要素与支配法律制定的政策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霍姆斯有意识地思考协调彼此冲突或者互相重叠的利益;他相信效用,主张从功能的观点看待法律秩序,而不关注对法律的性质和定义的空洞争议。庞德认为霍姆斯是社会学法理学的先驱者,而自己和卡多佐法官则是在社会哲理的方向上发展着霍姆斯的思想。

2.耶林

耶林是社会功利法学的创始人,他反对从分析历史材料来界定概念并且根据一种纯粹的机械逻辑过程从概念中推导出案件判决的方法,主张法律律令应当参照它们的结果和实际适应情况加以阐释和检测。耶林将目的视为全部法律的创造者,认为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并且耶林还把利益称为请求、要求和愿望,即如果有一个组织的社会想要存续,法律就必须做些什么。耶林的思想对庞德的目的理论和利益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柯勒

新黑格尔代表人物柯勒认为,法律和文明是相对的。文明是一种观念,是最大限度——即认为为了自身的目的而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然,其中包括对人性的控制——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对于过去,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于现在,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于未来,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并不存在着适用于所有文明的普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存在的是一种普遍的文明观念。为了使法律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提出一种比维护和增进文明更为明确的东西来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学。因此他创造了“特定时空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理论——每个特定时空下的文明都具有某些法律先决条件,即各种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律令应予现实的权力的观念,法学家的任务就是阐明这些特定时空下的法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整个文明社会的法律先决条件,并且以此来型构那些传承至我们的法律材料。庞德将柯勒的上述观点概括为对于法律的文明解释。庞德认为,阐释特定时空中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的做法是他所处时代法律科学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在批判继承这种解释的基础之上,庞德提出了其著名的社会工程理论。

二、庞德法哲学思想下的法律

法律是什么?这个是难以回答的问题。西方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正是基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也形成了西方的许多法律流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普遍的自然理性,实证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规范性秩序,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是法律是经验的产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庞德认为,法律是一门经验科学与社会科学,需要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况,适时的调整和改造,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

(一)文明与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第一部分就写到了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庞德认为,不论

[2]我们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并且,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

[3]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能的最大限度的控制。这里庞德论证了人类本性与文明之间的关系。人类在进入政治组织社会以来,正是因为人类对于自身内在本性的控制,才创造了当今政治组织社会的文明。但是这里就会存在两个问题,人类在进入政治组织社会以来,为什么对自身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这种内在的或者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究竟是什么?庞德却认为,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4]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基于此种想法,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就出现了三种,道德、宗教和法律。

1.道德与宗教的社会控制

在法律产生以前或法律尚未从道德和宗教中分离出来以前,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是道德和宗教这两种方式,人们通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

[5]式、城邦立法,把所有这一切看作一个整体。因此,除去法律这种社会控方式,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界限都是不清楚的。但是,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却在不知不觉中孕育了法律这种特别的控制方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的发展阶段,[6]人们试图将法律与道德等同起来,使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至于宗教,很多早期的法

[7]律,接收了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并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法律中蕴含的很多理想的成分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可以说近代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方式的形成受到宗教和道德很深的影响。

2.法律的社会控制

我们这里说的法律的社会控制一般认为是近代社会,并且法律在近代社会成为了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庞德认为,在当前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

[8]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能够促进社会文明不断地进步,使得社会更加有秩序地运行,但是法律却对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如果我们回到庞德所讨论的文明社会中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的这一问题,那么就应该是近代社会的社会控制方式就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而法律仅仅是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一个附属品。而庞德又论述到,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转为这一目的而设立或遴选的团体、机构和官员行 [2][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页。同上,第10页。[4]同上,第11页。[5]同上,第11页。[6]同上,第11页。[7]同上,第11页。[8]同上,第12页。使的强力。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强力”是国家权力。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我们发现法律这种社会控制的方式无非就是国家通过实行国家权力进行社会控制。但是,庞德并不会赞成这种观点。庞德认为,调整社会关系和安排行为仅仅通过行使政治组织社会权力的人们来适用强力来实现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根据,一定要找出强力背后的某种东西,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实现,在强力背后有某种永恒的或至少是相对

[10]永恒的东西这样一个观念。庞德没有承认法律是政治组是社会强力的附属品,同时也没有将法律和强力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转入“实然”与“应然”讨论的范畴。现实中,法律依靠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对社会进行控制,在这个实然的层面上,我们不能发现强力背后永恒的观念是什么,而是应该讨论应然层面上强力背后的东西是什么,这样才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一种存在,使得人们普遍服从法律,约束自己的本性。我们可以通过庞德的论述,尝试性的去回答这一问题。

(二)庞德对法律的解读

庞德受到法律实用主义的影响,他对法律本身的解读与其他法学流派和法学家们的解读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最难能可贵的是庞德他跳出了法律本身的束缚,以社会控制为视角对法律进行的解读,有着特别的意义。

1.法律是什么 庞德认为,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用着法律的名称,而人们都曾试图以其中一个为根据来解释所有这三者。第一,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第二,一批据以做出司法或者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这也就是当我们讲到印第安纳州的法律、比较法、财产法或契约法时所理解的东西。第三,卡多佐法官中肯地所称的司法过程,而今天我们还必须加

