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工伤等学习资料18.5.10_工伤及生育全套资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27: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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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工伤等学习资料18.5.10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伤及生育全套资料”。

生 育

须知:

1.女教职工在怀孕3个月之内到人事部门领取本《须知》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3.小产前需提前向人事处进行备案,由人事处第一时间向区人社局备案,方可进行小产医疗费用及津贴的报销。

一、关于职工参保缴费时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生育备案时间

请女教职工在怀孕3个月之内到人事部门领取本《须知》,填写生育保险相关备案表格,并在怀孕5个月之内办理好备案手续,根据江夏社保局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者,不能报销生育保险。

三、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必须要先备案才能享受产假时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以及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可以分为顺产128天、剖腹产143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享受生育产假延长的条件(寒暑假不顺延)

四、关于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5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五、关于生育就医

怀孕职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具体生育医院,在生育备案须知中会详细的告知大家。

六、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七、关于男教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登记及费用报销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生育登记(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武汉市江夏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 5 费用报销时间为产后三个月向人事处相关部门提交报销材料。

八、小产备案及报销

小产前需提前向人事处进行备案,由人事处第一时间向区人社局备案,方可进行小产医疗费用及津贴的报销。不先行备案的如果有流产或引产的,根据江夏社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报销生育保险相关费用。

工 伤

须知:

1.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亡)必须24小时之内在工伤经办机构备案 2.工伤认定的范围

3.发生工伤时就医医院要求

一、工伤认定时间: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亡)必须24小时之内在工伤经办机构备案,(所以就要要求教职工在发生工伤(工亡)要第一时间向人事处进行备案,再由人事处在24小时之内向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备案)在三十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及申报,否则将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享受)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发生工伤时就医医院要求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伤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否则工伤不予认定。

江夏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院、武汉同心手外科医院。

工伤职工因病情特殊,确需要转诊治疗的,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江夏区工伤保险转诊医疗机构: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

四、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5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门诊)发票3.费用清单(有医保分类)4.医疗过程中所有病历5.放射报告单(有放射的需要)6.出院小结

医 疗

须知:一定要持卡就医办理入院,否则不予结算。

一、可以享受就诊的时间

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2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就诊医院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结算只要是在医保定点单位均可使用医保卡(前提是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方可进行报销)。

三、持卡就医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就诊时,首先需持卡挂号,就诊后刷卡结算,打印结算单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不足及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若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首先持卡办理入院登记,并缴纳预付款。住院期间,每日费用清单参保人员需签字认可。出院时,办理出院登记,刷卡结算并打印结算单据。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费用可用个人帐户余额结算,个人帐户余额不足及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2、一定要持卡就医办理入院,否则不予结算。如果医保卡遗失,又要必须住院治疗,可以办理急制卡(只需2天就能办理出来),医院一般是三天内办理医保卡入院手续(这个可以与医院进行沟通)

四、转诊医院

如果患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本人在三甲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方可转诊到同济或协和医院进行治疗。转诊之前需要将转诊证明的复印交至人事处进行备案。转诊后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结束后带相关资料提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办事人员到区人社局医保办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手续。补充医疗保险

一、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一般视为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总费用是300元,单位承担200元,个人只需缴纳100元即可。/ 5

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1.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申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2.需要提交的材料:出院小结、出院发票、发票明细、诊断证明及病例。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申报流程

一、病种范围(共26种):

重症疾病(7种):

1、高血压III期(伴心、脑、肾并发症);

2、糖尿病(伴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5、肾透析;

6、肾移植术后排斥治疗;

7、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慢性病(19种):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2、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3、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III级及以上;

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7、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9、血友病;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III期及以上的);

12、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13、强直性脊椎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14、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15、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1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7、儿童孤独症;

18、脑性瘫痪;

19、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的)。

二、申报流程及资料:

1、参保人员每月1日至10日到我办6、7号窗口提出申请,所需资料:一是一年内三甲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小结/记录;二是诊断证明书;三是相关检查报告单(如恶性肿瘤、血管介入治疗术等病种,需提供切片报告单或者CT、MRI报告单以及手术经过等资料),届时我办将看原件,收留复印件归档;四是医保卡复印件;五是个人申请书等资料;资料齐全后我办将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下发《武汉市江夏区城镇职工/居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申请人需自行填报,并于当月10号之前上交《审批登记表》,届时我办会发放《江夏区门重、门慢鉴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至申报人,《通知单》会详细的标明当月的鉴定时间、鉴定地址、鉴定资料、鉴定流程以及鉴定完毕后如何领取《门诊重症专用病历本》的情况。

3、鉴定合格后,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为其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并向参保人发放重症病历本及《审批登记表》。

三、享受时间及就诊办法

江夏区门重门慢实行当月申报,当月享受的政策。参保人持《审批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建档后即可持医保卡和重症病历在该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 5

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变更定点医院的办法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在年审时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自原定点医院取出,携医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我办6、7号窗口办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就医即可。/ 5

医疗、工伤、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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