[11]上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庞德认为上述的概念都可以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即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它是依

[12]照在一批司法和行政过征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比较有争议的,它包含着三种成分,法令、技术和理想:即按照

[13]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首先,法令中本身就包含着技术成分和理想成分。其次,发展和适应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都是有权威性的。最后,理想成分是一些公认的权威性理想。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的构成法令的要素需要我们进行考量,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性概念和规定标准。一项规则是对一个确

[14]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法令最初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一个

[15]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经验以归纳式思维总结的产物。一种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因而,当人们把这些情况放进适当的筐子里时,[16]一系列的规则、原则和标准就都可以适用了。最后,一个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

[17]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他的行为无效。这些都是法令构成的基本性的要素,但是法律的存在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2.法律同权力的关系 [9][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4页。同上,第17页。[11]同上,第24页。[12]同上,第25页。[13]同上,第25页。[14]同上,第27页。[15]同上,第27页。[16]同上,第28页。[17]同上,第29页。[10]我们认为这里说的权力是指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庞德通过对两种观点的批判论证法律同权力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社会中的法律就是权力,但是庞德却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最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者强力基础之上的。但是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18] 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权威性的价值准则。这种观点认为,对任何道德的原则、任何事物的标准或对互相冲突的或重叠的人类需求进行评判的尺度加以证明,是不可能的。因而那些掌握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人们,为表达一个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自

[19]我利益,便任意地规定或者建立各种价值标准,并强使其他人服从它们。如果仅从法律对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依赖性去论证,这种观点似乎很具有说服力,但是庞德却能够加以反驳。庞德认为,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20]传统。庞德虽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却并不否认法律本身是包含着人类理性的作 用。3.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我们虽然讨论了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但是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在社会中运行的效果也必须加以衡量,即法律实现的程度问题。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庞德也提出了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法律也会受到社会现实的限制。第一,有些限制产生于对适应法令的事实,在其确定中所包含的各种困难。有些事实并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并且这些事实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基于这样的事实,法律很可能做出错误的解释。第二,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义务难以捉摸,它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执行。第三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严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为,其所使用的方式微妙离奇,而法律对这些利益,如果可能的话,是会乐意给以有效保障的。第四,有一些限制产生于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许多重要的关系以及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能适用规则和补救等法律手段。第五类限制产生于为了推动和实施法

[21] 律,必须求助于个人的必要性。庞德从法律是什么、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以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对法律进行了一个很好的论证,他认为法律本身就包含人类理性,而跳出法律本身而言,站在社会学立场去认识法律,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主要的方式,虽然实现社会控制需要法律依靠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但是庞德始终坚持强力背后存在着永恒的观念,否认法律就是强力以及法律就是统治阶 级的意志体现。

三、法律社会控制目标

(一)法律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为什么会从道德和宗教中凸显出来,是因为法律对解决社会问题有着宗教和道德无法比拟的效果,而这种社会问题就是法律任务的前置性问题。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生存和发展,都有谋求满足的许多愿望和要求,这样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愿望就会不断地重叠和扩大,庞德称其为是一种社会工程。这就有了一项使生活资料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满足人们对它们的一切要求的情

[22]况下,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庞德认为这是属于法律正义的范畴,正义并非一种理想关系,正义更多的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应该是对人行为的调整和安排,并且能使得人类在谋 [18][1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9~30页。同上,第30页。[20]同上,第30页。[21]同上,第33~36页。[22]同上,第39页。求自己愿望和要求的同时,使得人类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中得到最大的满足。这样,庞德将正义问题从法律理念范畴转向了社会制度设计的范畴,将法律视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

(二)利益观

正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谋求满足的愿望和要求,因此这种社会制度的确立,在能够保证我们最大限度得到满足的同时,不能强迫我们去做一些与我们愿望和要求相背离的事情。从耶林理论来说,这些愿望和要求就是利益。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每一种愿望和要求很可能包含着几种利益类型,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而在法律制度中,这些利益是通过法律权利予以保障的。

(三)法律秩序的任务 通俗来讲,法律秩序的任务就是保证人类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法律秩序的目的是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应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现实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23]但是法律秩序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它需要根据社会不断变化的事实以及人类不断出现的新的愿望和要求而发生改变。就像庞德所说的,当任何一个主张或要求已被拒绝承认或已得到承认并未被划定了界限时,法律对这个主张或要求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有些尚未被采纳

[24]的主张,还在不断地要求得到承认。但是这里却存在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何种要求会受到法律的排斥,因此,需要有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加以判断。

(四)法律的价值 庞德认为,我们很难提出一条能够使得每个人都去接受和遵循的价值标准,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就要抛弃法律秩序,法律是一个很实际的东西,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并能产生很强的社会效果。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为每个人所同意的普遍价值

[25]尺度,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放弃一切而将社会交给不受制约的强力。其实,各个法学流派对此问题也有很系统的理论论述,庞德认为被近代各种法律体系所假设或接受的价值尺度,会相当接近于真相。我们应该去利用这些价值,去无限的向真相靠拢,而非去摒弃一个几百年来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秩序,代之以其他方式。庞德正是利用这些理论,着眼于各种法令的实际制定、发展和适用,提出了三种价值判断标准。

第一种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

[26]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最合理发展的方法。这种方案困难之处在于,如何解决两种根本冲突的权利,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根本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在近代法律的全部发展过程中,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虽然很可能缺乏关于正在做的事情的明确理论,但是他们在明确的实际目标的本能支配之下,都从事于寻求对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

[27]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得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这种方法使得损失最小的利益还满足人类的愿望,并且是经验和理性结合的产物。

[28]第二种方法,即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来加以衡量。当有新的利益要求法律承认时,利用这些文明的假说进行衡量。如果的得到认可,在用这些假说衡量新的利益与以确定利益之间的关系。庞德对此提出了几种基本的法律假说。第一,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够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对他们进行侵犯。第二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够假定他们为了相守其利益的各种目的,可以控制他们所发现和占用的东西,他们自己劳动的成果和他们在现行的社会和经济秩序下所获得的东西。第三,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与 [23][2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9页。同上,第46页。[25]同上,第65页。[26]同上,第66页。[27]同上,第67页。[28]同上,第68页。他们进行一般社会交往的人将会善意地行为。第四,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给其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危险。第五,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持有可能约束不住或可能逸出而造成损害东西的人,将对它们

[29]加以约束或把它们置于合适的范围内。这些价值标准正适应了安全尺度利益向个人生活尺度的以转变的价值标准。并且也为哲学与法学之间提供了联系。使得文明社会中人类不断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和满足。

第三种价值尺度,无论在罗马法还是在近代世界法律的古典时代都被使用过,而在法律成熟时期则完全被确认了,这就是关于社会秩序从而也是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以及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应当是怎样的东西,把它们适用于争端时应当

[30]取得什么样的后果等的公认传统性权威观念。这种价值尺度是对当前法律秩序的部分理想化,这种理想化的部分并不会超越我们以目前可以法律价值可能解释的空间和范围。

四、庞德法哲学思考

(一)庞德法哲学的双重进路

庞德被认为是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站在法律之外的社会视角去研究法律,通过将法律与社会本身联系起来,来论证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通过上述我们对庞德的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庞德法哲学的双重进路。首先,庞德将文明与社会控制进行联系,中间介入了法律的方式和手段,但是在其论证过程中,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发现法律对政治组织社会强权的依赖,而庞德本人并不承认这样的观点,转而认为强力背后必然有着永恒的观念使得人们自愿的去服从法律,而非服从于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或者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仅仅将从社会的角度而很难解释这个问题,于是第二个进路产生了,庞德又对法律本身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且批判了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庞德也承认法律本身含有理性的成分,这种观点不容置疑。通过这样的解释来论证法律并非是政治组织社会强力或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通过对法律本身的论述解决了社会视角下法律依靠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这一问题。所以,庞德的法律社会学的思想并非完全独立于法律之外,其对法律本身也有衡量的标准。

(二)尝试性回答的问题

通过庞德的论述虽然解决了在其文章开篇之中所提到的问题:“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它究竟是什么,它是怎么样产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庞德并没有在本书中明确的进行论述,这个问题就是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方式的出现与人类去控制自己的本性存在着何种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庞德的论述尝试性的去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如果这种行为能够满足人类的愿望和要求,人类必然会选择。人类不会去做不能满足自己愿望和要求的事情。但是随着人类数量的增多以及愿望和要求的重叠,人类便不能全部的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其次,道德和宗教这种调控方式不能很好地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而法律的出现可以较好的解决利益重叠的问题。于是人类选择去服从法律,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人的利益的实现。因为在庞德看来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因此服从法律便是服从自己的理性,这样人类就能更好的控制自己的本性。虽然庞德的价值假设中也提到了法律的强制性问题,把它作为保证人类实现利益的手段,但是我们认为强制性可以是人类控制本性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也是其区别道德和宗教控制很重要的一点。如果说强制性依赖于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但是更深入的说,这种强制性更依赖于全体人类的利益。因此,法律从两个方面去促使人类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首先就是从正面而言,法律对于利益的确认。其次从反面来说法律对于侵害利益行为的处罚。[29][30][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8~69页。同上,第71页。

(三)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反思 首先,庞德在文章中一直强调法律并非依赖于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而是依赖于其强力背后永恒不变的东西,这里永恒不变的东西我们认为是人类的文明,而文明的形成方式是人类利益通过法律控制慢慢实现的一种产物,同时庞德认为法律是对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限制。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去限制国家的公权力,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做到我国公民的利益在法律的合理控制下慢慢的实现,进一步创造中国文明。

其次,对于法律本身的认识。从社会角度而言,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是人类利益不断实现的工具,也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工具。因此制定法律一定要能够实现其社会的价值。从法律本身而言,法律一定要摆脱国家的强力以及公权力的意识形态,符合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要求。

参考文献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2]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朱羽伦、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3]王婧:《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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